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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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受理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及标注事项)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

2、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加以标注:(一)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在食品销售经营者后标注“食品批发”;(二)从事中央厨房经营的,在餐饮服务经营者后标注“中央厨房”;(三)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在餐饮服务经营者后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四)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在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后标注“自动设备”;(五)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按照自营食堂、承包食堂等不同形式,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后分别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第五条(经营项目及标注事项)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3、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应在相应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一)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标注“含散装熟食销售(二)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的,标注“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三)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的,标注“冷荤类食品制售”;(四)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

4、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六条(申请要求)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申请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七条(现场核查要求)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

5、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注明拒签情况。第八条(许可事杈划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贲指导和管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高校食堂(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含高职)、特大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以及除高校食堂、特大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第二章许可审查通用要求第九条(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食

6、品安全自杳、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建立原料供货商管

7、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人员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场所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

8、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十二条(布局要求)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设备设施要求)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四条(原料采购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食

9、品添加剂应专柜(位)存放,并专册记录使用信息。第十五条(网店要求)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贮存场所、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等均应符合本章通用要求。第十六条(中厨和集配检验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条件。自行检验的,应设置相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提交与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第三章餐

10、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餐饮服务场所建筑结构完好,环境整洁,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宜的有害生物防治设施,防止虫害侵入及孽生。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第十八条(流程布局要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并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处理区使用燃煤或木炭等易产灰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第十九条(内部结构与材料要求)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

11、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IOmmo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

12、鼠板等设施,防鼠板垂直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毒、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

13、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不应改变食品的感官色泽。第二十条(洗手设施要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等。第二十一条(清洗水池、工用具和容器要求)食品处理区内的操作场所应根据制作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产品原料应分别设置清洗水池。应分别设置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产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二条(供水要求)食品制作使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配备

14、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处理设备或者煮沸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清洗消毒和保洁要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应分别设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配备计量工具,分别设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应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保洁设施应采用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清洁工用具等存放设施应与食品存放设施、餐具保洁存放设施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四条(废弃物管理)食品处理区应设置非手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应与食品容器有明显的区分

15、标识。第二十五条(标识管理)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设备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六条(贮存要求)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应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者贮存场所、贮存设施以及冷冻、冷藏设施。按照规定需留样的,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库房应设通风、防潮设jO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第二十七条(排烟排汽要求)食品处理区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第二十八条

16、(更衣要求)更衣区与食品处理区应处于同一建筑内,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附近,更衣设施的数量应满足需要。第二十九条(卫生间要求)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卫生间出口附近应设置符合条件的洗手设施。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条(专间设置要求)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操作的(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初

17、加工、烹饪等非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第三十一条(专区设置要求)从事备餐,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果蔬拼盘等的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不得在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初加工、烹饪等非专用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第三十二条(专间具体要求)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应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专间的门

18、、窗应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动关闭。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水龙头和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三)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四)应配备专间加工制作人员专用的工作衣帽,工作服与其他操作区人员有明显的颜色或标识区分。(五)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六)各专间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第三十三条(专区具体要求)专用操作区要求(一)与其他

19、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各专用操作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二)专用操作区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三)必要时,应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或用品。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五)应配备专间加工制作人员专用的工作衣帽,工作服与其他操作区人员有明显的颜色或标识区分。第三节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四条(中厨场所和面积)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制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与制作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二)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窗户、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三

20、)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四)应设有冷却和分装、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专间,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第三十五条(中厨设施设备)设施设备要求(一)制作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场所、风淋或风幕装置。(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信息应包括:中央厨房信息,以及食品名称、中央厨房加工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等,必要时标注门店加工方法。第三十六条(中厨运输设备)运输设备要求(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二)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三)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

21、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配送过程的温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七条(集配场所和面积)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单次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5001000行,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1001500m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1502000m2,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7;面积大于200Onr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设置分餐间。分餐间的设置应符合本章第二节专间的要求。(三)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

22、的排水系统。窗户、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四)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五)应设有冷却和分装、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专间,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第三十八条(集配设施设备)设施设备要求(一)制作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场所、风淋或风幕装置。(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三)应配备能够满足需求的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采用冷藏方式贮存的,应配备符合规定时间内降至冷藏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应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息、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冷藏保存的食品还应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第

23、三十九条(集配运输设备)运输设备要求(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O(三)应配备冷藏或保温等设施,保证运输时冷藏温度保持在OCC8(,保温温度保持在6(TC以上。第五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条(食堂备餐要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需要集中备餐的,应设专用的备餐间或专用操作区,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条款要求。第四十一条(食堂开办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的,应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教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内有供应餐食、奶茶、咖啡、现榨果蔬汁等多个经营场

