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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次1 前言12 范围13 引用文件14 术语和定义14.1 施工负责人14.2 施工责任人14.3 主站14.4 辅站14.5 开车作业24.6 出清24.7 影响行车的施工24.8 影响客运的施工24.9 外单位24.10 监管部门24.11 主办部门24.12 配合部门24.13 周计划24.14 日计划24.15 临时计划24.16 施工作业令24.17 施工承认号25 施工管理架构25.1 领导小组25.2 领导小组职责及分工35.3 工作小组35.4 工作小组职责及分工36 职责36.1 人力资源部36.2 安全保卫部36.3 技术新线部36.4 调度部36.5 客运部46.6
2、施工部门46.7 监管部门46.8 主办部门46.9 配合部门46.10 施工负责人56.11 施工责任人57 施工计划57.1 施工计划分类57.2 施工计划申报57.3 施工计划审批67.4 周计划申报、审批程序67.5 日计划申报、审批程序77.6 临时计划申报、审批程序77.7 计划变更及取消77.8 施工计划协调会78 施工作业令78.1 作业代码及作业令号78.2 签发88.3 使用89 施工安全89.1 施工负责人/责任人任职条件89.2 封锁/解封89.3 防护区域设置89.4 红闪灯防护99.5 地线防护99.6 正线施工99.7 其他1010 施工时间安排1010.1 施工
3、开始时间1010.2 施工结束时间1010.3 车辆段施工时间1111 施工组织1111.1 工程车或调试列车出/入段1111.2 接触轨停/送电1111.3 请/销点权限1111.4 请点1211.5 销点1212 线路巡道1213 特殊情况施工管理1313.1 抢修的条件及原则1313.2 正线需封锁区间的抢修1314 统计分析及考核1314.1 统计分析1314.2 处理及考核1415 执行记录1516 附录15附表116附表217附表318附表419附表521附表623附表7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26施工管理规则(试行)1 前言本规则版本号为2015年第1版、第0次修订。本规则201
4、5年X月X日发布,2015年X月X日起实施。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本规则审核人:。本规则批准人:。本规则由调度部负责解释。2 范围2.1 本规则规定了XX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施工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工程车或调试列车开行及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2.2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公司行车设备和影响运营服务设施的检修、维修施工,及开行工程车或调试列车等施工计划的管理工作。3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3号线北段行车组织规则(试行)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试行)4 术语和定义4.1 施工负责人在主站办理进场作业登记并对施工作业的组织、安全和管理负责的人员。4.2 施工责任人同一施工作业多站进行时,除主站配备施工负责人外,在辅站办理进场作业登记并对施工作业的组织、安全和管理负责的人员。4.3 主站施工负责人登记请点的车站。4.4 辅站同一施工作业多站进行时,施工责任人登记请点的车站。同一施工作业辅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4.5 开车作业需开行工程车、电客车的施工作业。4.6 出清施工结束后,所有施工作业相关人员撤离,相关设备、设施恢复正常,工器具及物料全部撤走。4.7 影响行车的施工影响行车设备运行、降低行车条件、妨碍行车安全的
6、施工。4.8 影响客运的施工影响车站客流组织、服务质量,降低客运服务设备设施功能的施工。4.9 外单位运营公司以外的单位,不含长期委外单位。4.10 监管部门对外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4.11 主办部门对长期委外单位的业务管辖部门。4.12 配合部门配合运营公司其他部门、外单位及长期委外单位施工的部门。4.13 周计划汇总一周(周一至周日)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以及工程车、调试列车开行的施工计划。4.14 日计划对周计划进行增加、删减及调整的施工计划。4.15 临时计划因设备已发生故障或经判断可能会发生故障须当天(含次日凌晨)进行维修的施工计划。4.16 施工作业令在运营公司所
7、辖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凭证。4.17 施工承认号为便于销点时OCC与车站核对施工信息,在请点时给出的两位数字。5 施工管理架构5.1 领导小组5.1.1 组长:运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5.1.2 成员:安全保卫部、技术新线部、调度部、客运部、车辆部、供电机电部、工务通号部分管领导。5.2 领导小组职责及分工5.2.1 领导小组职责:协调施工计划协调会上存在分歧的问题,定期对施工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改进。5.2.2 组长职责:管理领导小组,签发周计划,组织分析施工中的违章行为。5.2.3 成员职责:指导计划的协调、编制、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工作小组的工作。5.3 工作小组5.3.
