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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立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具体包含项目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评审与
2、立项、实施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第三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自律监督、奖惩并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失信行为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一)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3、行为;(S)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义务;(四)管理失职,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五)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六)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应退财政科技专项经费;(A)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的失信行为:(一)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
4、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用于项目申请或作为项目验收成果;(四)因买卖、代写论文,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抄袭研究数据、图表、检测报告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涉事论文用于项目申请或作为项目验收成果;(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义务;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重大专项专题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六)套取
5、、虚报、冒领、挪用、私分财政资金;(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八)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七条咨询评审专家失信行为:(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
6、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七)未能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泄露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咨询)内部情况的;(A)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八条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六)索取、
7、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泄漏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等;(A)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三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九条依托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失信行为数据库,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处认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监督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照程序予以记录。第十一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
8、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项目(课题)编号和名称、严重失信行为、处理处罚结果等。第十二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正式公告或抄送省科技厅备案。(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或抄送省科技厅备案。(S)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评审评估等资格处理的。(四)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
9、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评审评估等资格处理,并正式通报或抄送省科技厅备案的。第四章处理措施和程序第十三条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行为性质,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一)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二)严重失信行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一定期限内作为评审专家资格;(三)中止、撤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四)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五)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第十四条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执行。第十五条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认定
10、查处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处理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十六条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或处理通知载明的救济途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线索。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处理对象仅以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且提供充分证据,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11、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且送达处理对象。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七条因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任务书到期二年后仍无法结题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项目负责人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及时核实并提出申请,报送省科技厅批准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省科技厅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对强制中止和强制撤销的项目,根据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法人代表三年申报省级各类科
12、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第十九条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第五章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第二十条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惩戒名单。第二十一条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制度。各责任主体应当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签署科研诚信承诺意见或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承担科研诚信责任。第二十二条对遵守承诺的责任主体,实行正向激励,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评审咨
13、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科技活动时给予优先支持。第二十三条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根据项目管理责任,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进行诚信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对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审核。第二十四条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功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列入项目管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的,申报项目时予以自动限制。对存在到期未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项目结题前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建设完善科研诚信查询功能,支持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二十五条建立鼓励创新、宽
14、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已尽职尽责努力开展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发内容,经费使用合理或尚未拨付财政资金(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或者无法继续开展时按规定申请项目中止、撤销的,经省科技厅批准予以结题,可以不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二十六条各责任主体要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第二十七条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应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建科研数据中心,加强项目原始实验数据管理,允许项目负责人将论文关键原始数据经脱敏脱密后上传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备案,杜绝买卖论文、代写论文、论文造假和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等失信行为。第二十八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将按照国家和我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相关政策进行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