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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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卫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结合南宁市工作实际,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8日附件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规范名中医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南宁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申请参加“南宁市名中医评选或已获得“南宁市名中医的人员

2、。第三条市卫健委组织实施“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第四条“南宁市名中医是指在南宁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中医基础理论扎实,以中医诊疗方法为主,具有较高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造诣,医德高尚,在同行和群众中公认度较高的中医临床医疗专家。“南宁市名中医包括南宁市名中医、南宁市基层名中医。第五条评定周期为3-5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名额最多不超过20名(含20名),名额视当年申报情况确定。第六条“南宁市名中医评选应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科,统筹负责具体评

3、选工作。南宁市医学会负责组织评审,推荐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第二章评选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南宁市名中医的评选对象:在南宁市注册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人事关系已调入我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己获国家级名老中医和广西名(老)中医、南宁市(基层)名中医称号者不参加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第八条“南宁市名中医评选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和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4、致。(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热爱中医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医术和崇高的敬业精神,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等问题。(三)仍在临床一线工作,提供较大的服务量,近5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四)临床经验丰富,对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有明显疗效,受到患者的肯定或认可,在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五)在中医学术方面有独到见解和较深造诣,临床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疗效显著。能正常进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愿意承担中医青年骨干的培养工作,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六)确有中医特长的,经过医院严格把关推荐并取得20名患者的推荐书,可以

5、放宽评选条件。第九条参加南宁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具备以下条件的推荐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一)主编有20万字以上的中医药专业书籍(公开出版);或任副主编出版2部中医专著;或参与编写过全国中医药教材;近10年,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有新观点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1篇以上)。(二)近10年,主持市厅级以上中医药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三)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证书前三名)。(四)具备培养和指导研究生或学术继承人的资格,并已培养出了2名以上研究生或学术经验继承人。(五)近5年,门诊诊疗病人在2500人次/年以上(其中针灸推拿类专业放宽至100o人

6、次以上);或指导下级医生查房1次/周以上,从事临床工作4天/周以上;或诊治病人2500人次/年以上。(六)担任省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委员或其中某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以上职务;或担任市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常务理事职务。(七)担任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医药临床重点学科、专科(专病)带头人。参加南宁市基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具备以下条件的推荐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一)主编有已出版的中医专业书籍;或任副主编出版的中医专著;或参与编写过全国中医药教材;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有新观点的学术论文。(二)以第一项目人主持完成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县级以上)。(三)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的

7、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获得地市级科技以上奖项。(四)已培养出1名以上学术继承人。(五)参加市级以上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六)近5年,门诊诊疗病人在1500人次/年以上(其中针灸推拿类专业放宽至500人次以上);或诊治病人1500人次/年以上。第十条参加南宁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在满足基本条件前提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具有中医类别主任医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0年以上,或年满60岁以上并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35年以上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放宽到中医类别主治医师。第十一条参加南宁市基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在满足基本条件前提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坚

8、持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具有中医类别主任医师资格或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或年满50岁以上并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5年以上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放宽到中医类别主治医师。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二条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制度,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各推荐单位按要求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单位对本地区(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人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重复推荐。第十三条推荐南宁市名中医候选人,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南宁市(基层)名中医推荐表。(二)中医类别医师

9、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证、学会任职聘书复印件。(三)中医临床工作年限证明、工作量统计,候选人的技术专长、学术思想、工作业绩以及医德医风等材料;(四)出版或发表的中医书籍、专著、论文及以第一项目人主持完成的中医药科研项目任务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奖励证书复印件;(五)研究生导师、省级以上师承工作指导老师、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有关职务任职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六)退休人员返聘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七)各单位对候选人提交的证件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第十四条评定工作由“南宁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承担评定的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评定工作

10、采取以下程序:(一)申报推荐。采取个人申报、单位选拔、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者必须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推荐,并由执业注册单位提供临床执业证明。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审核研究,提出申报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申报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公示结束后逐级上报推荐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对辖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廉政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形成推荐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二)初步审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地区(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推

11、荐地区(单位)反馈初步审查通过人员名单,由推荐地区(单位)在本地区(单位)范围内对初步审查通过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处理意见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南宁市医学会组建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综合评议,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四)确定名单。市卫健委根据推荐、评审和全市公示情况,发文确认“南宁市名中医及“南宁市基层名中医,颁发“南宁市名中医及“南宁市基层名中医证书。第四章组织和管理第十五条“南宁市名中医评选工作应体现党和政府对中医药工作者的关心爱护,积极发挥名中医作用

12、,认真倾听名中医意见建议,尊重名中医人员声誉,为名中医工作、生活创造条件。各县(市、区)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南宁市名中医事迹的宣传报道,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完善中医人才发展战略,支持名中医引进和培养,积极筹措资金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名中医评选管理、名中医传承创新等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南宁市名中医申报广西岐黄学者、广西名中医、桂派中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国医大师等人才评选项目。在待遇、职称、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将名中医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传承工作室,加强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应培养学

13、术继承人不少于2名。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不定期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提高学术水平。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南宁市名中医,可根据个人的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返聘,保持名中医学术传承的延续性。同时,南宁市名中医应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坐诊,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第十七条认定属于“南宁市名中医“南宁市基层名中医的,南宁市卫健委一次性拨付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市卫健委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标准为:南宁市名中医5万元,南宁市基层名中医2万。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建设、名中医带徒、科研教育、学术继承等。鼓励医疗机构投入经费用于“南宁市名中医的培育。第十八条已获“南宁市名中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南宁市卫健委核实,撤销其“南宁市名中医称号,医疗机构按规定取消名中医享受的政策待遇:(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务处分者;(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三)违反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者;(四)注册执业已变更到市外医疗机构工作者;(五)因不当行为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南宁名中医者。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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