8、1 组长:调度部生产管理室主任。5.3.2 成员:安全保卫部、技术新线部、调度部、客运部、车辆部、供电机电部、工务通号部负责施工计划的相关人员。5.4 工作小组职责及分工5.4.1 工作小组职责:负责施工计划申报、协调、审批,组织召开施工计划协调会;编制、审核、发布周计划日计划;处理施工计划变更事宜;跟进施工计划实施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定期对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5.4.2 组长职责:主持或委托他人召开施工计划协调会,协调存在的问题;审核周计划,签发日计划;定期对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5.4.3 成员
9、职责:负责施工计划申报、协调、审批;按期组织、参加施工计划协调会;编制、发布周计划日计划;跟进施工计划实施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6 职责6.1 人力资源部6.1.1 组织施工负责人/责任人培训、取证。6.1.2 组织挂/拆地线人员培训、取证。6.2 安全保卫部6.2.1 签发施工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6.2.2 对施工执行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分析施工中的安全问题。6.2.3 参加运营公司施工计划协调会。6.2.4 完成其他施工相关工作。6.3 技术新线部6.3.1 参加运营公司施工计划协调会。6.3.2 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调试方案的审核。6.3.3 完成其他施工相关工作。6.4 调度
10、部6.4.1 牵头召开运营公司施工计划协调会。6.4.2 编制、发布周计划日计划及A类、C1类临时计划。6.4.3 批准A类,作业地点在OCC的C1类施工计划的请/销点。6.4.4 完成其他施工相关工作。6.5 客运部6.5.1 参加运营公司施工计划协调会。6.5.2 编制、发布B类临时计划。6.5.3 查验施工负责人/责任人相关证件及施工作业令。6.5.4 对作业地点在车站所辖范围内的A类施工计划进行登记,向行调请/销点。6.5.5 批准B类、作业地点在车站所辖范围内的C1类施工计划请/销点。6.5.6 监督作业人员从车站进出作业区域。6.5.7 配合做好施工防护相关措施。6.5.8 向施工
11、负责人/责任人和配合人员确认作业区域出清情况。6.5.9 按属地管理职责提供作业配合。6.5.10 完成其他施工相关工作。6.6 施工部门6.6.1 按要求提报A类,B1、B2类,C1类施工计划。6.6.2 参加运营公司施工计划协调会。6.6.3 在车辆段/车站/OCC办理施工请/销点手续。6.6.4 设置施工安全防护,挂/拆地线。6.6.5 按规定提供作业配合。6.6.6 外单位作为施工部门时按6.6.3、6.6.8执行。6.6.7 长期委外单位作为施工部门时按6.6.3、6.6.4和6.6.8执行。6.6.8 完成其他施工相关工作。6.7 监管部门6.7.1 收集外单位的施工需求,按要求提
12、报A类,B1、B2类,C1类施工计划。6.7.2 向外单位提供周计划日计划及临时计划。6.7.3 参加运营公司施工计划协调会。6.7.4 协助外单位办理施工请/销点手续,挂/拆地线,检查外单位人员施工防护、劳动保护情况。6.7.5 监督外单位的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外单位的施工组织过程,包括出清情况、保卫综治问题(盗窃、抽烟等)。6.7.6 完成其他施工相关工作。6.8 主办部门6.8.1 收集长期委外单位的施工需求,按要求提报A类,B1、B2类,C1类施工计划。6.8.2 向长期委外单位提供周计划日计划及临时计划。6.8.3 负责长期委外单位的生产组织管理工作,监督长期委外单位的安全生产。6.8
