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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促进国有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经纪律,健全国有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国有公司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县财政局委派,对国有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管的管理人员。第三条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国有公司执行财务监管。被委派国有公司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第四条下列县
2、级国有公司应当委派财务总监:(一)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委派的单位。其他国有性质的企业和单位,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确定是否委派财务总监。第五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财务总监的委派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较强的法制观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良好;(二)具有
3、扎实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财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七条县财政局采用委派方式,从县财政系统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中委任财务总监,认定其任职资格,并核发任职证书。第八条财务总监应按照实际情况委派,既可以一人负责一个单位,也可以一人负责多个单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受过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二)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
4、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委任期满,由县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任或者解任。财务总监在同一国有公司的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一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企业董事会成员、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国有公司的财务总监。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财务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国有公司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国有公司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县国资中心报告;(二)督促、指导、协助国有公司建立健全
5、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三)督促国有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其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四)参与监督和管理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领导、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五)参与监督和管理国有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六)参与监督和管理国有公司拟订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奖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对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其重要财务事项和财
6、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七)参与国有公司对外投资、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活动、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政府政策性补贴的使用情况;(八)审核国有公司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其经营管理业绩。定期向县国资中心报告任职国有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九)县财政局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对国有公司财务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及负责人提出管理建议书,公司董事会及负责人应据此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具有以下权限:(一)有权查阅国有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的
7、其他资料,审查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二)有权对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考核、调动、奖惩提出建议;(三)有权参与国有公司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四)有权要求国有公司对财务活动有关问题作出解释;(五)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有权制止国有公司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七)有权制止、纠正国有公司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九)有权向县财政局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十)县财政局授予的其他权限。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必须参与国有公司下列
8、事项决策前的审核:(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二)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四)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五)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六)应报县政府审批的财务事项。第十六条国有公司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公司董事会及负责人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第十七条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因未履行对国有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二)未履行对国有公司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9、的;(三)因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参与和实施监督职责,造成国有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第四章财务总监的管理第十八条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所在国有公司的任何报酬和福禾IJ待遇,不得向国有公司报销任何费用。第十九条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的主要事项为:(一)国有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二)国有公司财务、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三)国有公司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四)其他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第二十条县国资中心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0、第二十一条县国资中心每年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应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国有公司负责人、职工代表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国资中心另行制定。第五章财务总监的奖惩第二十二条财务总监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国资办应酌情给予奖励。(一)及时制止国有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及时制止国有公司及其负责人、会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国有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
11、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一)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二)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三)接受所在国有公司给予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向国有公司报销费用,影响恶劣的;(四)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县财政局报告的;(五)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国有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六)指使、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七)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财务总监与国有公司之间有争议的,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