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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限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其次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干脆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卜.简称排污者),应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二)二脆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三)在工业生产中因运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运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急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需依据许可证
3、核定的污染物种类、限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四条(总量限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的流域、海疆、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国家激励排污者实行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运用,也可以依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限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第六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
4、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赐予保障。其次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及受理第八条(新项目排污申请条件)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卜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二)有经过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实力;设施托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埋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务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五)排放污染物满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六)法
5、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第九条(现有排污者申请条件)现有排污者中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实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实力,设施托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三)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己依据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
6、放总量限制指标的要求:(六)有环境爱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七)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证明材料。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由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托付处理协议等资料P第卜条(新项目申请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已及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进入
7、试生产后,填报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通过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应当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中请表,中清变更排污许可证教明事项。第十一条(申请受理)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中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确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
8、门申请。第卜二条(受理方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电子化、窗口化等快捷、便利的方式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公开信息,优质服务,削减成本,提高效率。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及颁发第十三条(申请审批)负责审批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否则不予发证;对现有排污者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未达到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五)、(七)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对未达到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条件,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前30日内,排污者应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成状况,申请
9、领取排污许可证。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四条(分级审批制度)国家对排污许可证明行分级审批颁发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市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排污者的排
10、污许可证审批颁发。上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五条(审批程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确定,并予以公布。做出不予颁发确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第卜六条(信息公开)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状况予以公告,并定期将持证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卜七条(排污许可证种类、期限)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
11、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卜八条(排污许可证的载明事项)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持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二)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刚好段、季节要求;(三)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四)污染物处理设施种类和实力:(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六)定期检验记录;(七)有总量限制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
12、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削减数量刚好限:(八)有清洁生产审核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要求;(九)其他应执行的环境爱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九条(信任爱护)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者有权依据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排污。未有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限制该权利。其次十条(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变更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向发证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限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更,须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
13、事项进行变更。其次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的持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须要接着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持续。其次十二条(不予持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持续颁发:(一)生产实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书目,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一)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限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三)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相宜在该区域接着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三条(排污许可证的补办)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在15日内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
14、排污许可证。第四章监督检查其次十四条(基本义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按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排污口和危急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标记;(三)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用,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闲置:(四)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限制指标,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五)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变更的,应刚好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申报;(六)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污状况;(七)按规
15、定缴纳排污费:(八)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接受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排污监测和定期检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B次十五条(行政督察制度)上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状况的监督检查,刚好订正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卜六条(档案管理制度)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将上一年度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定期检验、撤销、吊销、注销等状况报上一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七条(定期检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进行检查,刚好订正违反许可证规
16、定的行为。排污者应当按要求定期提交生产排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主要污染物达标和总量限制等状况的排污证明资料。其次十八条(在线监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者实施在线监控。排污者应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保证其正常运用,并及环保部门联网。发觉自动监控仪器运行不正常的应当马上向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刚好修复。自动监控仪器应定期校准。其次十九条(现场检查)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觉不依据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应责令排污者刚好改正;对拒不改正且可能严峻危害人身平安的,可以短哲查封、扣押其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设备和相关物品。第三十
17、条(限期治理)排污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或者超过允许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排污者必需依据要求进行治理,按期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完成治理任务后,必需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排污者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制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第三十一条(应急义务)排污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预案,打算必要的应急物资,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削减污染事故的危害。因突发事务或其他缘由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者应当实行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
18、在1小时内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生或者出现可能导致环境质量严峻恶化的紧急状况,须要对排污者实施限制排污措施的,排污者应依据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削减或停止污染物的排放。第三十二条(功能区调整规定)环境功能区划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达到调整后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第三十三条(证照管理)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第三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撤销)有下列情形之的,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行政机关工作
19、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后,未申请持续的;(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不予持续的;(三)排污者被依法终止的;(四)因停产、转产或其他缘由不再排放污染物的;(五)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
20、六条(信息通报制度)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刚好将排污者办理和遵守排污许可证状况通报发展改革、水、工商、公安、海关、经贸、卫生、文化、证券、银行、银监、保险、金融等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依法将排污者办理和遵守排污许可证的状况作为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卜七条(举报的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的责任)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21、严峻的,对其干脆负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二)发觉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四)在排污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明施状况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给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赐予赔偿。第三十九条(无证惩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22、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峻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日加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卜.罚款或查封、扣押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设备和相关物品。持伪造、过期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吊销、注销后排放污染物的,依据本条第款、其次款的规定惩罚。第四十条(有效期限届满的惩罚)持证者在本条例规定时限之后申请持续排污许可证的,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持证者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日后申请持续排污许可证的,主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
23、条第(一)款处理。第四十一条(违反基本义务的惩罚)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卜.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未达到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或擅自变更排污口位置、增加排污口数量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协助设备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去向的;(五)不依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段、季节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变更未刚好申报的;(七)未按规定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
24、布其排污状况的;(八)拒绝现场检查、排污监测或拒绝供应资料的;(九)将污染防治设施托付给没有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竹的单位运行的。第四卜二条(违反定期检验义务的处理)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逾期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定期检验的,由负责发证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连续二次不参与定期检验的,排污许可证失效。第四十一:条(般超标行为的处理)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吊销排污许可证)违
25、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排污许可证:(一)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随藏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二)不正常运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四)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做出遵守法律排污承诺的排污者,可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6、,复原排污。复原排污的排污者在五年内被再次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不得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应急义务的惩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依据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落实环境平安保障措施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实行削减排污或者停止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I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导致污染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干脆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惩罚)违反本条例其次卜八条规定,担.心装自动监控仪器或者不尽维护
27、、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意干扰自动监控仪器正常运行,或者损毁自动监控仪器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惩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者,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卜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第四十八条(违反证照管理的惩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8、情节严峻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欺瞒、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三)租用、借用、买受排污许可证的:(四)排污许可证遗失、毁损后未刚好补办的。第四卜九条(未刚好进行变更的惩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变更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未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阻碍环境执法的惩罚)拒不执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证据保全确定,或者阻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封、扣押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设备和相关物品的,由
29、做出确定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i条(救济权利)排污者认为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检查中做出的惩罚确定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者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者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的,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分阶段实施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目标,结合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状况和
30、变更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安排,并予以公告。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者应当于本条例颁布之日起1年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流域、酸雨限制区、二氧化硫限制区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三)火电、石化、钢铁、有色、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前款以外的排污者应自本条例颁布之日起3年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环境爱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R前按本条例规定重新1.U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
31、五卜三条(豁免条款)规模较小的餐饮、消遣、洗浴、美容美发经营者、小型医疗卫朝气构以及自备食堂、茶炉、取暖或洗浴锅炉等设施的科研、教学、政府机关等单位,排放污染物数量少,对环境影响稍微,3年来未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环境污染纠纷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免除其在肯定限期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义务。豁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第一款条件以及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限,确定豁免的排污者名单以及豁免的理由和期限,并予以公告。排污者被免除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义务的,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排污中报登记、缴纳排污费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五十四条(授权条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方法。第五十五条(表格印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定期检验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统规定。排污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情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定期检验申请表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第五十六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此前颁布的关于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法规及本条例不一样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