13、.4 参加运营公司施工计划协调会。6.8.5 完成其他施工相关工作。6.9 配合部门6.9.1 配合运营公司其他部门、长期委外单位或外单位施工。6.9.2 参加运营公司施工计划协调会。6.9.3 完成其他施工相关工作。6.10 施工负责人6.10.1 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及设备。6.10.2 办理主站请/销点手续。6.10.3 组织及指挥施工作业。6.10.4 及时与车辆段/车站/开闭所/变电所/OCC联系作业相关事项。6.10.5 落实和确认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6.10.6 调试作业时,按调试方案组织、指挥、监督整个作业过程。6.10.7 出清作业区域。6.11 施工责任人6.11.1 管理辅
14、站作业人员及设备,并配合施工负责人工作。6.11.2 办理辅站请/销点手续。6.11.3 组织及指挥辅站施工作业。6.11.4 及时与车辆段/车站/开闭所/变电所/OCC联系作业相关事项。6.11.5 落实和确认辅站作业安全防护措施。6.11.6 出清作业区域。7 施工计划7.1 施工计划分类7.1.1 按时间分类:周计划、日计划、临时计划。7.1.2 按施工作业地点和性质分类,见表1。表1 按施工计划作业地点和性质分类表A类影响正线、辅助线行车的施工A1需开行工程车、电客车的施工A2不需开行工程车、电客车的施工A3车站、开闭所、变电所、OCC范围内,影响正线、辅助线行车设备运行的施工B类在车
15、辆段的施工B1需开行工程车、电客车的施工B2不需开行工程车、电客车,但需进入车辆段线路限界内;影响接触轨、信号等设备运行;需动火等影响行车的施工B3除B1、B2类以外的施工作业为B3类(办公室、食堂等生活办公设备设施维修除外)C类车站、开闭所、变电所、OCC等范围内不影响行车的施工C1大面积影响客运、影响消防设备正常使用、需动火及设备维护检修等施工C2局部影响客运但经采取措施影响不大;不影响设备运行的巡视检查、清扫、测试等施工7.2 施工计划申报7.2.1 A类,B1、B2类,C1类施工作业均需申报施工计划;B3类、C2类施工作业,不需申报施工计划,施工负责人按车间调度指令直接与车辆段/车站/
16、开闭所/变电所/OCC联系,经车辆段/车站/开闭所/变电所/OCC同意并登记后开始施工。7.2.2 A1、A2类施工作业区域至少为一个上/下行站内线路或一个上/下行区间。7.2.3 A3、C1类施工作业区域原则上为一个车站或控制中心,并注明详细作业区域。7.2.4 作业区域同时包含正线、辅助线和车辆段部分线路且施工主要是在正线、辅助线时,按A类计划申报。7.2.5 作业区域同时包含车辆段线路和正线、辅助线部分线路且施工主要是在车辆段时,按B类计划申报。7.2.6 因施工需要正线A10/B10与车辆段D2/D1接触轨供电状态不一致时,申报须A10/B10或D1/D2停电的人工作业区域应与出/入段
17、线与车辆段分界点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防护距离。7.2.7 正线施工作业区域包含距CD1/CD2中心线50米以内范围时,供电安排中须注明A10/B10/D1/D2的供电状态;车辆段施工作业区域包含距CD1/CD2中心线50米以内范围时,供电安排不需注明A10/B10的供电状态。7.2.8 作业区域包含距CD1/CD2中心线50米以内范围时,施工计划中需备注“距CD1/CD2中心线50以内的施工”;对于7.2.4与7.2.5类作业,施工计划中需备注“跨正线和车辆段的施工”。7.2.9 外单位的C类施工作业全部申报为C1类施工作业。7.2.10 外单位的施工计划由监管部门进行申报,长期委外单位的施
18、工计划由主办部门进行申报。监管部门原则上由运营公司专业对口部门担任,外单位施工作业涉及多专业时,由调度部根据作业内容指定监管部门,其他专业相关部门作为配合部门提供作业配合。7.2.11 外单位在车站公共区的C1类施工作业,由监管部门确定是否需要监管,经部门领导同意不需监管后,可不设置监管人员,但须在施工计划备注中注明。7.2.12 申报周计划、日计划、临时计划时,各申报部门须严格按周计划申报单(见附表1)、日计划申报单(见附表2)、临时计划申报单(见附表3)格式要求填写,以部门为单位申报。7.2.13 周计划申报单日计划申报单须以部门为单位统一提交。周计划申报单须通过OA提交至审批部门;日计划
