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监控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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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22.07.12生效日期:2022.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监控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省专利质量,坚决打击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监控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2022年7月12日黑龙江省知识产

2、权局监控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我省专利质量,坚决打击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

3、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

4、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专利申请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地的市(地)知识产权局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第五

5、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哈尔滨代办处对明显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应当予以劝回。对坚持提交申请文件的,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六条省知识产权局对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在项目申报、资助奖励、预审服务、优先审查等环节予以重点关注;(二)对于存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由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由省知识产权局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三

6、)对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取消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各类专利奖励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取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备案主体资格,对于已经备案的,撤销其备案;取消申请专利优先审查资格;(四)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五)视情节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七条各市(地)知识产权局应当引导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申请专利。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第九条各市(地)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非正常专利申请工作台账,对违规行为实行动态监控。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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