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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送审稿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五章整改与结果运用第六章指导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以下统称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
2、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策落实、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政法、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宣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
3、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条例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经费保障、人员配备、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条例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九条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引导和规范内
4、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十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商会学会协会等单位和团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设立或者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一)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二)设立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三)明确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
5、机构;(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四)省级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前款规定的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立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十四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五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由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单位,应当配备
6、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财务、资金管理、工程管理等与审计职责不相容的工作。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相关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提高职业胜任能力。鼓励单位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八条单位对
7、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可以实行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考核办法,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职业晋升、任职交流、表彰奖励等挂钩。第十九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
8、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一条除涉密事项外,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的质量监督,控制审计风险。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在五年内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审计不少于一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围绕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本地区、本行业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发展规
9、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营运管理或者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信息系统管理、网络安全情况进行审计;(七)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八)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十)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十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
10、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二)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业务计划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检查有
11、关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实物,包括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等;(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八)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建议;(十)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检查整改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
12、报;(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表彰的建议。第二十五条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单位所属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征求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意见。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工作总结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
13、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一)通过检查、调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
14、算、分析、研究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五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
15、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送审稿和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对重大问题或者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报本单位集体研究。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第五章整改及结果运用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16、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对未能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四十条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第四十一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
17、管理体制机制。第四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监督的贯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四十三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内部审计发现但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注明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和被审计单位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审计机关运用内部审计结果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另行规定。第六章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
18、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内部审计工作法规、规章草案;(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操作规范;(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四)指导、监督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检查、评估单位内部审计质量;(五)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调查研究、交流研讨、业务培训、评选优秀内部审计项目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国家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指导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分
19、类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单位及时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分析评估单位报送的内部审计备案资料,将其作为编制国家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重要参考。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0、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
21、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湖北省内部宙计条例(送审稿草案)的起草说明根据有关立法工作安排,现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报告如下:一、制定背景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监督和“探照灯”作用,是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设计。湖北内部审计始于1984年,经过近40年的发展,内部
22、审计机构和人员不断壮大,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质效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尚未出台省级层面的内部审计立法,导致内部审计制度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不清晰、职责权限不明确、工作保障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亟需通过制定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立法层面予以保障和推动。(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这为内部审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
23、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党和国家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主张和要求已经明确,我省需要加快推动这些工作要求落实。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把党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好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二)制定条例是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各单位内部发挥着基础性监督作用。2022年,全省内部审计机构共实施项目2.56万个,查出各类问题3.14万个,查出
24、问题金额265.5亿元,根据审计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和内部纪律处分908人,新修订、完善制度2725项,内部审计在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省至今尚未在省级层面进行内审立法,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亟需通过制定条例保障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三)制定条例是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党中央、国务院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赋予了内部审计在审计业务类型、审计整改等方面新的职责使命。为了更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确
25、保我省内审机构履职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亟需通过制定条例把内审机构的职责、权限、手段、程序明确和固定下来。同时,通过制定条例解决当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缺位、内部审计结果没有得到有效运用、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脱节等突出问题,对于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制定条例是完善我省内部审计法制体系的必然要求。法制是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也历来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法制体系建设。近年来,我省审计机关、各级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文件办法,奠定了内部工作制度基础,内部审计法制体系得到健全。但这些制度文件法律位阶不高,刚性约束不足,对内部审计的规定也不够全面、系统,亟需制定
26、一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我省内部审计法制体系,更好地保障内部审计事业发展。二、起草过程省审计厅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立法工作,把条例的起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审计厅成立了以厅党组书记、厅长陈明为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审议草案文本等文件。经精心准备,反复研究,形成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送审稿草案)。(一)组建内审立法专家库。成员包括高等院校专家教授、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干部等专家20人,成员来自行政机关、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行业,专业领域涵盖法律、审计理论研究、审计实务等各个层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立法工作提供全方位专业支持。(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27、起草小组先后赴甘肃、陕西等省份和省内武汉、十堰、襄阳等地,共走访了12家行政单位、6家高等院校、10家国有企业,通过工作座谈、个别交流、实地参观、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发出并收回有效问卷433份,深入了解各地内部审计开展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加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对策建议,为立法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三)集中组织起草。起草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省份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条例,结合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经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立法建议书、立法参阅件、调研报告等多份
28、材料。(四)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初稿形成后,我厅将向全省审计系统、省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五)研究论证修改。针对修改完善后的草案初稿,省审计厅又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审计和法律专家进行逐条研究论证,修改完善。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和国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和主张用法制方式固定下来。二是坚持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在其框架内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做到依法立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际工作需要
29、,着力解决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够、职责权限不清晰、审计程序不完善、指导监督不够等突出问题;四是坚持权责相符,既赋予内审机构履职必需的权限,保障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又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对内部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做到权责对等。征求意见稿共8章,55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审计工作管理体制。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确保内部审计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征求意见稿总则明确提出,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内
30、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第三条)。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对内部审计的相关职责。总则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宣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第四至第七条)。三是明确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商会学会协会等单位和团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十条)。(二)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为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独立
31、性,强化必要的履职保障,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三种方式。根据实践做法,列举了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设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内设机构三种方式(第十一条)。二是规定应当独立设置内部机构的情形。包括: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省级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等。其中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立总审计师(第十三条)。三是规定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设
32、立独立或合署办公的内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其他情形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且兼职内审人员不得从事财务、资金管理、工程管理等与审计职责不相容的工作(第十五至十七条)。(三)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清晰的职责和权限是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送审稿草案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列举了内部审计机构的13项职责,包括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本单位发展规划及战略决策、经济责任、单位运营管理及效益、单位信息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境外经济活动
33、、内部控制开展审计,并应当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等,让内审机构更好服务本单位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二是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权限。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立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列举了11项权限,包括参加单位有关会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含电子数据)、调查或询问审计事项、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建议、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予以通报等,为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十五条)。(四)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完善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对于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内部审计实践需要,参照国家审计工作程序,结合湖北实
34、际,送审稿草案明确了内部审计程序,包括组成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复核、签发、归档等程序,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流程。同时,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方式方法、取证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至三十八条)。(五)关于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好审计整改,运用好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被审计单位整改责任,更大力度推动审计整改。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九条)。二
35、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促进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明确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同时,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机制(第四十一条)。在贯通协作方面,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监事会、组织人事、财政财务等监督的贯通协作,增强监督合力(第四十二条)。在审计机关运用内部审计结果方面,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四十四条)。(六)关于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
36、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应尽职责,对于促进内部审计机构高质量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职责。规定审计机关的六项职责,并可通过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调查研究、交流研讨、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国家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并要求加强与行业系统部门的沟通协调(第四十五至四十六条)。二是强调审计机关对内审成果的利用,审计机关应当分析各单位报送的内部审计备案资料,将其作为编制国家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重要参考(第四十九条)。三是根据审计法的规定
37、,明确审计机关加强对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促进社会审计机构健康发展(第五十条)。(七)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强化规章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部分有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被审计对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后果。被审计对象存在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五类情形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二是明确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后果。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存在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情形等,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