19、申报单临时计划申报单须以电子版、纸质版(或扫描件/传真件)两种形式提交至审批部门。7.2.14 申报临时计划须满足设备已发生故障或经判断可能会发生故障的条件,其中设备已发生的故障需在运营日报中登记,经判断可能会发生故障需提供相应的支撑证明材料。7.2.15 需其他部门配合的施工,申报部门须征得配合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施工计划。周计划须在施工计划协调会上由配合部门签字确认,日计划需在申报单上签字确认。配合部门未签字的视为未同意该项施工计划,不予审批。7.2.16 电客车调试或信号设备升级时,申报部门先将调试方案或信号升级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后,于作业前72小时将最终方案发送至相关部门。7.3 施工
20、计划审批7.3.1 调度部生产管理室负责审批A类,B1、B2类,C1类施工周计划及A类,C1类施工日计划,并将审批通过的周计划汇编为周计划(见附表4),将审批通过的日计划汇编为日计划(见附表5)。7.3.2 OCC负责审批A类、C1类的临时计划。7.3.3 厂调负责审批B1、B2类施工日计划、临时计划。7.4 周计划申报、审批程序7.4.1 申报部门于每周一14:00前将下周开车计划提交至调度部生产管理室。7.4.2 调度部生产管理室于每周一17:30前完成开车计划的协调、确定,并发至各生产部门。7.4.3 申报部门根据开车计划,于每周二14:00前将非开车计划提交至调度部生产管理室。7.4.
21、4 调度部生产管理室于每周四上午9:00组织召开施工计划协调会。7.4.5 调度部生产管理室根据会议结果编制周计划,交工作小组组长审核,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7.4.6 周计划于每周五16:00前发布。7.4.7 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按调度部临时通知执行。7.5 日计划申报、审批程序7.5.1 申报部门于作业前一天13:00前将A类、C1类施工日计划提交至调度部生产管理室。7.5.2 申报部门于作业前一天13:00前将B类施工日计划提交至厂调。7.5.3 B类日计划须由厂调签字确认后,于作业前一天15:00前将电子版、纸质版(或扫描件/传真件)发至调度部施工管理岗。7.5.4 调度部生产管理室将审批
22、通过的日计划于当日16:00前,以日计划的形式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发。7.5.5 审批未通过的日计划,调度部施工管理岗/厂调应及时通知申报部门调整。7.5.6 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按调度部临时通知执行。7.6 临时计划申报、审批程序7.6.1 申报部门于作业前3小时向信调申报A类、C1类临时计划。7.6.2 申报部门于作业前3小时向厂调申报B类临时计划。7.6.3 信调/厂调接到临时计划后原则上1个小时内完成审核,以临时计划(见附表6)的形式由值班主任/厂调签发。7.6.4 审核未通过的临时计划,信调/厂调应及时通知申报部门调整。7.7 计划变更及取消7.7.1 周计划一经签发不得更改,特殊情况需更改
23、时按7.5执行。7.7.2 日计划一经签发不得更改,特殊情况需更改时按7.6执行。7.7.3 临时计划一经签发不得更改,特殊情况需更改时由施工负责人联系信调/厂调,信调/厂调审核通过后以口头命令的形式通知相关部门。7.8 施工计划协调会7.8.1 每周四上午9:00,调度部生产管理室组织召开,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参加。7.8.2 会议内容7.8.2.1 总结施工计划申报与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7.8.2.2 说明下周施工计划的编制情况。7.8.2.3 协调冲突的施工计划。7.8.2.4 对于需配合的作业,由配合部门确认后签字。7.8.2.5 对于B类施工计划,由客运部确认计划无冲突后后签字。8 施
