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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
2、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二)资产存量与增量相挂钩;(三)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五)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房屋及构筑物;(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图书
3、等(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资产。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和条件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设定,是编制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为动态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4、、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制定。有条件的市直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S)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四)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第三章资产配置方式第十四条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
5、。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五条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市管局和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进行调剂,对不接受调剂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不予考虑新增资产配置。第十六条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
6、式解决;确需新增配置资产的,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资产上交市财政。参照“公务仓”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市财政局优先予以安排。第十八条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资产配置程序第二十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申请:(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
7、、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缺乏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二)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纳入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三)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四)批复。市财政局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8、一并批复给各部门。第五章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调整与执行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按配置程序审核后执行。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市
9、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资产配置效率。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一)报送虚假材料的;(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三)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四)单位存在大量同类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0、、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利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置按照XX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