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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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公生(北证公告(2022)26号)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运营管理相关事宜,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9月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证券指数的运营管理,便利投资者参与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运行质量,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交所编制或委托编制并发布的证券指数(以下简称北证系列指数),以及

2、利用北交所证券交易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第三条未经北交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北交所证券交易信息编制证券指数。第四条北证系列指数的归属、发布、使用和授权管理等相关权益,归北交所所有。利用北交所证券交易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权益归属由相关指数许可协议另行约定。第五条北交所负责北证系列指数的研发编制、信息发布、宣传服务和经营授权等指数管理运营工作。北交所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机构承担前款所述工作,并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第六条北交所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北证系列指数体系规划、指数编制方法和指数运作规则等提供咨询、进行评议。第七条北证系列指数的编制方法由北交所根据市场特点制定,并可根

3、据需要进行调整。第八条北交所应及时对外公布北证系列指数的基本资料及指数行情。基本资料包括指数代码、指数名称、基日和基点等信息。指数行情包括开盘指数、最高指数、最低指数、最新指数等信息。第九条北证系列指数通过北交所指定的通信传播系统及北交所认可的其他系统或方式对外发布。第十条北交所在指定网站公布北证系列指数的编制方法、指数样本股等相关信息,包括指数计算方法、样本股选取标准与调整周期,以及样本股权重计算方法与调整周期等内容。北证系列指数样本股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前向市场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样本股调整名单及样本股调整生效时间。第十一条指数编制机构、研究机构或其他具备指数编制能力的专业机构利用北交所证券交

4、易信息编制指数,须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经北交所许可。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或其他机构,使用北证系列指数开发产品,须经北交所许可,具体包括:(一)以北证系列指数作为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二)以北证系列指数开发和经营理财产品;(三)以北证系列指数开发各类指数基金,包括非交易所上市的指数基金、封闭式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型基金等;(四)以北证系列指数为基准的期货、期权、权证、互换、掉期等衍生品;(五)北交所许可的其他产品。第十三条相关主体申请使用北证系列指数开发产品,需向北交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北交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

5、许可,并与相关主体签署指数许可协议。申请使用北证系列指数开发产品的具体申请材料及流程由北交所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获得指数编制及开发产品授权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授权范围和期限使用北交所证券交易信息,不得将北交所证券交易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发北交所证券交易信息;(二)配合北交所对使用证券交易信息进行指数编制和开发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许可或共享、出租、转让被授予的许可;(四)指数许可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北交所努力维护北证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六条北交所不承担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指数及其相关数据中断、

6、遗漏或者错误而给使用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机构或个人造成的损失。对任何机构和个人因使用北证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造成的损失,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七条对于未经北交所许可,利用北证系列指数作为业绩基准或开发相关产品,或擅自使用北交所证券交易信息编制指数的任何主体,北交所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有权要求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对北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北交所将依法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行为对北交所名称权、名誉权等造成损失的,北交所将依法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对北交所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北交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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