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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全方位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的推广,结合我市光伏发电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统筹整合资源,通过光代发电规模化应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2、助力城镇提质和乡村振兴,带动相关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观念。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界定好市场与政府边界,加强政府统筹引导,聚焦协调屋顶资源,营造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多元市场主体的效率优势和灵活特征,形成统筹有序、分工合理、部门配合、政府不大包不大揽、以企业为主体的屋顶光伏整市推进工作机制。(二)坚持规划引领,有效消纳。提升系统思维,加强整市总体开发方案引领作用,保持新能源开发与相关规划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屋顶资源合理利用,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稳步有序推进屋顶光伏发电规模化开发,装机增长与用电负荷发展相适应,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配电网系统平衡,就地就近消纳。(三
3、)坚持城乡同步,普惠共享。结合城市提质、乡村振兴,同步推动城市、镇域屋顶光伏整体开发,提升城乡新能源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同步性。探索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实现绿色能源共建共享。(四)坚持源网协同,创新机制。以新能源装备技术迭代、云大物移智等新技术融合应用为支撑,优化整合电源侧、电网侧和负荷侧资源,推动源网协同发展。增强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屋顶光伏发电,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促进新能源高效利用。三、工作目标通过大力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力争用1年左右时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大幅提高,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落地见效,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
4、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o实现一批“光伏+”特色工程发挥良好示范带动效应,有力支撑我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使得居民用能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四、屋顶光伏的分类及投资开发方式为有序推进屋顶光伏项目开发,将我市建筑屋顶光伏划分为国有资产领域建筑屋顶光伏及非国有资产领域建筑屋顶光伏两大类。(一)国有资产领域建筑屋顶光伏,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国资领域建筑屋顶光伏;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国有资产领域建筑屋顶光伏。由市
5、国资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开发。投资企业获得开发资格后,须到市发展改革局签订开发进度协议,办理备案手续。(二)非国有资产领域建筑屋顶光伏,包括工商业厂房和个体户、农户房等社会领域屋顶光伏。根据我市变电站供电区域和承载能力,由投资企业自主与各业主协商进行开发。在项目开发前须到市发展改革局进行报备审核,办理备案手续。五、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企业主体准入条件(一)为保障开发分布式光伏建筑屋顶户主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协调处理屋顶光伏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纠纷,参与光伏项目投资企业主体须在市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对应的营业执照,能够正常开展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工作。(一)投资企业主体及其
6、母公司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没有被处于禁止在申请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处罚期内。(三)投资企业主体发挥行业经验和技术优势,承担投资项目所在地各类型屋顶资源的调查摸底、现场踏勘工作,测算项目装机容量,开展消纳研究,拟定接入方案,提出项目开发时序建议,形成项目的整体实施计划;开发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负责分布式光伏设计、安装和运维企业应该提供安装产品明细、技术力量信息和有关资质。(四)要制定完善备案机制。投资企业主体参与国家示范县工作,按区域制定开发项目计划书,推进完成项目建设。投资企业主体需按要求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开发建设进度情况。为
7、避免投资企业主体占用备案资源,影响我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进度的现象,投资主体企业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开发项目计划书建设时限,备案后3个月无法按计划书时限推进建设的企业将被撤销备案项目资格并列入失信平台名单,并由新的投资企业主体进行投资开发建设。(五)在推进开发建设过程中,对于城区分布式屋顶开发项目,要符合城市管理整体规划建设,征得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对于非国有资产领域分布式屋顶开发项目,要认真论证设计方案,将外观设计纳入设计范围,征得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六)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六、建立长效
8、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屋顶光伏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市发展改革、科工商务、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机关事务管理、国资、税务、生态环境、供电、气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我由屋顶光伏行业发展,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屋顶光伏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二)加强安全质量监管根据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21)38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分布式
9、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对屋顶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光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媒体全方位宣传屋顶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具有的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宣传其在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美化居住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引导消费者树立使用清洁能源意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大型建筑物屋顶所有者积极支持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