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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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海区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津财基(2016)28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及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津财基20204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为区财政部门、区直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中央、市级及区级财政资金

2、的区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静海区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津财基(2016)28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及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津财基20204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为区财政部门、区直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

3、据。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中央、市级及区级财政资金的区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第二章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第七条由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复,区财政部门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直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自行批复或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后批复,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4、(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部门)。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解决。第八条区财政部门对区直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可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复审。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是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报送,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确定项目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核销投资等各类工程结算,以及确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金额。(二)清理账务和盘点实物。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

5、、账表相符。(三)收集整理分析原始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各类档案材料,分析档案材料与各项资金来源及支出明细的对应关系,分类管理、妥善保管、避免丢失。第十一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调整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资金预算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

6、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直主确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金额。(二)清理账务和盘点实物。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三)收集整理分析原始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各类档案材料,分析档案材料与各项资金来源及支出明细的对应关系,分类管理、妥善保管、避免丢失。第十一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7、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调整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资金预算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直主件,通知其限期补充完善或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区直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根

8、据批复原则按照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复。第十六条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批复意见。(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

9、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第十七条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四)本项目相关资料:1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2 .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3 .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

10、,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情况,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

11、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情况;(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A)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十)项目建设

12、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是否存在错误;(十三)相关区直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九条区财政部门、区直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概要描述项目基本情况。(二)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三)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四)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L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

13、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五)对应缴回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区直主管部门及时将结余调整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并相应进行账务核销。(六)要求区直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七)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第二十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

14、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填制附件中有关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时,除决算报表明确允许增加内容外,不得增减内容、改变格式,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勾稽关系正确;编制有关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时要力求内容完整、简明扼要、表达清晰。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照附件要求整理并提供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不完整的不得送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区直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可对社会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区直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可对社会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社会评审

15、机构列入(六)要求区直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七)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第二十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填制附件中有关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时,除决算报表明确允许增加内容外,不得增减内容、改变格式,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勾稽关系正确;编制有关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时要力求内容完整、简明扼要、表达清晰。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照附件要求整理并提供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不完整的不得送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区直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可对社会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区直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可对社会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社会评审机构列入二200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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