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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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卜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11月7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口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促进条例(2023年1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

2、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实行企业主导、政府引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运作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高效和分类建设、分级达标的原则,保障安全性,推进智能化。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解决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K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鼓励开展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产学研交流活动,促进自主可控的装备、软

3、件、系统集成示范应用。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淮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主管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智能化建设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确定安全智能化建设目标和任务,保障智能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落实安全智能化建设主体责任。第七条井工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主要内容:(一)在水害防治方面建设智能排水系统、水文在线监测系统、智能探放水设备等;(二)在火灾防治方面建设智能火

4、灾监控系统、地面生产系统、煤仓等场所智能防灭火系统:(三)在顶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方面建设微震监测系统、顶板动态监测系统、智能掘进系统、智能采煤系统、智能地质保障系统等;(四)在瓦斯灾害防治方面建设瓦斯灾害智能预警系统、智能通风系统、智能瓦斯抽放系统等:(五)在粉尘灾害防治方面建设智能粉尘灾害监控系统、智能喷雾降尘系统等:(六)有关隶大灾害防治的其他智能化系统。第八条露天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主要内容:-)在边坡风险管控方面建设覆盖采、剥、排等作业区域的GNSS边坡位移监测系统和边坡雷达、智能地质保障系统等:(二)在火灾风险管控方面建设煤层自燃监测系统、智能火灾监测预警系统、智能防灭火系统等:(

5、三)在车辆运输风险管控方面建设卡车智能调度系统、车辆运输安全预警预控系统等;(四)有关重大风险管控的其他智能化系统。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主要内容(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煤矿企业应当保障煤矿智能化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引导和推行煤矿企业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承诺书,承诺内容包含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任务进度、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措施保障等。违反承诺的,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十一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进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技术创

6、新、科研攻关等。对正常开展和投用安全智能化建设项目的煤矿企业给予下列支持:(一)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申报:(二)在核增产能、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优先申报:(三)在政策性停产或限产期间,优先生产或不予限产;(四)通过远程在线实施监管,减少现场执法频次:(五)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六)其他符合奖补政策条件的。第十二条鼓励煤矿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深度产学研用融合,建立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鼓励煤矿企业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建立具备承建煤矿智能化建设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能力的技术研究中心。第十三条鼓励煤矿企业建成安全智能化示范煤矿,推广建设及管理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十四条鼓励煤矿企业开展智能综采(放)、智能快速掘进、无源无线传输、灾害精准感知预警、智能钻探设备、智能机器人、无人驾驶、智能穿爆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应用,提升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效能。第十五条负有煤炭安全智能化建设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F1.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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