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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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埴法准(1-15)事附件2: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附件2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

2、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阶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第三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制、行政处罚的实施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运用,适用本规则。第四条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法规规定的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实施动态调整。第五条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编制,忠实于法规条文,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二)不同层级效力的法规,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三)不同时间颁布实施

3、的法规,适用后颁布实施的法规;(四)合理分档,裁量幅度与情形描述相对应,阶次划分合理适当;(五)简明适用,方便调查取证;(六)公开发布,动态调整。第六条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形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按照要求改正;(二)是否采取补救措施;(三)有无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大小;(四)持续时间;(五)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后果。第七条裁量基准是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的阶次划分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

4、用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当。(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五)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法规存在冲突时,除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规。(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九条同一违法事实同时违反多个法规构成多个违法行为的,先确

5、定每个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幅度,再按照不同的处罚种类合并适用、不同的处罚金额相加的原则确定裁量幅度。第十条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低阶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阶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减轻处罚,是指在法规规定的最低裁量阶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一)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的;(三)当场拒绝改

6、正违法行为的;(四)30日内再次发现有相同违法行为的;(五)可以认定拒不改正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一)拒绝、阻扰执法人员实施复查的;(二)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有相同违法行为的;(三)可以认定逾期不改正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二)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三)经提醒、告诫、约谈、劝阻等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妨碍、阻挠、逃避或者抗拒执法的;(五)隐瞒事实,伪造、藏匿、销毁有关证据的;(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对检举人、证

7、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阶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阶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当场、3日、5日、100,150,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30日。违法行为确实无法改正的,适用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情形。第十五条除法规等另有规定外,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5日、10日、15日、30日,

8、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超过180日。第十六条除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扪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规费和税金。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给予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依据法规、裁量基准和本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九条裁量基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阶次的最高幅度均包括本数。第二十条本规则关于“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则和裁量基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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