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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范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行为,保障城管协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市城管协管员的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本市城管部门、街道(乡镇)办事处依法招聘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的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不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城管协管员依法开展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市区城管部门是城
2、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等工作。区(含功能区、开发区,下同)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城管协管员培训、队伍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办事处负责街道(乡镇)城管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协管员管理的责任主体。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聘用单位承担。第二章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可以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从事以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一)日常巡查;(二)违法行为劝阻;(三)信息收集;(四)宣传教育;(五)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
3、况布置的其他事务。第八条城管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本办法第七条以外的工作;(二)恐吓、侮辱、殴打行政相对人;(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接受群众监督;(三)服从聘用单位管理;(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遵守社会公德;(六)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第十条城管协管员依法享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参加岗位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第三章招聘笫十一条城管部门、街道(乡镇)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
4、需要,采取直接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合理配置城管协管员,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城市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逐步减少城管协管员数量。笫十二条聘用城管协管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城管协管员的资格条件、录用程序,建立录用和退出机制。第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历;(四)道德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五)专业技术人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复员退伍军人,城市管理执法相关专业毕业或有从业经验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笫十四条具有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三)违反城管协管员管理相关规定,被解聘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其他不适合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的。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直接聘用城管协管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笫十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招聘城管协管员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与城管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支付方式等内
6、容。第四章待遇保障笫十七条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装备、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八条城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办事处参照本地区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根据岗位需要适当提高城管协管员的薪酬标准。城管协管员工资根据其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或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为城管协管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第二十条城管协管员因公伤残的,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城管协管员因公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第五章管理笫二十一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城管协管员管理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
7、制度;(二)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三)学习和培训制度;(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五)廉洁自律制度;(六)保密制度;(七)奖惩制度。笫二十二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第二十三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上岗,须经过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第二十四条城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管协管员进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培训。培训成绩与城管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第二十五条城管协管员上岗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着装,佩戴城管协管员标志标识。城管协管员工作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区别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监制,用人单位统一管理,任何
8、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销售、购买、使用城管协管员服装和标志标识。根据工作需要,城管协管员应配备手台、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必要的工作装备,可以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六条城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城管协管员考核奖惩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城管协管员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第二十七条城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城管协管员日常表现和考评情况,按照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城管协管员违反有关法律、
9、法规以及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笫三十条城管协管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城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处分意见和依据告知本人或劳务派遣公司,城管协管员有权陈述和申辩。第七章退出笫三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辞退:(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一)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三)因工作失职导致产生不良后果的;(四)受党纪处分、治安处罚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受到投诉举报,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六)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的:(七)根据考核规定,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不称职的;(八)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的。笫三十二条城管协管员离职时,城管部门应当收回所配发的服装、标志标识及装备。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区城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笫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住建领域专业执法队伍协管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笫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协管人员工作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