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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计划能否强制执行内容提要:重整计划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和契约行为,特殊意思自治是其成立要件,法院裁定是其生效要件。根据对全体债权人有利的原则,重整计划中可以纳入强制执行范围的内容包括资产重组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内容,但对于债务清偿方案、经营计划,甚至重整投资人责任等,一般不能强制执行。我国破产法没有规定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实践中,对重整计划中调整债权人或债务人权益的内容能否强制执行,存在不同认识。例如:重整计划需要变更债务人已设立抵押权的资产权属,在抵押权人反对重整计划的情况下,该内容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又如,重整计划规定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变更,但债务人股东所持之股权(并非债务人所持
2、股权)被第三方查封,是否能够直接解除?事实上,重整计划能否强制执行,应根据具体内容来综合判定。重整计划的性质与效力(一)重整计划的内容重整计划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文件,美国破产法典将重整计划的边界做了规定,分为“强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前者主要包括债权与财产利益的分组、明确各组别的权益调整情况、未受调整的组别不享有表决权(视为同意)、不存在不公正差别待遇等等,后者内容并非必须在重整计划中规定,即使存在,也不得与前者相冲突。注”根据我国破产法第81条的规定,重整计划应包括7个部分的内容,即(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3、;(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二)重整计划的法律性质1 .合同说(或契约说)该观点认为,重整计划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等相关事宜达成的一种特殊的契约或合意。王欣新教授认为,重整计划具有合同的外观,所以其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但重整计划是破产法上的合同,即特别法上的合同,优先适用破产法而不是合同法调整3注口泰步教授认为,重整计划既是债务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股东之间达成的合同;又是债权人与股东对重整债务人所进行的投资。但是,重整计划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与通常合同的区别之一是,异议当事人同样要受到计划条款的约束W德国破产学界主流观点也认为,破产计划是破产债权
4、人和债务人,或和管理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注.2 .裁定说该观点认为,由于重整计划最终需要以法院裁定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经生效裁定书予以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我国破产法第92条第1款,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5条规定,重整计划经关系人会议可决者,重整人应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前项法院认可之重整计划,对于公司及关系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载之给付义务,适于为强制执行之标的者,并得迳于强制执行。由于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要求由法院确认债权人已批准的(重整)计划,但持异议的债权人将受到(重整)计划的约束。模国3 .折中说(
5、混合行为说)该观点要认为,重整计划既有合同的性质,也有司法确认的性质。进言之,重整计划往往需要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会议认可,并由法院批准三个行为混合而成立。1注%匕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会编著的破产法立法指南第四章A.2“计划的性质或形式”对重整计划的性质作了较为模糊的描述,重整计划是一种恢复债务人能力的方案,同时也需要对重整计划的形式或实质采取指令性做法或者确立一些指导原则。本文认为,重整计划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或契约行为。一方面,重整计划是经债务人要约(提出行为)与债权人承诺(认可行为)后,双方达成的合意,此时重整计划即已成立。另一方面,法院主要从程序合法性、偿债公正性、方案可行性三个方面对重整计
6、划草案进行审查,而不是直接进行调整或修改。此外,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部分地区法院作出的一些“工作指引”,都允许特殊条件下对重整计划进行调整,更能体现重整计划的意思自治特性,这与法院裁定书完全不同。因此,法院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要件。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区别J注71重整计划应自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之日成立,其特殊性在于,按照多数决的原则,使其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拘束力。至于重整计划能否执行,取决于是否符合生效要件,即法院批准。(三)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大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都有通过司法确认赋予重整计划法律效力的制度设定。德国破产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一旦重整计划被确认而发生法
7、律效力,计划的形成部分所规定的事项,无论利弊对所有参与人发生法律效力。重整计划既具备了合同的特质,又带有司法文书的色彩。然而,重整计划不依赖于债权人会议多数决,而依赖于司法裁定生效。即使存在重整计划未被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况,人民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使重整无法进行。送.从这个角度看,重整计划具备强制执行的基础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偿债安排。这是因为:重整计划原则上与和解协议一样,在债务清偿方面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但对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其他问题,如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人员负有协助执行义务而不
8、主动履行,债务人、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注W之所以“其他问题”可以强制执行,本质在于重整计划是为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而得以制定,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反对而受阻滞。因此,在重整计划确有法律效力无疑的前提下,需要对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进一步分析。重整计划强制执行的实证分析我国破产法既没有明确规定重整计划能否强制执行,也没有规定(除债务人外)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执行重整计划部分内容的法律责任。从司法实践上看,如果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不能强制执行,可能将导致重整失败。导致这种尴尬的主要原因是,重整计划是一种特殊意思自治的框架,反对重整计划的少数债权人,往往
9、不愿意配合执行重整计划。(一)重整计划强制执行的实证依据近年来,各地法院单独或者联合相关行政部门,陆续制定了很多有关重整计划执行层面的规定,对重整计划可强制执行的具体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例如,南京中院和南京市资规局制定的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是江苏省首个、全国领先的关于破产涉不动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点击查看大图发布时间发布主体规范性文件2019.4.1深圳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权人有约束的事项,对债务人已设定质押权质押手续第一百被质押与冻让手续的,关单位发出第一百庭可依据债正常生产经名录、恢复;纳税失信名2019.12.30北京一中院北京破产法庭