24、工作业令8.1 作业代码及作业令号8.1.1 作业代码:“线别”“作业类型”-“日期”-“序号”。其中:线别以一位数字填写;作业类型按作业地点和性质分类填写;日期以两位数字填写;序号为当日该类型作业的序号,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例如:3A1-01-02,其中3指3号线,A1指A1类施工作业,01指作业日期为当月1日,02指当日该类型作业的02号。8.1.2 作业令号:年份(申报部门)-(月份日期)-序号。其中:年份以四位数填写;申报部门为运营公司内施工计划申报部门;月份日期分别以两位数(合计四位数)填写;序号为当日该申报部门签发作业令的序号,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例如:2015(车辆部)-(0
25、901)-02,其中2015指2015年,(车辆部)指该作业申报部门为车辆部,(0901)指作业日期为9月1日,02指当日该申报部门签发作业令的02号。8.2 签发8.2.1 施工作业令(见附表7)由申报部门根据周计划日计划临时计划编制,确保施工作业令内容与计划相匹配,同时根据作业过程,填写安全注意事项,明确挂/拆地线的位置及数量。8.2.2 每项施工作业只能签发一份施工作业令,同一施工作业多站进行时可使用复印件或传真件。8.2.3 周计划中的作业,申报部门于作业前一天14:00前签发施工作业令。8.2.4 日计划中的作业,申报部门于作业前一天17:00前签发施工作业令。8.2.5 临时计划中
26、的作业,申报部门于作业前1小时签发施工作业令。8.3 使用8.3.1 凡是编入周计划、日计划、临时计划的施工,须持有施工作业令方可进场作业。8.3.2 施工负责人须持施工作业令原件到主站请点,施工责任人须持施工作业令复印件/传真件到辅站请点。8.3.3 施工负责人/责任人在施工开始前,应将施工作业令上的相关内容传达给作业人员。8.3.4 施工作业令一经签发,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施工部门(单位)须严格按施工作业令作业。8.3.5 受临时计划或特殊原因影响,需调整相关作业时,须收回原施工作业令,重新签发新的施工作业令。8.3.6 受临时计划或特殊原因影响,需取消相关作业时,须在施工作业令规定
27、的施工作业开始时间前1小时向信调/厂调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取消。9 施工安全9.1 施工负责人/责任人任职条件9.1.1 须经过培训,取得施工负责人资格证,并持证作业。9.1.2 熟知3号线北段行车组织规则及本规则相关规定。9.1.3 熟悉作业的性质、内容、方法、步骤、要求等。9.1.4 具备作业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9.2 封锁/解封9.2.1 施工作业先请点再发布封锁命令,施工作业结束后先销点再发布解封命令。9.2.2 线路封锁/解封命令须同时发给作业区域内所有车站及相关设备集中站。9.2.3 行调发布线路封锁命令前,须确认工程车或调试列车在指定地点(封锁区域内或封锁区域外均可)待令。
28、9.2.4 行调发布线路解封命令前,须确认工程车或调试列车在封锁区域内的指定地点待令,或中途离开封锁区域。9.2.5 车站给司机交付封锁命令前,须确认红闪灯已设置完毕。9.2.6 工程车或调试列车在某一区段运行的施工作业需封锁线路,全线或单线仅有唯一一个A1类施工作业时,不需封锁。9.2.7 封锁作业区域除指定列车及作业人员外,禁止其他列车及人员进入。封锁区域工程车/调试列车运行由施工负责人负责指挥。9.3 防护区域设置9.3.1 组织工程车、电客车运行时,到站前方须保证至少有一个区间空闲作为防护区域。9.3.2 A1类施工作业9.3.2.1 电客车的封锁作业区两端,须保证至少各有一个无电的供
29、电区段空闲作为防护区域。9.3.2.2 工程车的封锁作业区两端,须保证至少各有一个无电的站台或区间空闲作为防护区域。9.3.3 接触轨带电的A2类作业区两端,须保证至少有一个无电的站台或区间空闲作为防护区域。9.3.4 若A1类、接触轨带电的A2类作业区域为某一区段上行/下行,施工的作业区域和防护区域对应的下行/上行视为防护区域,非同等性质的施工不允许在该防护区域内作业。9.3.5 相邻的两个封锁作业区域不能共用同一个防护区域。9.3.6 对于全线或整个单线或单线无其他施工的施工不设置防护区域。9.3.7 防护区域需在周计划申报单日计划申报单临时计划申报单的防护措施中注明。9.4 红闪灯防护9
