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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动态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第三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
2、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监管评级工作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行业自律组织可协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第四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公司治理与信用管理、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等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监管。第五条监管评级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全面性原则。依据地方金融组织全面信息,综合分析地方金融组织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与风险水平状况等信息。客观性原则。市金融监管局应严格依照评级操作程序规范开展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
3、观公正。真实性原则。参评地方金融组织应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第二章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与信用管理、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以及加分事项。要素下分为若干要点,每个要点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一定分值,具体如下:(一)公司治理与信用管理要点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信用情况等。(二)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要点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规模、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三)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要点包括监管配合、监管指标、信息报送、信访投诉、信用风险、风险处置等。(四)加分事项党建工作突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可酌情予以加分。第七条评级结果根据各评
4、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确定得分,总分为IOO分。总分超过IOO分的,记100分。第八条评级等级共分五级,以A级、B级、C级、D级和E级表示,特殊情形列为S级,其中:A级:得分为90分(含)以上。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稳健,业务活动总体合规,积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较强。B级:得分为80分(含)至90分。公司治理基本规范,运营正常,业务活动基本合规,基本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具有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C级:得分为70分(含)至80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运营存在薄弱环节,业务活动存在一定违规,能基本落实各项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升。D级:得
5、分为60分(含)至70分。公司治理不规范,运营不良,业务活动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落实各项监管要求能力弱,存在一定风险隐患。E级:得分为60分以下。公司治理混乱,运营异常,业务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不能落实监管要求,存在较大风险隐患。S级:处于正在退出行业、因重组无法正常展业等情形的地方金融组织,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新设立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地方金融组织不参加监管评级。第九条地方金融组织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得高于D级:(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三)报送虚假信息;(四)重大舆情应对不当,造成不良后果;(五)存在
6、其他较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第十条地方金融组织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应当评为E级:(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情节恶劣;(二)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三)存在涉众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四)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第三章评级程序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环节。第十二条市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监管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制定各行业监管评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地方金融
7、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监管评级工作。第十四条监管评级工作应充分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掌握的监管信息、与地方金融组织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日常监管信息、信访投诉情况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市金融监管局按照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要素明确各行业监管评级具体指标。第十六条市金融监管局将确定的评级结果告知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
8、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章评级结果运用第十八条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一)评级为A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二)评级为B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要素,视情安排现场检查。根据需要以谈话等方式督促进行规范提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支持其依
9、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三)评级为C级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监管关注,开展现场检查或专项检查。可通过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加强内部治理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在整改达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慎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四)评级为D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加强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督促整改,防范化解风险。(五)评级为E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措施,督促全面整改,稳妥处置风险。对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引导退出行业。第十九条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工作部门内部使用且不对外公开。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将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不代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风险现状的保证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增信。第二十一条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拥有最终解释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