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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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席省地质灾骞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甘政办发2023)93号)以及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含排危除险)和防治能力建设(含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

2、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管理。增发国债及其他渠道资金安排的项目,除发改、财政等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重点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绩效目标及分配建议;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做好绩效管控与项目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拨付

3、;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六条防治项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权责清晰、依法依规、全程监管的原则。事权划分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管理职责(一)省自然资源厅1.负责防治项目储备库的组织建立、动态更新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防治项目的踏勘、审查、入库、立项、竣工验收、信息化管理等工作;2 .组织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4、,对省级批准立项实施的防治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3 .组织制定防治项目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要求;4 .督促指导市(州)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国地质灾害项目管理系统、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和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开展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管理工作;5 .组织开展项目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时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及其评价成果应用;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检查监督。6 .组织开展省级宣传、培训、演练。(二)市(州)自然资源局1 .负责本市(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的组织建立、动态更新与监督管理。监督市辖区内批准立项的工程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组织工作;对无法

5、人资格的市辖区内防治工程,组织或委托分局开展招投标工作;2 .负责本级立项防治项目的审批、审查工作;组织本辖区防治项目的汇总申报、初步验收等工作;监管本辖区防治项目的招投标、建设实施、资金拨付等工作;3 .组织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负责审查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对本市(州)防治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4 .督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国地质灾害项目管理系统、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和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负责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5 .组织开展本级宣传、培训、演练。(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局1.组织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负责

6、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2 .组织编制防治项目申报材料,科学设置绩效目标;3 .组织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和自验等工作;负责涉及征地搬迁、文物保护等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施工现场质量、投资、进度、环境、安全管理工作;4 .负责防治项目全流程、全过程档案资料管理;5 .开展监测预警项目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效果监测;6 .开展项目管理系统、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和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7 .组织开展本级宣传、培训、演练。(四)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承担防治项目的技术支撑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储备库建设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

7、厅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工作。第九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建立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第十条项目库管理坚持”全面储备、动态管理、支持重点、动态更新”的原则。第十一条入库项目主要包括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含排危除险)、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项目。第十二条入库项目必须符合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具备前期工作基础,并完成以下工作:综合治理项目(含排危除险)完成

8、工程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等工作;调窗平价项目完成设计方案审杳工作;监测预警项目完成站点选址、建设方案审宣等工作;能力建设完成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第十三条入库项目要做好影响项目建设因素的调查研究及评估论证,涉及征地拆迁、占用林地、草地、耕地等项目,要提前协调落实建设条牛,并征得相关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入库项目实行审查制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查,可行性研究阶段重点审杳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思路、工作内容、投资规模合理性等内容。工程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重点优化完善工程措施,合理确定工程投资。实施方案重点审查工作手段、工作部署、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等内容。

9、相应阶段的审查均应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在项目申报阶段,省自然资源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咨询论证工作,并根据项目评估结论提出项目立项意见.第十五条对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入库要求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形成项目清单,经厅相关会议审定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上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审核入库。第十六条调查评价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整体建设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按照“自愿、择优原则,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七条监测预警项目由各市(州)自然资源局确定拟开展监测预警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第

10、十八条工程治理项目的对象为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且已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市(州)自然资源局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程序上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第十九条对重点威胁学校、医院、乡镇、村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在库隐患点,或突发性地质灾害,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论证,确认风险高、险情紧迫,采取相对简单的治理措施可有效减轻威胁的,按程序上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排危除险项目储备库。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和工作需求,拟定初步研究方向,由地勘单位和相关科研院所等申报相关课题,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可推广的实用性技术

11、,可以单位名义申请资金,经专家评议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研究成果要聚焦科学性、创新性、标准性、实用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登记与资料汇交,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推荐申报有关成果奖励。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编制原则:工程治理项目投资总额100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各阶段勘查设计必须满足编制深度技术规程;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为可行性研究(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可行性研究(代初步设计)实行合并审查,勘查设计深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排危除险项目直接编制实施方案,勘查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深度。调查评价、监测

12、预警、能力建设项目编制分为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两个阶段或直接编制实施方案。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限时办结.省自然资源厅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对符合条件、审核所需材料齐备的,下达相关批复,市(州)自然资源局按照下达的批复开展下一阶段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对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紧迫的、重大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书面立项意见书,经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会议审定后直接立项实施.第二十四条入库项目特别是城镇(含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要加强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第四章项目奥金管理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支出

13、,主要包括:(一)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包括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工程。(二)地质灾害易发区、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专项监测。(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工作。包括宣传、培训、演练、科研项目、标准化建设等能力提升项目。(四)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性工作。包括调查评价、巡查排查核查、监测预警、设备维保、信息化建设等项目。(五)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六)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六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二)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三)因工程建设等

14、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四)已从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地需开展立项审批和前置审计的,应在项目入库前完成。因项目变更涉及投资预算增加的,由县级统筹解决。第二十八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危急优先的原则安排项目,并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一)严格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分配意见,及时将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步下达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级财政部门,相关县(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和报账材料等,及时拨

15、付资金。(二)强化过程监管。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本辖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专项资金执行率。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上季度地质灾害项目实施进度台账、资金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第二十九条项目实行决(结)算及审计制度.防治项目完工并终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申报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审计.第三十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

16、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可优先用于本地区已入库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三十一条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甘肃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办法等,确定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等承担单位。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应于资金下达之日的1年内完成。对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原则上,由市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部门按承诺制办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第三十二条项目实行资质认

17、证制度。承担防治项目勘杳、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勘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紧密配合,让工程尽早发挥防治效益。同一单位或者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治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在建防治项目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惩处。第三十五条防治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执行。需对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变更、调整预算或方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工程治理项目增减调整金额io

