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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22.06.27生效日期:2022.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规程的公告为维护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市场秩序,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有关要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规程,现予发布。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27日第一条根据
2、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目录编制,对申报产品联合确认后,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更新。市非机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委托承担目录编制受理、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对相关经营主体目录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引导、规范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第三条申报主体及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申报主体及产品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2 .产品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及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3
3、.具有完备、稳定的销售管控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对本市销售渠道实施有效管理,对产品实现追溯,有效解决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4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配合行政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发现所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四条申报主体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事项。第五条目录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营业执照;(二)承诺书;(三)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表;(四)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五)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电动自行车、电池
4、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相关标准及要求;(六)在本市销售管控及售后服务体系说明;(七)从左前45度拍摄的近距离5寸电动自行车实物彩色照片,并在照片空白处用印刷体标明企业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品牌(A)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九)注册商标证书(有产品品牌的需提供);(十)对于受生产者委托的销售者申报目录的,应提供生产者授权委托书。第六条协会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1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补正后可以重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征求相应电动自行车认证机构意见后,报目录确认部门。协会对审核意见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5、第七条目录确认部门每两月进行一次会审。协会根据会审结论,编制目录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目录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协会重新提交资料。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的,其相应产品到期后由确认部门从目录中删除。第九条协会应当在申报主体通过目录后3个月内,对相关经营主体履行承诺情况开展跟踪调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义务及承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检活动。第十条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企业开展年度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车型、蓄电池在本市销售渠道、储存库房等情况;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台账建设情况;对销售渠道、售
6、后服务合规经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所经营产品质量情况等。第十一条在目录有效期内,企业不在北京销售目录内车型的,应主动办理注销目录申请。第十二条在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对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车型从目录中予以删除,企业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目录申报。(-)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入目录的;(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三)不具有完备、稳定的售后服务体系的;(四)年度自查中发现问题的;(五)未履行承诺,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的。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规程(通告20198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