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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规范我市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由本级财政
2、安排资金购置,用于防汛抢险、抗旱减灾、应急救援、森林草原防火、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其生活的非食品、医药类物资;本级接收的各类用于抢险救援救灾的捐赠物资;上级调拨用于应急抢险救援和生活救助的物资。第四条应急物资储备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应急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各级应急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第二章购置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物资购置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起财政常年
3、稳固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模式。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援类和生活救助类非食品、医药类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研究提出本级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计划;发改部门按照储备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采购、收储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应急物资购置计划,审核并落实年度应急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有应急物资储备需求的部门可提出本级物资购置需求,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年度购置计划。第八条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应当能够保证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要。市本级原则上应当按照赤峰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标准进行救灾物资储备;各旗县区原则上应当
4、按照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标准进行救灾物资储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救援等物资依照有关规定按需储备。第九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追加应急物资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紧急购置计戈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购置。第三章仓储管理第十条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自然灾害的需要。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与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选址与规划布局
5、合理。第十一条应急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库房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第十二条应急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应急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第十三条发改部门具体承担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完成储备物资应急调用出库工作,储存(代储)单位对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四条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应急物资储存保管
6、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储存(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杳、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制度。第十六条应急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和数量、质量把关。发改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入库验收和质量抽检,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脸合格后方可入库。储存(代储)单位应当对新购置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应急物资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
7、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第十七条应急物资储存应当做到:(一)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二)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三)定期盘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第十九条应急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储存(代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第四章调拨管理第十八条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分为预置调拨、紧急调拨和冬春救助调拨。预置调拨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应急储备物资的情况。紧急调拨是指灾情发生后,当
8、地应急物资不足以满足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需紧急调拨应急储备物资的情况。冬春救助调拨是指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和冬春救助需求,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调拨应急储备物资的情况。第十九条发改部门要规范应急物资调拨使用程序,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调拨使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级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物资。第二十条预置调拨物资程序:由可能受影响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向市发改委和接收物资的旗县区下达书面调用指令,及时与物资接收旗县区对接,尽快组织物资调出,确保应急物资3日内调运至接收物资的旗县区。
9、第二十一条紧急调拨物资程序:由受影响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下达调用指令,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向市发改委和接收物资的旗县区下达书面调用指令,及时与物资接收旗县区对接,尽快组织物资调出,确保应急物资12小时内调运至接收物资的旗县区。通过口头形式申请调拨应急物资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申请手续。第二十二条冬春救助调拨物资程序:由有冬春救助需求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向市发改委和接收物资的旗县区下达书面调用指令,市发改委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书面调用指令后,及时与物资接收旗县区对接,尽快组织物资调
10、出,确保应急物资3日内调运至接收物资的旗县区。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的运力保障,原则上由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一般情况由发改部门与有关物流、运输企业签订应急物资紧急调运装卸配送协议解决;发生重特大事件所需运力和通行保障由市政府负责协调驻赤部队、武警、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实施联动保障。调拨应急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费和人工装卸费等费用,由使用地区财政承担,具体由各级发改部门结算。第二十四条物资接收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调拨到位的应急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接收、清点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向市发改委进行书面反馈。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报告。第五章使用、回收和轮
11、换管理第二十五条应急物资调拨后,由使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使用应急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旗县区水利部门、林草部门等应当对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森林草原防火和应急救援等物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二十七条应急物资分为可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整理、归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资
12、可由受影响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可申请核销。第二十八条储存(代储)单位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向发改部门报告本年度应急物资储存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物资种类、数量和效期情况。对临近效期的应急物资,由发改部门报经同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谁提出储备需求,谁负责分解落实”的原则进行轮换。防汛抢险、抗旱减灾、应急救援、森林草原防火等应急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轮换计划并进行分解落实,其中生活救助类物资,可酌情支持当年受灾害影响地
13、区用于冬春救助或临时救助;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应急物资,由发改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应急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本级国库,由财政部门用于后续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安排。第六章统计管理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统计制度,规范应急物资统计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第七章监督和处罚第三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开应急物资购置、储备、发放、使用、回收、轮换、核销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储存(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贪污和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和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