30、.4.1 A1类施工作业9.4.1.1 施工作业请点批准后,由请点站通知作业区域两端车站及防护区域端车站设置红闪灯防护。9.4.1.2 施工部门(单位)作业结束后,销点站确认相关车站撤除红闪灯防护后办理销点手续。9.4.1.3 作业区域的一端位于尽头线时,不需在尽头线端设置红闪灯;全线或单线仅有唯一一个开车作业时,不需设置红闪灯防护。9.4.2 A2类施工作业9.4.2.1 接触轨带电的A2类施工作业,由请点站通知防护区域端车站设置红闪灯防护,施工部门(单位)作业结束后,销点站通知相关车站撤除红闪灯防护后办理销点手续。9.4.2.2 接触轨停电的A2类施工作业不需设置红闪灯防护。9.4.2.3
31、 全线或单线仅有唯一一个接触轨带电的A2类施工作业时,不需设置红闪灯防护。9.4.3 因施工需要正线A10/B10与车辆段D2/D1接触轨供电状态不一致时,作业人员应在出/入段线与车辆段分界点各设一盏红闪灯。9.4.4 红闪灯设置人员应定期检查红闪灯的状态,确保状态良好。9.4.5 销点前,车站/厂调应确认红闪灯撤除。9.4.6 红闪灯设置方案示意图见附录A。9.5 地线防护9.5.1 人员及所持物件与带电接触轨距离小于700mm的施工作业,接触轨须停电并接地线,接触轨停电挂地线区域不得小于作业区域,作业人员不得超出地线保护范围作业。9.5.2 已停电但未挂地线的接触轨视为带电,人员及所持物件
32、与接触轨须保证700mm以上安全距离。9.5.3 挂/拆地线为施工作业的一部分,接触轨须挂/拆地线时,各施工部门(单位)按“谁施工谁组织”原则,外单位施工由监管部门挂/拆地线。同一区域多项施工需挂地线时不可共用一组地线。运营初期,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可采用正线由供电机电部统一挂/拆地线方式组织施工。9.5.4 接触轨不需停电挂地线的情况9.5.4.1 接触轨区域设备故障或出现其他影响行车情况下,通过疏散平台巡视。9.5.4.2 登乘电客车或工程车,通过疏散平台进/出泵房。9.5.4.3 使用绝缘工器具处理轨行区异物。9.5.4.4 人工手摇道岔(与带电接触轨距离大于700mm)。9.6 正线施工9
33、.6.1 防护区域不安排其他施工作业。9.6.2 凡进入线路施工的作业人员须按要求穿荧光衣、绝缘鞋,并根据作业性质及作业要求使用其他安全防护用品。9.6.3 动火作业须在申报施工计划前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申报部门须在计划申报单备注栏中注明。9.6.4 安全防护要求和配合要求须由各申报部门在周计划申报单日计划申报单临时计划申报单中注明。9.6.5 施工作业时,原则上作业人员须从主站或辅站进出作业区域。9.6.6 除开行工程车或调试列车等施工作业所需外,须及时将道岔锁定,以防误动。道岔锁定后严格执行“谁上锁谁解锁”原则。在施工作业需转换道岔时,须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加强联系,施
34、工部门(单位)须在被操作道岔作业现场设置防护人员,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后方可通知车控室转换道岔。施工作业结束前,须进行测试,确认道岔功能正常后方可销点。9.6.7 作业人员使用推车等设备需经过道岔或在岔区上停留作业时,应提前与车站联系,离开岔区后及时通知车站。9.6.8 作业人员在线路上行走时,严禁脚踏岔尖和道岔转动部分,非作业需要,不得将手脚伸入道岔间隙,当听到转辙机转换声或发现道岔转换时,应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9.6.9 施工作业防护遵循“谁设置谁撤除”原则。9.6.10 工程车在车站装卸物料时,物料须整齐堆放在站台侧距安全门边缘0.5m以外并加固。车站负责监控,查看是否有物品侵限。9.6.