18、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增减调整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且低于核定的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费10%的,报市(州)自然资源局批准;治理工程类型、主体结构、工程位置等发生变更或变更增减工程量超过原施工图设计工程量10%的,或增减调整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或预算调整金额超过核定的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费10%(含)的,必须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专家组审杳后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监测预警项目如需更换监测点、调整设备安装位置、设备类型和设备数量的,应汇总编制项目变更报告,经专家组审核同意,报市(州)自然资源局备案;更换监测点或调整设备位置数量超过实施方案5%以上的,项目变更报告经专家组审查

19、后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调药平价项目如单项实物工作量调整数量小于实施方案15%的,经专家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报上级管理单位备案;单项实物工作量调整数量大于实施方案15%的,或因不可抗力需要重新选取重要地段的,应编制变更报告,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同时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因勘查工作程度不够或设计失误导致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原勘查、设计单位承担。严禁通过拆分变更设计的金额或工程量占比,规避审批权限及相关流程。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示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三十七条防治项目技术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及地方的

20、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调查评价和能力建设项目,由各管理单位进行初验后,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将调查评价成果反馈相关市(州)、县区自然资源局。第三十九条监测预警项目,由市(州)自然资源局初验后,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第四十条工程治理项目验收程序依照甘肃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完成初验强制性整改意见和主体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后(存在变更的项目,必须完成变更手续),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项目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提供依据。治理工程项目在保质期结束后,由县级自然

21、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移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项目勘有单位要及时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勘查资料。第四十一条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专家组认定可消除隐患的,按程序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技术要求对建筑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质量检测。省级检查或验收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治理项目建筑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质量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统一反馈,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第四十三条所有涉及工程建设类项目均实行保修制度。施工单位需在保修期内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22、。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书下达之日起的一个水文年。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四十四条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绩效运行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省自然资源厅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或资金执行期届满时在预算部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评价,对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预算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请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资金。市县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第四十五条各地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做好相关绩效管

23、理工作。(一)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二)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与专项资金同步下达.()实行绩效目标承诺制度。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治理项目入库时,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按时完成绩效目标承诺书,承诺“专项资金下达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资金,确保项目在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后当年完成项目实施并初验,确保专项资金执行率达90%以上,坚绝杜

24、绝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四)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组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拨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及时整改落实。(五)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报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年1月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25、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可委托专家、社会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六)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安排项目时,重点向每年绩效评价好、工作推进快、资金执行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县倾斜。第,潭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省自然资源厅对防治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流程监督管理,严格项目立项审批、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管理,并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专项检直。第四十七条在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有关法律责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

26、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每年6月、12月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情况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第四十九条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及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对按期并高质量完成防治项目建设任务的市(州),优先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对项目在线监管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按年度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市(州),扣减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额度。第五十条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实施进度或资金执行滞后的,由

27、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五十一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程治理项目勘查、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实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变更设计或预算、违反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第五十二条建立激励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对表现突出的群测群防员、防灾先进个人以及集体给予通报表彰.第五十三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与项目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高效使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直

28、。第五十四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杳。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五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市、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

29、资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规发(20214号)同时废止.附件入库项目报送材料要求一、调查评价项目盖有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图件。二、监测预警项目市(州)自然资源局申报项目的正式文件,盖有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含绩效目标申报表、选址拐点坐标)及相关图件。三、工程治理项目市(州)自然资源局联合同级财政局申报项目的正式文件(含项目清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绩效目标申报表、勘查报告、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有关威胁人口、威胁财产统计及征地保障等承诺);确保项目顺利实

30、施的相关书面意见等。四、排危除险项目市(州)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的相关报告及佐证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图件.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昉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版Pdf版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完善资金监管程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制定程序、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8年2月,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4月,在该办法的基础上,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

31、目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但随着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的健全完善,特别是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甘肃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及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印发施行以后,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地质灾害防治实际和资金管理要求。在对近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学习借鉴省外项目管理先进经验与做法的基砒!上,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认真研究国家相关规定,针对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问题、目标和成效为导向,制定了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二、政策依据(一)中

32、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一)预算法实施条例;(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六)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七)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制定程序2023年3月,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与财政厅联合起草了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征求了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厅机关处室局意见。2024年3月,根据财政部门最新要求,在已有办法的基础上加入全链条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内容,形成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完成了律师意见征询、

33、专家论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审议并完成相关程序后印发实施。四、主要内容本办法共有九章五十八条,分别为总则、项目管理职责、项目申报与储备库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资金管理方面。根据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细化资金分配、资金下达、资金支付及资金监管等地质灾害资金管理要求;在第七章中明确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是职责划分方面.明确了各市(州)、县(市、区)制定本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职责;明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自然

34、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和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填报及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职责。三是项目储备库建设方面。在第三章中,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细化了项目储备库管理原则、项目类型、入库要求及填报指南等,要求所有项目经审查后直接纳入项目库管理。第十二、十三条增加了入库项目前期工作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因素的调查研究及评估论证,并对涉及林草、文保、社会稳定性等因素提出明确要求。四是项目申报与审批方面。为切实解决地方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困难的实际,以及为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支持,在第十九条中明确排危除险项目有关要求。五是项目实施方面。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变更调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增加了监测预警项目、调查评价项目变更程序等要求。提出了加强资质监管,落实项目设计单位责任等内容。六是工程质量方面。在第四十二条中明确了项目验收的质量检测要求,提出省级验收中对治理工程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质量开展抽检的要求。七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第二十条中明确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登记与资料汇交,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推荐申报有关成果奖励。八是建设工程质保方面。明确施工单位需履行工程质保义务。在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水文年内,对实施工程负有维修、加固、补充等相关责任。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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