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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前预嘱,深圳敢为天下先2022年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在全国率先立法要求医疗机构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符合特定条件下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本文拟从生前预嘱制度的几大误区、正当性评析、未来发展建议等三个角度,给出自己的思考。图片来源:北青网首先,生前预嘱制度的几大误区。其一,生前预嘱并非是对于所有医疗患者皆可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最新修订稿全文尚未面向社会公布,但笔者认为其适用对象应是现在医疗技术无法逆转病情的一些诸如癌症晚末期、老年多器官衰竭等的病人。其二,生前
2、预嘱并非是放弃一切情况下的治疗。若已经立过生前预嘱的病人失去意识后,仍需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必要的治疗和抢救,后经过几位专业医师评估后才能停止医疗救助。其三,生前预嘱制度不同于安乐死。安乐死往往是用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加速病人的死亡,即加速病人死亡。而生前预嘱实际是针对疾病终末期或者临终时的病人不积极进行最终抢救而自然死亡的一种方式,即让病人自然死亡。其次,生前预嘱制度的正当性评析。生前预嘱制度不仅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而且能为医疗纠纷治理提供司法经验,推进医疗卫生法的国际化进程。其一,契合民意的心声。如罗伯斯庇尔所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病房中不乏一些癌症晚末期、老年多器官衰竭等病
3、人,他们于生命弥留之际,蜷缩病床上被病魔折磨的死去活来。生前预嘱,一方面尊重了病人的意思自治和生命选择权,如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事项,病人可事先做好安排。另外一方面,可减少家属经济负担,节省医疗资源。传统医疗,无论病人病情如何,一律将导管插入患者身体,每日投入上万、乃至几十万的医疗资源。传统观念中放任老年病人自然死亡不仅有违子女孝道,而且对医生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形象也有所亵渎。其二,为医疗纠纷治理提供司法经验。1986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主治医生蒲连升就因架不住家属再三恳求、出于医生悲天悯人的情怀,开出了一剂IOO毫克的“复方冬眠灵”
4、,而后被公安机关逮捕,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为罪名起诉,虽然最终因“剂量不致死”而被无罪释放,但此事件折射出了医学、伦理、法律等方面多重问题。类比生前预嘱制度。我国已先后成立北京、深圳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但北京“我的五个愿望”民间倡导无法律效力,深圳则是作出地方立法探索,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不再担心事后家属要求民事赔偿,检察机关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等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观念引导、制度探索价值等方面的意义不容小觑。深圳市生前预嘱制度性探索,迈出了“尊重病人不抢救意愿的一大步,于全国是一次有益尝试。其三,推进医疗卫生法的国际化进程。传统农耕文明的巨轮早已驶去,工业文明时代下数字经济
5、的发展日新月异。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治是在回应社会需要中不断完善的。生前预嘱制度突破了传统面对死亡的观念,彰显了现代个人法治、独立意识觉醒,社会文明进步。早在1976年美国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成为全球首个为生前预嘱立法的国家。而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临终病人可选择自然死亡,避免高科技延长生命所造成的痛苦。而此次深圳立法尊重病人不抢救意愿,积极融入国际化进程,表明中国人既能向阳而生,也能坦然面对生命的结局的豁达与乐观,“生死两相安而不再是“生死两相憾”。最后,生前预嘱制度未来发展建议。其一,严格审核生前预嘱人的真实意愿,其对象不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见证人、预嘱形式、公证机构等一系列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其二,针对那些无配偶或子女的个人,应仿照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可交由子女之外的非利益相关代理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生前预嘱”范本仍然路漫漫其修远兮。法律人不仅要坐而论道,更要起而行之。人生,除死无大事。最后一件大事应交由自己抉择。毕竟,敢于面对生命的归宿,我们才能更从容地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