35、11 工程车或无ATP保护的电客车在作业过程中,施工负责人须在每列车上指派专人负责施工联络,确保施工用车安全,施工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离开工程车或调试列车。9.6.12 作业人员及工程车在同一区域作业(仅限于同一项作业)9.6.12.1 按施工前进方向,工程车在前,人员在后,不得颠倒。9.6.12.2 非随车作业人员与工程车须保持50米以上安全距离,工程车不得退行。9.6.12.3 如需动车时,司机根据施工负责人要求安全动车。9.7 其他9.7.1 挂/拆地线人员须持有挂/拆地线资格证,由供电机电部供电车间负责培训。9.7.2 开闭所/变电所值班人员须持有挂/拆地线资格证。9.7.3 作业内容复杂
36、、对正常运营影响较大、安全风险较高、超出规章范围的施工须由申报部门牵头召开专题会讨论制定施工方案,相关部门会签通过后方可申报施工计划。9.7.4 需停止生产、生活用电的施工作业,在申报计划时须注明停电范围。9.7.5 车辆段内的施工作业须按本规则及安顺车辆段运作手册相关规定执行。10 施工时间安排10.1 正线施工开始时间10.1.1 正线采用接触轨统一停电方式,待正线统一停电完成后,开始组织施工作业。10.1.2 有工程车或调试列车运行时,需等工程车或调试列车通过,满足施工条件后开始组织其余施工作业。10.1.3 A类、C1类施工作业(外单位不影响客运的C1类施工作业除外),原则上在非运营时
37、间内进行。10.2 正线施工结束时间10.2.1 作业区域不影响列车回段的A2、A3类施工作业,施工结束时间不超过4:30。10.2.2 A1类施工作业及作业区域影响列车回段的A2、A3、B类施工作业,施工结束时间不超过4:00。10.2.3 各施工部门(单位)须在批准的作业结束时间内销点。因故需延长作业时间时,由施工负责人于批准的作业结束时间前30分钟,通过车站向行调/厂调申请延点,行调/厂调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作业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超过15分钟按抢修办理。10.3 车辆段施工时间10.3.1 B类施工作业,在施工条件满足后,由厂调批准开始作业。10.3.2 厂调应根据当日施工计划提前
38、做好轨行区、车辆和司机配合的准备。10.3.3 车辆段内施工与车辆检修计划有冲突时,由厂调协调处理。10.3.4 车辆段施工时间不得影响上线列车出/入厂,原则上影响列车出/入厂作业区域的施工时间为9:30-16:30,运用库施工时间为9:30-13:30,距CD1/CD2中心线50米内作业区域施工时间为00:30-03:30。10.4 特殊情况,A类、C1类施工时间安排以调度部通知为准;B类施工时间安排以客运部通知为准。11 施工组织11.1 工程车或调试列车出/入段11.1.1 行调组织工程车或调试列车出段时,厂调需提前与施工负责人确认是否有人员跟车及物料运送情况并报行调。11.1.2 行调
39、组织出/入段时需发布书面调度命令。11.1.3 在进入正线前,须确保工程车或调试列车技术状态良好,无线通讯畅通。11.1.4 组织入段时,行调须与相关车站确认列车运行路径线路出清。电客车回段时行调与电调确认接触轨带电。11.2 接触轨停/送电11.2.1 接触轨停/送电条件的确认11.2.1.1 正线接触轨供电分区停/送电条件由行调和值班主任共同确认。11.2.1.2 车辆段接触轨供电分区停/送电条件由厂调和车厂值班员共同确认。11.2.2 正线接触轨停/送电程序11.2.2.1 行调与值班主任共同确认供电分区符合停/送电条件后,由行调通知电调进行停/送电作业。11.2.2.2 电调确认停/送
40、电条件符合后,进行停/送电操作。11.2.2.3 电调完成并确认停/送电后,通知行调。11.2.2.4 行调确认已经停/送电后,向相关车站发布停/送电通知。11.2.3 车辆段接触轨停/送电程序11.2.3.1 厂调与车厂值班员共同确认供电分区符合停/送电条件后,由厂调向电调提出停/送电书面申请。11.2.3.2 电调确认停/送电条件符合后,进行停/送电操作。11.2.3.3 电调完成并确认停/送电后,书面回执厂调。11.2.3.4 车辆段运用库接触轨停/送电由车辆部自行负责。11.2.4 需正线A10/B10与车辆段D2/D1供电分区供电状态不一致时,进行停/送电操作前,行调与厂调须加强联系
