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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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洞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笫一条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意见(晋政办发(2022)71号)精神,加强我县附属绿地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对社会绿化的有效监管,切实全面提高建管水平,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第三条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

2、工程的方案技术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笫四条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建成区范围内树木迁移、砍伐、占用绿地等事项的技术审查。笫五条园林绿化主管单位每年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各单位和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第六条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对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第七条附属绿地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植物生

3、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笫八条附属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及外来物种普查、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及时向县园林绿化主管单位报告,并及时做好消杀、除治工作。笫九条新建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缸(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

4、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机(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旧城区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笫十条附属绿地管理(一)方案技术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必须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并在绿化设计图纸上加盖绿化方案审验专用章”,方可

5、向有关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绿化方案审查申请书原件(含代征代建)2、立项报告及批复意见复印件3、土地审批手续复印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土地勘测定界图)4、规划审批意见复印件(规划条件通知、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总平面蓝图)5、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意向书原件6、绿化工程预算书原件7、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8、绿化设计方案、种植设计说明、苗木明细表、绿化总平面图(1:500).绿化面积统计图、乔灌木种植平面图、常绿落叶种植平面图、地被种植平面图、中心区集中绿地平面图及说明原件(含代征代建)9、重要景观效果图原件(二)

6、施工质量监管。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应根据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质量监督。1、城市绿化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接受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监督与指导。2、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未按照审查方案实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向园林绿化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论证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3,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因客

7、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同意,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竣工险收备案。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申请进行绿化验收并报送有关资料,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验收达到标准时,由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进行验收备案,并加盖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再竣工备案。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配套绿化工程立项批复及规划条件通知书3、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6、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

8、报告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8、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工程质量养护措施9,建设工程绿化审查意见书10、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11、绿化工程施工合同12、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定表13、设计变更审批单14、工程竣工后的现场实景彩色照片15、加盖绿化审查章的绿化施工总平面图16、工程浚工平面图(要有分区面积及苗木统计表)笫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绿地面积符合绿化审查意见书批准的指标要求、绿化种植变更量与批准的方案相比不大于30%2、乔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95%以上,并对未成活树木适时进行补栽。3、灌木和绿篱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98%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

9、进行补栽。4、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1OO5、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6、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成坪率应达到95%以上。7、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8,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9、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险收规范(GJJ82-2012)的有关规定。笫十二条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附属绿地养护技术指导,定期对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的养护进行考核评比,对管理养护达标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护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10、不整改的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园林单位进行管护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将考核结果同步物业监管部门,作为调整物业管理费的重要要素。每年组织开展省、市、县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评比活动,创建结果可作为文明单位、文明小区的参考评选条件。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实行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并建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附属绿地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倾倒腐蚀物、垃圾污水,燃烧物品等行为。(二)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等行为。(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放养牲畜、家禽。(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

11、广告牌、标语牌或在树木上乱贴、乱挂。(五)在绿地内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私搭乱建、乱停车辆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六)擅自砍伐树木、移植树木。(七)擅自破坏绿地改作他用。(八)擅自修剪由园林部门管辖的绿地花草树木。(九)其他破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笫十五条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要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附属绿地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损害附属绿地的行为,依据洪洞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园林绿化主管单位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笫十七条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县园林绿化水平,推动我县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笫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险收交付使用。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洪洞县住房和城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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