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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精神,为鼓励师生积极参加专业技能竞赛,促进教学改革与专业建设,表彰师生在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提高师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推进学校“双高”建设任务实施,落实“三级”技能竞赛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审批同意或委托参加的各级专业技能竞赛。第二章竞赛组织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师生申报参加技能竞赛项目进行审查、协调、监督、评价及奖励的组织评审等工作;各学院负责参赛项目的申请、具体组织实施以及相关奖项的申报。各学院每年一月份向教务处提交当年参加各级专业技能大赛的方案及预算,由教务处进行统一调控。第四条本办法将技能竞
2、赛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第五条各学院拟组织师生参加国家级竞赛项目须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资金申请及支付审批表,并附详细参赛方案,明确专家咨询、指导教师、培训计划、工作要求、经费预算等内容,提交至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参赛经费由学校教学常规专项经费承担,按程序报批使用。第六条各学院根据学生技能培养需要、专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教指委/行指委级、省级专业技能大赛,费用由各学院教学运行经费支,无需报教务处审批。第七条组织竞赛所购买的器材、设备、配套书籍、辅导材料、一次性消耗品等物资,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按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
3、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和资产登记,集训结束后将相关器械保留,由所属二级学院领用并管理,以备再次使用。第八条各学院以参赛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的要求配备指导教师,合理制定培训课时,对参赛选手进行辅导和培训,培训课时费从各学院经费支。第九条指导教师带领参赛选手外出集训I、参赛所产生的差旅费,由指导教师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报销,参赛学生的差旅费也按照该规定的有关要求报销。第十条指导教师、参赛教师、参赛学生、参赛团队的认定及奖励,以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及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参赛计划书为依据。教师、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所获奖项的奖状、证书等,由各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备案登记,并复印存档。第十
4、一条教师获奖情况与个人年终考核挂钩,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之一;学生获奖情况列为对学院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等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教师竞赛指导工作量认定第十二条学校认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原则上,同一竞赛,无论团体赛还是个人赛,无论是1支还是多支队伍参赛,认定13名教师的课时量。世界级竞赛每名指导教师最多认定250个课时的工作量,国家级竞赛每名指导教师最多认定200个课时的工作量,省级竞赛每名指导教师最多认定150个课时的工作量,教指委/行指委级竞赛每名指导教师最多认定100个课时的工作量。具体标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确定。第十三条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须由各教学单位制
5、定工作(含培训内容)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否则,指导教师不计工作量。第四章奖励规定第十四条为提高师生参赛积极性,学校按照不同的竞赛级别,对竞赛获奖学生给予的奖励包括:奖金奖励、课程免修、成绩认定、学分认定、学分奖励,留校任教等,对课程及学分的相关奖励参照学校课程学分奖励办法、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以及课程免修免听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对竞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竞赛获奖的教师给予的奖励包括:奖金奖励(仅限世界级、国家级竞赛)、科研成果折算、积分奖励(参照XX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奖励办法等。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及教师奖励的等次范围见下表:竞赛级别奖励等次范围世界级
6、、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教指委/行指委级一等奖、体育类竞赛奖励前三名省级一等奖各二级学院可对上述奖励范围之外的竞赛进行奖励,经费由各二级学院经费支,建议各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增设专业技能竞赛专项。第十六条比赛设金奖、银奖等奖项的,对应本办法一等奖、二等奖予以奖励。比赛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等奖项的,特等奖对应本办法的一等奖,以此类推进行奖励;比赛中设置的“评委特别奖”、“特殊创意奖”、“最佳选手奖”等未在奖励证书中标明获奖等级的,学校不予奖励。如有特殊奖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由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经教务处组织甄审后再确定奖励标准。第五章奖励标准第十七条学校在教学常规经费中设立技能
7、竞赛专项经费,专门用于专业技能竞赛奖励。第十八条对学生奖励奖金的有关标准执行,每年的具体奖金标准可根据学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九条对于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一等奖的学生、世界技能大赛奖励(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学生,毕业前或确认毕业后1年以内能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可根据本人意愿提出留校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人事处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留校任专业实训教师或到其他可胜任的岗位,重点负责专业技能竞赛的训练和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教学单位和人事处联合实施。第二十条对于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指导教师及参加全国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的获奖教师,学校直接给予奖金奖励,不再进行积分累积后的奖金折算。第二十一条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在同一项竞赛的子项目竞赛中多次获奖,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累加的办法,取在子项目竞赛中获得的最高名次给予奖励,不重复获奖;同一系列的比赛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竞赛中既代表个人又代表学校参赛取得名次的,按个人获奖名次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XX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能竞赛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