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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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产业(2022)45号)万州区、黔江区、渝北区、武隆区、巫山县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各运输航空公司:现将重庆市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财政局2022年6月10日重庆市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和纾困发展,夯实民航安全基础,规范航班运行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等有关规定

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财政部安排我市的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以及地方安排的我市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资金)。地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预算管理的市级口岸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方向),以及应由区县财政承担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按照100%比例(渝北区80%)对相关区县给予补贴。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财建(2022)142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一)

3、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每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向市财政局和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西南管理局)申请前一周航班补贴,以正式文件报送资金申请函、资金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逾期未申报或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航空公司,视同自动放弃前一周航班补贴申报。(二)市财政局将初审情况函告民航西南管理局,航班实际收入涉及的地方政府补助,由航班起飞港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初审。民航西南管理局结合初审情况和有关申报材料,按程序提出审核意见并函复市财政局。(三)市财政局收到审核结果后,按程序出具资金拨付文件,按规定及时足额将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拨付至

4、相关航空公司。地方资金(区县级承担部分)在办理2022年度结算时上解市财政。(四)政策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市财政局配合民航西南管理局实施政策审核清算,按程序报民航局、财政部。根据财政部清算情况,市财政局对航空公司补贴资金据实清算,多退少补。第五条航空公司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杜绝为争取补贴资金随意调整航班、恶意底价竞争甚至骗补行为。收到专项资金后,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等与国内客运航班运行无关的支出。对骗取、

5、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相关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2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7月20日。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财政部、国家民航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联系人:市财政局谭灵庆023-67575317、15823307369民航重庆监管局任蕊023-6715273113637814833附件1.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函附件2: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L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函(请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请以正式公文报送)一、基本情况。包括申领期内航线运行情况、航班实际收入(分项说明客票收入、燃油附加费、航班地方政府补助)等内容。二、申请资金额度。三、公司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户名、账号。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证明材料。六、真实性、准确性承诺。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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