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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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22)61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1日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评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见义勇为称

2、号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奖励与集中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第四条各地应当成立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承担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推荐、评审等工作。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意见,负责落实见义勇为称号申报工作。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授予称号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第六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称号的申报工作。第七条经过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第八条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者,必须遵纪守法,现

3、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第九条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市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一)“见义勇为英雄”称号报请省政府授予或追授;(二)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或避免、挽回损失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

4、响的,授予或追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各县级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评定,参照上述条件执行。第十条申报上一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一般从获得下一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中确定人选,情况特殊且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第十一条对拟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第十二条市级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适时组织开展。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评定称号。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30名(含见义勇为

5、群体)。其中:市“见义勇为模范”不超过5名,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不超过25名。可同时评选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5个和市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5名。第十四条推荐申报市人民政府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人员,应将以下材料报市公安局:(一)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审批表(一式3份);(二)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复印件1份;(三)详实事迹材料1份(电子版);(四)二寸证件照片3张(电子版)。第十五条对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证书并发放奖金。第十六条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4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的,经核实后,由批准单位撤销其称号,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同时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各县级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励数额、奖金标准、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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