41、,确保安全。11.2.5 需D1/D2停电的正线施工作业,由OCC组织D1/D2停电,并通知厂调。11.3 请/销点权限11.3.1 OCC负责受理A类及作业地点在OCC所辖范围内C1类计划请/销点,影响车辆段的施工作业,作业前须先征得厂调同意。11.3.2 客运部负责受理B类及作业地点在车站所辖范围内C1类计划请/销点,涉及转换轨的施工作业,作业前须先征得行调同意。11.4 请点11.4.1 施工负责人/责任人在作业开始时间前30分钟到作业区域所属的车辆段/车站/OCC登记请点。11.4.2 A类施工作业11.4.2.1 只有主站无辅站的,施工负责人到主站登记请点。当施工条件满足后,主站向行
42、调请点,行调批准后,车站传达给施工负责人。11.4.2.2 既有主站又有辅站的,施工负责人、施工责任人分别到主站、辅站登记请点。当施工条件满足后,辅站向主站请点,主站向行调请点,行调批准后,主站传达给施工负责人及辅站,辅站通知施工责任人。11.4.3 B类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到厂调处登记请点。当施工条件满足后,经厂调批准方可施工。涉及影响正线行车的作业,还须先征得行调同意。11.4.4 C1类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到作业区域所属的车站/OCC登记请点,经批准后开始施工。11.4.5 开闭所/变电所范围内A3类施工作业,通过车站请/销点;开闭所/变电所范围内C1类施工作业,由车站批准。开闭所/变电
43、所已由运营公司接管,其所属车站未接管时,开闭所/变电所范围内A3类施工作业,通过开闭所/变电所值班员请/销点,开闭所/变电所范围内C1类施工作业,由开闭所/变电所值班员批准。11.4.6 正线施工请点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信调协调解决。11.4.7 对于距CD1/CD2中心线50米以内的B类施工作业,厂调批点前,须确认A10/B10与D1/D2的供电状态保持一致。11.5 销点11.5.1 A类施工作业11.5.1.1 只有主站无辅站的,施工负责人确认作业区域出清,向主站销点,主站向行调销点。11.5.1.2 既有主站又有辅站的,施工责任人确认作业区域出清,报施工负责人,在辅站销点,辅站向主站销点
44、;施工负责人确认作业区域全部出清,向主站销点,主站须确认所有辅站已全部销点后方可向行调销点。11.5.2 B类、C1类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确认作业区域出清,到销点站销点。11.5.3 异地销点11.5.3.1 施工负责人/责任人应在登记请点时注明异地销点的地点、人数,请点站要及时通知异地销点站。11.5.3.2 只有主站无辅站的,施工负责人确认作业区域出清,到销点站销点,销点站记录好销点的施工内容、施工负责人姓名、施工人数、请点地点后,核对无误后向行调销点。11.5.3.3 既有主站又有辅站的,主站需异地销点按11.5.3.2执行,且主站须及时将异地销点站通知辅站。11.5.3.4 既有主站又有辅站的,辅站需异地销点,作业结束后施工责任人确认作业区域出清,报施工负责人后,到销点站销点,销点站记录好销点的施工内容、施工责任人姓名、施工人数、请点地点后,销点站向主站销点。11.5.3.5 既有主站又有辅站的,原则上不允许主站和辅站都异地销点。12 线路巡道12.1 线路巡道速度原则上控制在2.5km/h-3km/h。12.2 原则上同一区段的巡道周期不超过48小时。12.3 巡道方式应固定,须明确请/销点站、起止区段。12.4 巡道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时,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