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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法(2022)123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新制修订的“两法两条例”及配套规章,进一步提高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意识及化解风险能力,按照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经2022年6月29日省局第38次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请各业务处、各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
2、工,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指导对口企业做好法治宣传员的遴选、报备工作,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原则,做好企业法治宣传员培训、考核及法治宣传教育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二、请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精心挑选业务熟练、沟通交流能力好,责任心强的员工任用为法治宣传员,充分发挥好学法、懂法、守法的带头作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并请填报企业法治宣传员任用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于7月H日前报送至联系邮箱。三、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指导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辖区内药品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办法,组织、指导辖区内药品企业开展相关法治宣传工作。联系人:叶晓婷,电话:0451-88
3、313069联系邮箱:hljsyjjzcfgc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30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掌握法规政策化解风险能力,提升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治宣传员是指现就职企业内,专职或兼职承担本企业的药品安全法治教育、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的工作人员。第三条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发展培养法治工作人员,聘任为企业法治宣传员,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省药品
4、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定期开展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指导企业法治宣传员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第二章企业法治宣传员的任用第四条申请成为企业法治宣传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任职企业负责从事研发、注册、生产、质量管理或法务等领域的工作人员;(二)具有3年以上药品行业工作经历,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并能准确运用于实践;(三)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热爱普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治宣传能力;(四)社会形象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条企业以自愿为原则选任本单位法治宣传员,填制企业法治宣传员任用情况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同时抄送省药监局。第六条企业
5、法治宣传员任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担任法治宣传员的,由企业重新填制下一期任用情况,告知省药监局。在任职期间,离岗离职或出现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承担此项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向省药监局通报。第三章企业法治宣传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第七条企业法治宣传员的工作职责:(一)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政策,对员工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二)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用药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按时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各项培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四)完成省药监局的相关普法工作任务。第八条企业法治宣传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省药监局组
6、织的专业培训,接受法规政策指导;(二)向本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完善企业相关制度;(三)讲好企业守法经营故事,弘扬正能量法治文化精神;(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奖励。第九条企业法治宣传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二)应当指导企业从业人员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禁止以活动名义误导公众,谋取利益;(三)企业法治宣传员每年向省药监局报送普法宣传计划、培训活动开展情况及上年度工作总结。第四章企业法治宣传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条省药监局根据各企业法治宣传情况,评选出素质优良、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及先进单位,树立为典型,推广经验,打造我省药品法宣传品牌,提升我省企业遵法守法的良好形象。第十一条省药监局对年度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企业法治宣传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治宣传员管理和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对表现优秀的法治宣传员或被省药监局评定为年度先进个人的法治宣传员,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药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