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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特殊遗体处置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做好特殊遗体处置工作,依据国家 殡葬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遗体处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特殊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遗体:(-)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无法通知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或者 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第三条 对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 明(推断)书.对非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其中对经医疗卫生 机构抢救无效的非正
2、常死亡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并由公安机关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签注意 见、加盖公章.第四条 遗体接运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其他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殡葬服务机构凭借以下手续接运遗体:(-)对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 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接运;(二)对非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公安部门出具或签注意见的相关手续接运,其中,对未知名的遗体,办案民警需出示警官证并跟随前 往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遗体存放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超逾期限的应商有关部门进行 处理.第六条 对涉及交通事故、刑事案
3、件、医疗纠纷等情形的特殊遗体,按照 以下方式处置:(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L对未知名遗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2 .对身份已确定且有家属的遗体,待尸体检脸报告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屈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遗体,通知日期以尸体处 理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殡殓手续的,由交通事故 处理部门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人)比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遗体,逾期存 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3 .对身份已确定但无家属、家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 或通知后家属拒绝认领的,经县级
4、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置通知 书;4 .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尸体处置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出具 尸体处置通知书.(二)涉及刑事案件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 因和氯事X牛性质等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由办案单位通知死者家属认领处理; 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认领的,经公安机关)比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相关程序后,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送至殡葬服务机构.对认领遗体后拒不 处理或收到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置通知书后30
5、日内仍未处理遗体的,由 公安机关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送至殡葬服务机构,办理遗体火化手续.(三)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在协议生效或取得生效判决后10 日内向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证明文书,殡葬服务机构通知死者家屈,并可在市 民政局政务公开网和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满 60日仍未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殓手续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凭居民死亡医 学证明(推断)书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涉及正常死亡且迪期未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执行.第七条 对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未知名遗体,公安机关应当登发认尸启事, 对m除刑事案件的未知名遗体在登发启事或公告
6、后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出具相应手续,书面通知殡葬服务机构处理遗体.遇有特 殊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延长遗体保存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90 日。如遇极特殊情况,遗体处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如特殊遗体在公告期内有家属、有关单位(组织)认领,认领人或 单位(组织)须凭相关法定材料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认领手续。认领后逾期不处 理遗体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执行.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 处告:(一)家属、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相关手续,并以书面、视频录像等方式明 确表示放弃认领的;(二)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涉
7、及重大传染疾痛的;(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立即处理的.第十条 特殊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 人认领的,由殡葬服务机构通过生态环保安葬方式处理.第十一条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的特殊遗体,由民 政部门协调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置.第十二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特殊遗体,由民政部门协调公安、外事、台办 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置.第十三条 关于特殊遗体处置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一时身份不明或无家属、家属不明的无人认领遗体其相关处哲斐用中, 按政策规定须缴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三瓶收入中的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遗体交 付部门(公安、司法、卫健)按规定程序认定、
8、核准,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 金后及时缴纳;其他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承担.(二)对身份不明或无家属、家居不明且无交付部门的无人认领遗体,其相 关处置费用中,按政策规定须缴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中的殡葬收费项目 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认定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 请资金并负责及时缴纳;其他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承担.( )对身份清楚,但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组织)逾期拒不缴纳遗体处置相 关费用的,殡葬服务机构可通过诉讼渠道进行追缴。对人民法院判决后不主动履 行缴费义务的责任人或单位,殡葬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被执行人
9、确无执行财产的,殡葬服务机构可撤回执行申 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由此产生的遗体相关处告费用中,按政策规 定须缴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三瓶收入中的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务机构认 定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负责及时缴纳;其 他殡葬收费项目蔡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承担.(四)如上述特殊遗体在骨灰保留期内有家属、单位(组织)认领,遗体相 关处置费用由认领者承担,已由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相应冲减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公安、卫健、司法、财政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要规范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圣不作处理的;(二)虚报、骗取遗体处置费用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文件下朝哈政办规2024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S体处置办法(音行)的通知【部门文字解读】关于哈尔滨市特殊遗 体处置办法(暂行)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特殊遗体处苦一直是殡葬领域难点堵点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规章.为解 决全市殡仪服务机构长期存放的近700余具特殊遗体处理问题,市民政局在调 研上海、南京、深圳、青岛等地殡葬管理工作基础上,借鉴长春、深圳等副省 级城市关于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哈尔滨市特殊遗 体处置办法(暂行),
11、以解决我市因历史遗留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长期压箱遗 体滞留问题为重点,推动解决因特殊遗体长期大量占用冷冻柜等公共资源,账 响群众正常治丧及突发事件服务保障需求.二、制定过程2023年7月,市民政局形成初稿,先后征求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 司法局、市卫健委、市民宗局、市外事办、中级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反复修 改后达成一致.同时,本办法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5 日,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和 建议.三、主要内容哈尔滨市特殊遗体处苦办法共列13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特殊遗体的情形。一是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是死 者姓名、身份清楚,
12、但无法通知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其家屈、有关单位(组织)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对死亡人员出具死亡证明手续的有 关要求。(三)明确了遗体接运要求,特别指出了遗体接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 殡仪服务机构承办,缶可单位和个人不得搔自承办,这也为打击黑灵车提供了 政策依据.(四)明确了涉及道路交通死亡、刑事案件及其他非正常死亡、医疗纠纷 等不处理或拒绝认领以及姓名不详、身份不明遗体处置要求.(五)明确了未知名遗体处置最高时限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办法.(六)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理方式及无人认领骨灰处置方 式。(七)明确了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及外国人、港澳台侨等无人认领遗 体的处置方式.(A)明确了遗体寄存费用缴纳规定,由遗体交付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 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由遗体交付部门及时向殡仪服务机构缴纳费 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