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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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09号)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公园安全管理工作,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对北京市公园风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京绿园发(2009)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园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2年8月3日北京市公园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园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园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纳入本市公园名录的各类公园安全管理工作。公园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应急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公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管理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

3、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执行依法制定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定期组织研究、通报公园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内容,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保障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四)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第七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下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其他保障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模较小的公园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安全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及安全设施设备更新维护;(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

5、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四)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救援服务;(六)重大危险源监控;(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九条公园管理机构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公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改进管理建议;(五)组织或者

6、参与公园应急救援演练;(六)组织公园安全管理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七)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一)培训时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二)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6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

7、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一条公园应建立并完善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明确目的、要求、具体计划。(一)检查形式:领导检查;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科队、班组自查;(二)检查方法:坚持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时期检查相结合;(三)检查内容:查意识、查制度、查措施、查设备设施、查安全教育、查操作规程、查防护用品的使用、查事故的处理等;(四)检查频次:公园综合性安全检查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园

8、区管理、餐饮、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动物饲养和观览、设备管理等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部门级综合安全检查;规模较小公园的安全检查可合并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第十二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专业消防应急小分队,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合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

9、治安保卫巡逻队,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在重点时期和重点部位应加强巡逻力量,及时疏导游人,并做处置突发治安事件的准备。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和行业管理规定核定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遇有黄金周、主要节假日及大型活动等重点时期,应随时掌握入园的人流量,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疏散游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公园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加强文物、古树名木等园内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有关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保护。第十七条公园内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做好防雷设备日常维护和隐患排查工作。(一)向游客宣传普及科学防雷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

10、护意识,最大程度地防止雷击事故发生,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及损失;(二)公园里高大的树木或防雷装置旁应竖立警示牌,提醒人们雷雨时请勿靠近,上山路上竖立“雷雨天气,请勿上山”等警示牌;(三)及时通过公园电子屏、园内广播等方式转发气象部门雷电预警预报,采取措施疏散游客,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四)每年进入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设备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因雷击引起人员伤亡或森林火灾事故,能快速有序地做好灭火、救护、善后处理等工作。第十八条公园应当严格遵守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一)公园内配电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清扫和检修。清扫的要求:

11、清扫电器设备上的尘土;进行电缆和接地遥测;各部连接点和接地处的紧固情况;检查油式变压器是否缺油。检修的要求:室外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半年检修一次,室内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年检修一次。各种记录至少保存一年,重要记录应长期保存;(二)安装或移动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接线和安装。任务部位的线路、闸箱、开关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除电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接电源或接线增容;(三)所有电器设备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漏电保护装置。第十九条公园内使用燃气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立燃气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用气。(一)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

12、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二)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燃气安全知识;()餐饮经营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餐饮经营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四)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有计划地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条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13、,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公园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二十一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

14、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一)严格落实“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工作要求(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人员有操作证;设备依法检验合格;有应急预案并演练,有演练记录);(二)严格限速。观光车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观光列车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三)严格限员。观光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观光列车(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额定载客人数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四)严格限制行驶条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非公路用

15、旅游观光车辆运行时的行驶路线图,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观光车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观光列车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应当配备灭火器;(五)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要求。使用单位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检查;使用过程中加强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巡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等,有关检查巡检都应有相应记录。第二十二条公园进行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高处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

16、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二)安排负责现场管理的专门人员,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游览危险地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游客安全。(一)在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应设通行复线,保证行进畅通;(二)园内可以通行汽车的桥梁应

17、设立安全通过标准警示标志,不能通过汽车的桥梁除设立不能通过的警示标志外还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三)应加强对山石的安全检查,使山石保持本身的牢固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他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应牢固,设立不允许攀登的牌示;(四)在各种游人集中且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事故的地段,应设置禁止游泳牌示及拉设警示线带或安装防护性护栏。第二十四条公园内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清晰易辨,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更换。张贴其他宣传品不允许遮挡安全标

18、志。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应派专人负责监管。第二十五条公园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园进行绿化打药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程序进行。在游览区内打药,应避开游人高峰,并设立牌示提醒游客注意。员工在打药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领取药剂;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将空瓶及剩余药剂及时带回,交予专人妥善处置。第二十七条进行绿化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程序进行。在对树木修剪、移栽或支撑时,应设安全防护绳和牌示进行隔栏,设安全员并设专人疏导游客;在进行浇水作业、绿化用水井盖打开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第二

