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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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好让师生舒心、家长安心、社会放心的中小学食堂,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小学食堂管理,推进食堂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人民共和国

2、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12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甘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应当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坚持安全营养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坚持公开清廉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监督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

3、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推进学校食堂建设,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核定用工人数,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依法会同有关部门

4、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依据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等标准规范,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培训。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不断完善和提高学校食堂经费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由财政承担食堂人工成本: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健全完善食材采购制度。第七条

5、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职贲落实对农副产品价格动态公布机制,实施价格监测和预警。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堂从业人员及食材供货商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第九条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笫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贲食堂管理,研究解决食堂管理中的垂大问题。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职营养指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委会代表等组成的腕食委员会(教师代表、学生代

6、表和家委会代表比例不低于50%),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学生用餐满意率测评,并按规定公开测评结果。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学校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用工方式含自主招聘、劳务派遣、管理团队委托服务),不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己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合同到期后收回自主经营。学校食堂采用管理团队委托服务的,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等法律责任义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当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供

7、餐单位。学校确定配送餐饮服务单位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委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建议,鼓励选择通过HACCP或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供餐单位。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锭条件的,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比选办法,确定个人或家庭托餐服务。凡实行餐饮配送或托餐服务等外包服务的学校,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食品安全、质量、价格、利润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第十一条学校食堂供餐应当采用包餐制、点餐制等方式。采用点餐制的学校,可提供若干饭菜品种,由学生自主选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食堂供应学

8、生早餐。提供课后托管点心的学校,提倡所供应的食品由学校食堂自制:没有自制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依法签订规范合同。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员和食品安全员。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建立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每周公布学生餐营养素供给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学生膳食营养监测。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餐饮育人建设与营养健康教育,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将食堂作为学校德育、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培养良好文明饮食习惯,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饮食文化。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也可探索

9、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模式,遴选具rr食品经营许可证、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备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优质供应商。学校食堂小额零星采购,应当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择优确定供应商。探索完善采购价格、食材质量及与信用记录挂钩的食材竞价机制。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考核,建立健全供应商退出和替补机制。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食材崎收制度,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贲人、专(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食材验收小组。珀收时应当由2名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对配送食材按合同履约验收,做好台账登记,有条件的学校可进行图片、视频录制。鼓励学校组织家长参与验收监督工作。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

10、依托先进技术实现食材采购、称重验收、索票索证、后厨管理等全过程监管。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鼓励学校购买食品安全贡任保险。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2次以上师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科普宜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学校食堂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耍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台账。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鼓励使用校园食品安全智治平台

11、,实现基础信息、人员管理、电子台账、日常自查、校园陪餐、阳光厨房、家校共治的常态化应用。第六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当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验收、贮存、加工、供餐、陪餐、留样、洗消等关键环节岗位责任制,落实面位职责。采购、仓库管理、财务肉位不得相互兼任。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学生就餐规模,结合学校实际和财政保障情况,合理配置食堂从业人员。鼓励学校通过先进技术手段减少食堂从业人员。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严格实行食堂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制度和培训制度,并做好检查和培训情况记录:学校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

12、专业知识培训I、考核,并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存档备查;营养指导员每年接受至少1次专业培训并布相关证明;厨师应当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营养专业知识相关培训,无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h:中小学校财务制度gi: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要求,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学生和教职工分设专账独立核算。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收入指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银行利息、残

13、值收入等)。学校食堂收入以自身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小卖部收入等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或挪用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课间餐、课后托管点心应当纳入伙食费管理。学生伙食费纳入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应当开具正规票据。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成本补偿原则确定供餐价格,食堂饭菜律实行明码标价。学生食堂伙食费按实结算,包餐制学校可按照学期收取,期末结算:点餐制学校可按实际点餐价格结算。教职工伙食补助按相关规定及时转入食堂账户,按实结算。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成本由主辅原材料购置费、非财政承担的食堂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水电燃料

14、组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食堂水、电、燃料等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应当基本平衡,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每学期期末应当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列为学校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督导评价体系,对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进行部署,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建立

15、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财务审计,原则上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进行财务审计,5年内完成一轮审计。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师生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受理制度,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同时,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学校食堂满意度。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定期将食堂财务收支、食堂招标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日常监督检查及整改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

16、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缓报、滥用职权、挪用食堂款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武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问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意见适用于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托幼机构、幼儿园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意见管理。第三十四条本意见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1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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