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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责任的独性经济法的责任是经济法的重要部分,其独立性是重中之重,只有具备完整的责任体系的法律,才能单独独立的作为一部法律。因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非常重要。经济法责任是指以满足经济法为基础,调整政府、企业、个人关系的法律,具有独创性,与宪法和民法不同,但具有同等地位。目前仍有很多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专家学者,接下来将根据经济法责任的现状、历史发展轨迹、以及如何实现经济法责任独立展开探讨。1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现状经济法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作,部门法是经济法在国外的现状。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形态出现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在一定类型的经济法责任方面,近年来国家对罚款和新型经济法责任给予了
2、高度关注。2004年美国强化对反垄断犯罪的制裁及改革法还规定了共同被告之间赔偿的共同责任,2002年的企业法填补了对垄断行为刑事处罚的空缺。经济法责任从不同的视角去分析会出现不同的结果。2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逻辑出发点和发生依据随着经济法独立的法学部门相互建立和发展,对经济法责任的学问研究从独立和非依存的初期单纯的主张转变为对责任理论的内在化的探索和研究。2.1 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逻辑出发点通过经济法学研究的理念来决定,并确立了“责任权力效相统一”后,为了寻找追究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出发点,可以遵循这一思路。按照“责任权力效益统一”的基本原则,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每个当事人都必须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摆脱接触
3、,混乱和不均衡的状态。这意味着,一个当事人的利益减少,“责任权力效”不可能达成和谐融合。对经济法的理解是那些参与经济生活的人,在经济关系中,为了维持和斗争更多的利益,原来的经济秩序是不均衡的,因为阶级的关系而代表不同利益的无秩序的经济秩序中,胜者想要安定既得利益,所以请求法律的保护。这种在原秩序不平衡的基础上稳定新既得权的要求,亟待新部门和新兴经济法部门的法律承认,实现和保护。经济法的主体在整个社会效益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主体对利益的要求不同。经济法需要协调个人的收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法的理解意味着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在对于经济法责任对整体社会的利益影响有多大的问题中,还需要有
4、学者提出更有建设意义的见解,而社会整体利益是受经济法责任所调节。经济法责任的基础是社会竞争利益的补偿,经济法责任的主要思路是规范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带来了社会利益的损失,所以有必要对经济法承担责任。经济法责任如果要完美体现必须是在结合解决社会整体和个人效益上凸显。要想深入说明经济法的责任根据原有的法律利害关系即权力与正义的关系,就应该从社会整体利害关系的内部利害关系出发,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来分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新型经济法责任和传统法律责任理论体系是不一样的,经济法责任和传统法律责任需要从个人效益和传统权义之间比较中才能区分,因此,作为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逻辑出发点,仅
5、仅保护社会全体竞争利益是不够的,笔者相信,把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研究的逻辑出发点,才能进一步强调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突破口。2.2 经济法责任研究的发生依据分析法学家的代表霍菲尔德在逻辑和法理学中作为“最低的公分母”对法律最基本的八个概念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在这个理论中,“权利义务”(狭义)和“权限责任”这两个概念可以用来分析经济法责任与法律利益之间的相关关系,这一点可以参考说明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结构。我国的经济法责任主体具有双重性,是因为他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还保护社会利益。经济法责任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法律责任模式是因为他的双重性,他可以完美的利用双方的长处,这是新型经济法责任的最新进展。
6、平等主体(市场主体)可以说是“权利义务”规则,它的意思是主体应该遵守经济法规,如果违反法规就要承担经济法的责任,与现有的法务部门相同,假设原来的法律责任补偿和救济功能,机制是一样的。我国没有明确的有关当局对失误的责任的法律和规定。但根据外国的立法经验和法律先例,这些案件一般都是通过政治“辞职”和“弹劾”来获得处罚的效果。就不履行议事决定内容,当议事决定内容违反现行宪法时主要发生,这也是涉及法律责任分类的宪法上的责任。对于这种类型的责任,一般的解决对策是建立由宪法裁判所决定和处罚的违宪审查系统。一般来说,决策者的非法程序处理由该国最高机关进行讨论。使经济法的责任体系双重性,是两种不同的职能形态,
7、在运作中表现出独特的新型的责任。我国教授王保树表示,法律利益目标的结构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根据保护的形态进行区分,法律利益应由肯定性的法律利益和否定性的法律利益构成。王保树教授提到的积极的法律利益就是上述提到的“权利和义务”模式,要求属于经济法主体的个人积极行使经济法赋予的权利,相反,消极的法律利益可以说意味着政府,控制权力的人应该被动地遵守依照经济法对他们的责任,使他们的决定合法,把经济法的责任体系二元化,是两种职能形态,在运作中表现出一种独特的新型责任形态。3独立经济法责任的必要性3.1 促进经济法发展的必要条件长期的无序市场竞争造成了严重的不利结果,特别是对中产阶级和底层阶层的影响等,市场
8、活力也大大削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确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出现了胚胎形式的经济法,并一直发展到今天。经济法律的出现和发展的理由之一是很多问题不能被其他法律所限制和约束。也就是说,经济法是独立的,经济法意味着其他法律不能解决保护国民正当权益的问题。例如,企业对自然环境的潜在影响。另外,经济法的负债形式与其他法律也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向其他法律宣布了在其他法律责任形态中无法找到的“坏名声”,减少了信用。因此,为了促进经济法的持续发展,更好地解决一些其他传统法律无法解决的争端,就需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3.2 根据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决定当你比较保护对象和其实现的途径时,首先,经济责任保护主
9、体的性质与其他三种截然不同。经济法责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和优化现有明显的不公平现象为目标,民事责任主要保护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一切合法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行政责任更倾向于对国家的个人损失,正在为保护国家安全而努力。刑事责任是对国家或他人利益严重损害时发生的国家或个人的责任,其损失更加严重,损失也相对较大。其次,四种责任类型的性质也很不同。其中,经济法除了对相关违法者的罚款外,还有对兼具处罚和补偿性质的受害者的补偿。民事案件较慢,不包括惩罚性措施,主要是仲裁双方关系,对受害当事人采取补偿措施。因为违反了法律义务,侵害了国家利益,所以产生行政责任,所以更带有惩罚性。从这方面可