24、所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主体均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经营者在集中用餐单位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四十二条(禁止要求)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筝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第四十三条(报告要求)学校、医疗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在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增加风味小吃、奶茶、咖啡、现榨果蔬汁等经营品种,致使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

25、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第六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四条(承包经营制度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以下简称承包经营)食堂的,除符合通用要求外,还应建立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定期对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的规定,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够保障供餐的应急

26、管理措施等要求。第四十五条(承包变更要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

27、求等。第四十六条(承包经营许可要求)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集中用餐单位内从事餐食、奶茶、咖啡、现榨果蔬汁等经营分属不同承包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企业均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承包经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报告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第四十七条(禁入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第四十八条(人员要求)承包经营企

28、业应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七节其他第四十九条(热食制售申请要求)申请热食类制售经营项目的,应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要求。第五十条(冷食、生食、自制饮品制售申请要求)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应条款的要求。第五十一条(中厨、集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申请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申请许可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六节的相应规定。第五十二条(简单制售申请要求)简单制售食品安全

29、风险较低食品的(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的除外),需取得相应食品经营项目许可,但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第五十三条(明确简单制售行为)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简单制售:(一)现场将经熟制的预包装冷藏冷冻食品进行拆封、解冻、简单加热(蒸、煮、炸、烤、煎、微波等方式)等操作后,提供给消费者可即时食用的行为;(二)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食品原料进行简单加工、洗切或对预包装即食食品进行拆封、调味、摆盘等操作后,提供给消费者可即时食用的行为。(三)对咖啡、茶等饮品进行现场调配、冲泡、分装

30、等操作后,提供给消费者可即时食用的行为。第五十四条(简单制售审查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应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加热、保温设施,以及加工场所。冷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应当设立符合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专用操作区或专间,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食品容器及工用具、加工场所。自制饮品制售(仅简单制售)应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容器、工用具,以及加工场所。第四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五十五条(场所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并避免日

31、光直接照射;(二)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三)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四)食品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五)食品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五十六条(散装食品销售区域要求)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应

32、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第五十七条(转基因食品销售要求)销售转基因食品的经营者应当设立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第五十八条(设施设备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具有与销售、贮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一)销售、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设有有效的温度控制装置,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设备。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应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

33、(二)销售、贮存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配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三)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应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四)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用小包装计量或使用密闭容器。使用密闭容器的应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第五十九条(人员健康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

34、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二节散装熟食销售的许可审杳要求第六十条(散装熟食专柜等要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应配备具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设施。第六十一条(洗涤消毒要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一)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鼓励配备干手设施;(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第六十二条(专间专区要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

35、处理,应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符合餐饮服务专间及专用操作区许可审查的相应条款要求。第五章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六十三条(机构设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第六十四条(审查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根据其经营模式,应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Z)具有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运输工具和保温、冷藏(冻)等设备设施。(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

36、体系。建立食品采购、配送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供货商信息、产品采购信息、配送点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种等)、配送清单(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发货人、收货人)等。(五)具有与连锁管理运营模式相适应的中央厨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门店巡查、内控等制度。(六)具有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选址及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七)具有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的设备或者设施要求,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要求。第六十五条(通用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

37、连锁企业总部,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符合第二章相应条款的要求。第二节餐饮服务管理企业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六十六条(机构设置)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第六十七条(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管理企业根据其经营模式,应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数量的人员以及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实体店餐饮服务管理经验。(三)设立分公司的,应具有对分公司统一的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分公司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数量的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管

38、理能力。(四)设立子公司、绝对控股其他企业的,应具有对子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企业的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品牌管理等制度。第六十八条(对承包要求)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还应符合第三章第六节相应条款的要求。第六十九条(通用要求)餐饮服务管理企业,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符合第二章相应条款的要求。第三节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七十条(自动设备制度要求)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进货查验记录、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和清洗、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39、方案等制度。第七十一条(设置要求)食品自动设备应设置在固定地点,并在设备上展示便于消费者直接查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固定地点应符合本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等。第七十二条(设备要求)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食品自动设备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自动设备密闭性应能有效防止鼠、蝇、婶螂等有害生物侵入。第七十三条(温度要求)食品自动设备应具备经营食品所需的冷藏冷冻或者热藏条件,具有温度控制和监测设施。第七十四条(清洗消毒要求)食品自动设备具备食品制售功能的,与原料、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

40、管道及其他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应具备内置的自动洗消装置或相应的洗消设备设施。第七十五条(禁止规定)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第七十六条(进货查验要求)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建立查险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制度。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应建立查验其食品、半成品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度。不得利用自动设备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经营食品的销售和制售。第七十七条(通用要求)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符合第二章相应条款的要求。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八条(解释单位)本细则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0月3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杳指南(试行)(皖市监餐饮(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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