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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安省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安置留用地有序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M会安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已获批准的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留用地分为产业安置留用地和住宅安置留用地两种类型.安置留用地原则上采用国有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选择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之一对安首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第五条选择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的,公开出让前,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
2、委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拟定安置方案、安置物业的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安置方案应当符合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发布出让公告时,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一并公告,由竞得人在土地成交当场签订.第六条选择转让(合作)开发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备注安邑留用地”.除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持的产业安苴物业剩余的安置留用地.受让方应按规定补缴转让用地面积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转让用地可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转让安置留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
3、区管委会)指导下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受让方,或通过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采用公开协议方式、公开竞价方式转让,转让流程由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转让安置留用地前,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安置方案、安置物业的建设要求、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安置方案应当符合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苣的相关规定.在土地转让成交当场,由受让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安置合作与建设合作协议书、转让合同;同时,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让方应当共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并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监督管理履约监管协议的履行.住建部门依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4、第七条选择自主开发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备注安苦留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方式选定项目建设方,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方应当共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并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监督管理履约监管协议的强行。第八条安置留用地项目建成后,产业安置物业应登记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住宅安因物业可分户记至被安置农民名下.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他安置物业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实不属于自持部分的,完成登记后可上市交易,并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第九条安苦
5、留用地上项目建设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并严格按照所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应当接受属地城区、开发区住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理供地手续但未建设的安置留用地,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原已办理集体拨用手续的安置留用地可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安苦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对安置留用地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运营、转让后的销售、产权登记、安置物业和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履约监菅等环节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并
6、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合作协议、履约监管协议的内容进行核实验收.市、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工作,共享安置留用地项目审批信息。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安置留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用途和建筑安全等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局违法建设的,按规定进行依法查处.符合批准用途且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晌的,在消除影响后,需补充完善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相关杂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相关部门申请完善手
7、续,并可参照本办法转让(合作)开发或自主开发的开发利用管理流程,灵;舌选择转让(合作)开发或自主开发进行后续开发利用。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安置留用地,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笆.住宅安置留用地亦可按规定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第十三条国有农、林、牧、涌场的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县(市)辖区内的安置留用地管理规定由其另行制定.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附件下载:南宁市人民政府
8、关广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1.1.ups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南宁市安置备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2020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逐步规范了我市安置留用地开发方式.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七条规定: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经评估,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为我市安置留
9、用地开发利用提供了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据此,经研究认为暂行办法修改后可以继续施行。因此,按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我市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南宁市安宜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审定稿)(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辛雁安苦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4 .参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5 .参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
10、地?M尝安首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6 .参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U号)三、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要求,已征求五象新区管委会,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依据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四、目标任务为规范南宁市安置留用地有序开发利用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五、主要内容办法一共分为十六条,主
11、要内容为:1.第一、二、三、四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适用范围、内涵、供应及具体开发利用方式.2 .第五、六、七、八、九条分别明确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的开发利用要求.3 .第十、十二条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施策、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历史留用地妥善处理.4 .第十一条明晰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并明确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具体负责管理安重留用地开发利用的责任主体,其责任也包括对于已采取自主开发方式运营的安置留用地项目的管理、监督、指导及相关问题处置.5 .第十三条明确了国有农、林、牧、渔场已取得留用安置的建设用地开
12、发利用管理可参照办法规定进行开发利用.6 .第十四条明确了各县(市)辖区内的安置留用地管理规定由其另行制定.武鸣区、广西一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7 .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办法实施中的解释权、执行时间、文件有效期.六、主要内容解读1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获批准的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已获批准的安笆留用地是指符合南府规202324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可保留的安置留用地.2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留用地包括产业安苦留用地和住宅安苦留用地.安苣留用地上建设的物业称为安置物业,安置物业分为产业安宜
13、物业和住宅安置物业.3 .关于因征地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的相关要求,已纳入南府规202324号文中,不再列入本办法。4 .本办法明确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可采用公开协议方式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两种方式.其中,公开协议方式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关于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开竞价方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关于拍卖挂牌公开竞价方式等有关规定制定.5,为了保障被安置农民利益和长远生计,培育壮
14、大集体经济,参考广州市、杭州市等地做法,并根据南府规(2023)24号文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产业安置物业总面积=(产业安苣留用地面积+40m7人)X人均所置换物业类型的面积、产业安置物业必须以集体资产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不得转让”的规定,本办法明确以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或转让(合作)开发或自主开发开发利用的安置留用地项目建成后,按南府规(2023)24号文规定核算的产业安宜物业总面积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不得转让;其他安置物业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舷实不属于自持部分的完成登记后可上市交易,并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荽.6 .根据南府规(2023)24号文第五条第(十
15、一)款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涣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本办法第八条明确其他安置物业需上市交易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核实意见,表明该安置物业不属于自持部分,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按照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讨算方式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3)5号)的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7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各项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压实责任、形成闭环,本解读方案特制定南宁市安哲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七、其他内容1.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8 .本办法施行后,有效期5年.附件:南宁市安哲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