10、以看出,经济法的责任与其他三者根本不同,具有特殊的特征。最后,四种类型的法律责任在构成要素上有明显差异。行政及民事责任虽然要求当事人的措施诱发特定的损害,但是经济法责任即使没有实际损失事实也可以发挥效力。这完全反映了国家的社会公益保护,促进了国家的整体控制和宏观控制。4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4.1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第一,法律责任是根据法务部门来运营的,因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基础是经济法独立的法务部相互认可。经济法主要解决的是宏观经济控制和微观市场限制,它是政府为了调控经济关系而出台的。这是其他法律所不能处理的范围,根据规制手段和对象的独创性,决定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认可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11、。不仅如此,经济法律的独立地位是时代发展的不可避免的要件。传统法律难以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独立的约束和控制的法律体系,而经济法就是用来纠正这些问题的。独立经济法责任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问题,维护社会的公正性和稳定,促进我IS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以独立的经济法为基础的。4.2 经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调整对象本质上是不同的,经济法主要以社会宣传为基本特征,有为了调整由市场参与者和政府为双方当事人而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的具体的调整对象。这意味着调解目标是独立的,不包括所有的经济关系,不受其他法律的干涉。例如,民法虽然也限制经济关系,但一般限制在个人之间的财产或人力关系,而
12、行政法是调整到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关系中,不包括经济管理。刑法调整的对象则没有那么多关联性。经济法与其他三类规律的重叠部分几乎没有,调整对象相对独立,没有重叠部分,这是决定经济法独立性的重要前提。4.3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独立性法律规定特定的社会关系时,规制的方式和手段应该是我们要注意的对象,这也是分割法务部门的重要基础。除了独立的调解目标外,独立的法务部门也需要独立的调解方法,经济法的调解方法主要解决政府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经济限制关系问题及其他法律调解方法。这也是保证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必要前提。5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实现5.1 关于独立经济法责任的立法提案5.1.1 明确责任范围和范围经济
13、法是调整政府和市场在经济中发挥适当作用,保障稳定安全高效可持续经济发展的独立的部门法。因此,经济法的责任体系在立法上必须严格、明确,而且为了确保自己的裁量,使之能够逃避,对不同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种类、多个责任、责任范围,应该形成详细的规制。另外,如果同时违反民事、行政、刑事、经济责任的经济法主体发生违法行为,而且各种责任重叠,有必要分析具体情况,协调适用多种责任。5.1.2 对经济法责任主体的处罚措施改善经济法的处罚措施大部分是财产处罚。处罚措施过于单一,处罚不足以抑制追求利润的经济主体,他们的非法成本很高,比收入更低。因此要避免简单化,开发多种多样的罚款,提高罚款,增加经济主导主体的违规
14、费用,抑制增加,促进健康的经济发展。5.1.3 建立经济法责任救济体系经济法的主体通过立法决定赔偿损失后,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通过法令制定责任救济制度,即责任主体错误或责任不能追溯到终极的主体的当时相关权利拥有者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救济机制,为负责任的主体提供防御的机会,这既能反映适用责任的严谨,又能反映惩罚和程序的正义。5.1.4 参考其他责任系统经济法调整的主题包括复杂社会的多种多样的主题,在现行经济法法案还存在很多空白点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权利,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构建完善的运营体系。由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在规定不明确或不受限制的地方发生经济法责任问题,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责任的
15、规定或呼叫其他规则时,联系到经济法的理论内容进行调整。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降低国家立法的成本。5.2 经济法责任的司法实现5.2.1 开放经济诉讼程序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是为了对实体法上的经济法主体提供理论上,法律上的支持,在程序上要与实体法对立,建立相应的经济法诉讼程序。第一,为解释不可能成为平等的主体,应扩大原稿的内容。具有批评等地位的私人主体或公主可以在经济法律上作为原告使用,第二,只要主体有责任,就可以作为起诉对象使用,中央政府部门也可以,最后是为个人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的诉讼请求。5.2.2 设立一个专有机构在我国没有独立的经济案件审判法院,相关经济法案件是在民事、商事法院审判或在行政法
16、院审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要求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因此更具体地解决问题,需要经济法特别审判结构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初创期,中国曾有过经济法院,但笔者提议的经济法院与前者性质不同,前者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制,而是与经济案件相关的民事审判机制相连的经济法院。在独立经济法体系下适用经济法诉讼的特别法院。5.2.3 研创新的经济公益诉讼2005年“松花江污染”案公益诉讼因原告不具备资格被驳回,诉讼没有成功。本事件唤起了我们对社会公益保护的关心和想法,奠定了公益诉讼体系建立、开发和改善的基础,进一步促谨了经济法责任体系的落实。革新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应该从诉讼发起人和原告的主体资格开始。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涵括
17、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全局,信访人的所有社会主体作为原告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其次,经济法公益诉讼的范围不仅限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及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还可以扩大到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与经济密切相关的案件。参考文献1李友根.论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J.法商研究,2011,(6).2王辉.论法律责任的困境与经济法责任的超越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2).3樊帅.经济法责任形式理性之匡正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2).4谭德凡.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为例J.武汉大学学报,2012,(1).5邓纲.争议与困惑一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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