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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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生态环境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局负责查处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

2、案件的,由分局实施奖励。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局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所在地分局实施奖励;有两个及以上受污染地区的,由受污染较重的所在地分局实施奖励。分局之间对奖励实施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上报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确定。对于举报跨地市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明确由负责的,涉案所在地为的,则由分局实施奖励。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事发地为的,由分局实施奖励。第四条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一)以

3、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S)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第五条鼓励举报人采用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

4、实及相关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S)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四)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身份的。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和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

5、励。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按照前三款给予举报人奖励后,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同一案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

6、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办理领奖手续;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第九条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线索信息的价值和本实施细则之规定,作出奖励决定并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同时,制作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奖励通

7、知),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举报奖励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由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终止审批表(附件3)。举报人未提供个人联系方式,或者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作出奖励决定的期间内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领奖。第十条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和相关资料办理领奖手续。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

8、境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后,将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举报人。本人办理领奖手续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等,经核查属实,并由经办人员和举报人签名确认。委托他人办理领奖手续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及书面委托材料等,经核查属实,并由经办人员和受委托人签名确认。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举报奖励部门经核实确认后直接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拒不签收奖励通知书、拒不签名确认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分局实施奖励的,由县财政局予以保

9、障。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奖励专岗,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应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举报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举报本细则第四条有关内容的,不纳入奖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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