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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2)17号)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4月18日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湖南省教育系统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组织、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
3、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主要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第九条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力量,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
4、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或者信息化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工程、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或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薪酬及相关待遇;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职业资格考试、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二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第
5、十四条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安排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六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6、,或者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单位应妥善解决聘请工作人员因参加内部审计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购买审计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
7、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
8、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
9、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十二)对因审计权限和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问题,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联合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查证。(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部署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二)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三)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四)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以审代训、跟岗学习、质量评比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10、;(五)统筹建设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工作平台,推进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六)指导湖南省教育审计学会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A)对教育系统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上述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至少听取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第二十
11、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结合本单位审计资源配备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确保每5年实现对审计对象的全覆盖。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内部审计业务组织方式,统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创新开展融合式、嵌入式审计,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全面提高审计效率。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树立大数据审计理念,创新实施动态审计、远程审计等审计模式。第二
12、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单位事业发展。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和廉政风险。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质量评价,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相关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向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五章内部
13、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推进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的建立。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内部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同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
14、安排、绩效考核、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内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第三十六条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经审计部门确认已经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纪依规依法及时移送有权部门
15、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对所主管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