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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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沃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之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我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划管理要以服务农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接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第三条在乡(

2、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条县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审批的,应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第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第七条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八条乡村建设

3、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建筑风格、外观色彩等的要求。(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1 .建筑位置:应选在与村庄集中连片区相邻或集中连片区内的空闲地,严禁脱离村庄集中连片区建设。2 .建筑面积:300m以内。3 .层数:两层以下(含两层)。4 .层高:单层层高不应超过4.0m.两层其各层层高不应超过3.6mo5 .建筑风格:提倡采用坡屋顶,外立面禁止大红大蓝,具体色彩风格由村民集体讨论确定。(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九条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依据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效”改革精神,落实承诺制改

4、革要求,实行申报承诺制,承诺内容应与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一致。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的,暂不实施规划审批,可按照本细则第八条具体要求进行建房。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第十一条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4 .宅基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5 .拟建房相邻权利人及村委会签署的意见6 .其他应当提供

5、的材料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民自建房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供选用。第十三条规划审批需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平台资料推送,实现实时信息共享,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

6、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后规划验收的重点有以下几项:1 .是否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 .房屋用途是否与规划许可相符。3 .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在规划许可范围以内。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规划认可为不合格,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申

7、请人提出书面意见,限时责令整改。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不予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列入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乡村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村民遵守规划的意识。第二十条对在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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