19、十八条公园在开放期间进行维修、改造等施工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应当与游览区隔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九条公园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制定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活动场所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报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搭建的构筑物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举办期间,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

20、场秩序。人员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符合安全要求。举办大型活动的公园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第三十条有游艺机械和游乐设施的公园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维修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考核,持证上ULJ冈O(一)对游艺机械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并做好各项安全记

21、录;(二)在每项游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做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三)园内严禁使用未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游艺机械和游乐设施。第三十一条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的公园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二)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加强应急救援演练,熟悉救援预案内容,了解安全出入口和疏散

22、通道位置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职责;(四)经营场所单场次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第三十二条高峰时期日均客流量达到5000人的公园至少配置1台AED(自动体外除颤器),并按照高峰期客流量增加配置。管理要求如下:(一)AED等急救设施应当统一标识,并尽可能集约放置于一个装置内,装置外部应有AED操作简易说明或操作流程图;(二)AED等急救设施设备应当安装在人流量大、心脏骤停发病率高、位置明显、易于发现、方便取用的位置,且不被其他物品遮挡,有条件的可放置于有专人值守的位置;(三)AED等急救设施设备装置尺寸按照人体工程学相关要求设计,确保AED等急救设施设备拿取方便快捷,内容按照北京市公共场

23、所急救设施设备配置指南(修订版)进行配置;(四)AED等急救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与120指挥调度系统进行自动信息对接的功能,对接的信息包括具体位置、电池电量、是否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等;(五)公园管理机构负责AED等急救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耗材补充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安排专人做好巡检和记录;(六)配备AED等急救设施设备的公园,要及时安排专人参加由卫健部门组织的培训、取证。开园期间,至少确保1名持证人员在岗。第三十三条有各种游船的公园应建立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检查制度、运行记录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一)机动游船应每日进行运行前的安全检查,检查一般包括:发动机的运转状况,电

24、瓶和电动机工作状况,油、水充填状况,船体宏观状况,座椅和安全防护设施状况,紧急救护设备、消防器材状况,传动部分与制动部分状况,喇叭、转向及通讯联络状况等;(二)机动游船应认真、详细填写每日运营日志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三)凡参加运营服务船只,应在船体打印编号、乘员定额等标志,在码头悬挂游人须知;并加强对游客乘船的安全宣传工作,严格按定员数量乘坐,不准超乘;(四)严格遵守行驶制度,专人事先了解天气预报,按照允许的风力级别开展游船活动;(五)设置专用巡逻救护船只,随时巡逻,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抢救措施;(六)严格执行防火制度,机动船只应备有灭火器材,并保证使用效能。第三十四条公园内凡对公众开放的

25、冰场,按照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制定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放。冰面要求光滑、平整、洁净,不得有影响滑行的裂缝。自然水域冰层厚度应不低于15厘米;冰上人员人均活动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第三十五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并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药品等防护设施,对游览场馆定期消毒和防疫,确保游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第三十六条公园内的租赁、承包、联营单位的经营及设施设备,应当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与其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监督检查。(一)租赁、承包、联营单位使用的电器设备、燃气设备,应到公园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6、待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二)租赁、承包、联营单位的人员应遵守公园内的各项规定,不得私自留宿客人,特殊情况应向公园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三)租赁、承包、联营单位应接受公园有关部门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第三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二)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三)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

27、的明显标志。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配有消防设施、设备的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四)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五)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六)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展出文物、文物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

28、、防潮、防虫、防灾、防震等设备和措施。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第三十九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林区防火管理办法。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并设专人管理。第四十条公园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演练不得少于一次。有关责任人和职工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系统组织(包括指挥系统和机动救援队伍)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第四十一条公园中的园林建筑内部均应当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线图,配备消防设

29、施。第四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全覆盖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公园主要负责人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公园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第四十三条公园发生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公园值班室或安保部门,并说明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及程度;当时在园的最高领导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调动机动队伍,携带相应的工具、器材在第一事件内到达现场,立即处置;同时公园安保部门应根据当时的情况组织第二批处置力量到现场。园内领导在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6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京绿园发(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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