10、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一百人、债权人益变更手续关系人的年书。第一百人、利害关院申请必要(二)重整计划强制执行的范围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重整计划可以大致分为经营方案和偿债方案两部分,重整计划中的债务清偿方案不得强制执行;而涉及经营重组方面的调整,比如债务人股权、资产的变更,甚至营业业务的调整,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注结合上述实证材料,具体分析如下:第一,遵循对全体债权人有利的原则,可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的一般包括资产重组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等相关内容。从以上各地出台的文件来看,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的重整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重整计划中关于债务人股权的保全措施的解封;重整计划中关于债
11、务人股权质押权的涤除;重整计划中关于债务人资产抵押权的解除。例如:南京中院(2019)苏Ol破19号、涕阳法院(2020)苏0481破2号。无论是股权调整,还是资产权利负担的解除,都不属于债权清偿的内容,大致可以归于破产法第81条第(7)项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此外,根据各地法院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在重整过程中解除税务非正常户,以及重整后进行信用修复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当相关政府主体不予配合时,亦可遵循对全体债权人有利的原则,申请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当然,对全体债权人有利的原则,应当作广义和宏观层面的解释,并非是指对每一个债权人都完全同等有利。比如,对个别抵押权人而言,在其债
12、权不能获得全额清偿的情况下,解除抵押可能有损于其个体利益。此外,重整计划所涉经营方案也可能对其他个别债权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德阳中院(2019)0603破3号案件中,某债权人(系该商业地产的施工单位)未按重整计划中“复建方案”的规定撤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为执行依据强制执行该债权人(施工单位)腾退场地,保证了重整计划的执行,社会效果良好。|注)这是关于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内容强制执行的例证。第二,遵循特殊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可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一般包括债权清偿方案、未来经营计划等相关内容。一方面,重整计划是一种特殊的契约或合同,并非通常意义下的裁判文书。法院的裁定更多是审查和监督的性质
13、,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方案,本质上就是债务人与多数债权人就债权清偿的金额、比例、期限、方式等核心问题达成的新合意,该合意(债权调整的承诺)将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而失效,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基础。另一方面,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落空,也有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破产法第93条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则债务人将被宣告破产。此外,如出现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的,也可以申请进行调整,故债权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第三,关于重整计划中投资人责任等相关内容能否强制执行,应当根据效率与公正的原则综合判断。由于重整计划内容的复杂多样,判断重整计划的相关内容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还应
14、当兼顾效率和公正的原则。例如,对于重整投资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重整投资人关联方担保责任能否强制执行,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重整投资人违约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自身财力不济,经营预期利益不足或者优惠政策未兑现,如果允许对其按重整计划内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带来的是重整投资人面临新的破产问题,既不符合效率原则,也存在有失偏颇之嫌。在德阳中院(2019)川0603破3号四川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某银行债权人因债权清偿发生逾期,请求法院依据重整计划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及为重整计划中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清偿到期债务。法院经综合判断后,最终对银行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搁置,I注也是遵循效率与公正原
15、则。小结域外立法和理论界都不同程度认可重整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泰步教授也认为,计划批准裁定具有终局效力,这种终局性效力必须获得全面的尊重和执行。不仅具有既判力,亦不得进行间接再诉3注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重整计划的内容均可强制执行,比如债务清偿的约定、重整投资人经营规划、重整投资人的担保、债务人预期税收目标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即便重整计划中包含关于重整投资人责任的相关内容,能否直接强制执行,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关于重整计划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结合其具体内容,根据对全体债权人有利,并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上下滑动
16、查看全部注释及参考文献:1参见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第3版)(下册),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06-1210页。2王欣新:谈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协助执行,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13日,第7版。3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第3版)(下册),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00-1201页。德乌尔里希福尔斯特:德国破产法(第7版),张宇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62页。5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编著:破产立法指南(2006年),第202页。6参见刘清波:破产法新诠,东华书局出版社1974年第2版。7陈计男:破产法论,三民书局
17、出版社2021年1月第4版,第11页。8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版,第225页。9参见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版,第256页。10王欣新:谈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协助执行,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13日,第7版。11张军、肖贝: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强制执行效力刍议以德阳某商业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载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网,https:/dyjyfy.chinacourt,12张军、肖贝: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强制执行效力刍议以德阳某商业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载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网,https:/dyjyfy.chinacourt,13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第3版)(下册),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