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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实施后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研究目录一、绪论1(一)选题背景I(一)选题意义1二、相关概念论述1(一)知识产权I(二)知识产权侵权2(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2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现状及问题3(一)立法现状3(一)司法现状4(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存在问题41.赔偿数额上42.举证困难方面4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5()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51 .主观要件52 .损宙后果53 .实行不告不理6(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建议61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原则无关62 .无过错赔偿问题需特殊认定73 .对侵权损害上应坚持赔偿原则7五、结语8参考文
2、献9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具有较高价值密度的非实体资源,但与此同时增加的还有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当前中国仍将创新作为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将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作为重要战略要求。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关键。但不能忽视的是,当前就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漏洞。尤其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在实务界和法学学术界都仍有诸多讨论。同时,民法典作为一部举足轻重的法律,它的出台也影响了公共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迫使他们树立物权观念,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本文对民法典颁布后的中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贿偿进行研窕,从相关概念的理论研究入手,结合知识产权惩罚
3、性赔偿的实际案例,进而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现状和隐忧,并提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以期能够为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保护权利人利益并充分发挥其知识效益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完善措施一、绪论(一)选膏量惩罚性赂偿是由法院判决使得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支付商昂的赔偿费用,以此来增大侵权者的侵权乐力和经济成本,以达到对知识产权侵犯犯罪行为的凝遏与惩戒,同时强化了对知识产品和原创性成功的保护。我国在2013年新的商标法中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为更好地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在知
4、识产权保护领域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为了更好地在立法中规范惩罚性赔偿,并在司法中有效适用,应该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和探究。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和应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典型案例,以理论结合实际的形式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引入和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以此存在的问题,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脑偿的相关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6民法典B)的编篡工作是从中共卜八届四中全会开始的。草案已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卜五次会议上整体提出。民法典的实施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做了更具体的完善,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问题的研究也提供一定支持“(二)选意义本文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问
5、题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赔偿的实际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同时本文结合相关的理论知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对丁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规定提供/完善的建议,具有理论意义。二、相关概念论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1.1.ectua1.PrOPerIy)指人的精神在生产过程中,人的大脑工作创造出所有的科学和艺术成就都有一定的表达形式.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虽然使用“知识产权”对相关问题进行描述,但在客体权方面的理解上并没有将其认为个人的经济财产,而是划归为具有主体性参与的脑力成果。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丁知识产权的认定为: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
6、、工业和商业方面,基于其智力和创造性的产出以及在商业和管理方面的商标、声誉、经验和知识而享有的专属权利。(二)知识产权侵权在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常规流程中,管理审理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或国家行政部门通常会苜先确定索赔所依据的知识产权是否其实有效以及原告是否是该权利的所有者,然后确定被告是否有切实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宙事实,再结合例证进行审理,最终确定知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支付给知识产权人的始偿金额,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例中,被告往往会指摘原告的知识产权合法性是否成立,这主要是由于当前对知识产权的界定范用模糊和确认条件不够明确,进而导致了知识产权人对于知识产权拥有的“不确定性”苜先就知识
7、产权本身而言,其获取和认定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知识产权拥有者往往无法做到完全的符合法规,同时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的确定程序上也有一定漏洞,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杳和授权的过程中,对于程序问题等方面的讨论常常有不少的争议,一般来说,法律赋予公众肽疑、撤销或取消政府机关授予的权利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启动通常是这种诉讼的开始,被指控的侵权者通常会挑战权利人的权利,作为首选的补救措施。(三)知识产权燃罚性JKtt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基于侵权人的不法行为,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给付实际损失之外的金钱赔偿。惩罚性原则具有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惩罚和约束著作权侵权行为等功能。从法理
8、角度出发,惩罚性赔偿原则配适我国当前现状,互联网作为基础性架构嵌入社会系统之中,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迭代也同时加速r电子信息资源和电子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加复杂和混乱的知识产权生.态。此时,惩罚性赔偿原则能够较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尺度,也能够更及时有效地对知识产权侵权人做出惩罚与威馁,体现了法律对产权人原创知识产品的保护,也贯彻和彰显了法律所茶持的公平原则。从律法实践力度来看,这一原则应对的是侵权者故意侵权、主动侵权、拥有侵权手段、大规模侵权等大规模主观恶意的侵权行为。在中国当前高度信息化的经济架构中,部分个体或组织为谋求经济利益,常常通过隐峋的方式,进行一系列不同规模不同程
9、度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尤其在短视频和文案创作象域尤其严重。这不仅给原创知识产权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扰乱了稳定有序的经济秩序,不利丁创新和原创知识的生产与流通,甚至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连锁反应,在此中情况卜.侵权贲任原则无法有效涵盖当前知识产权市场的变化,也无法有效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大多数这类侵权案件中,侵权者往往采用利益填补和财富转移等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即便被法条执行嘲偿,侵权行也完全可以利用被侵权衣知识产权获利进行赔偿。侵权货任原则往往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震饿力不足,更无法有效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而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是根据造成损害的人的行为,运用一套标准和规则来增加赔偿金额,除了
10、赔偿之外,还会对违法拧处以超高的赔偿数额用以惩罚。这套原则的引入和实践一方面能够有效震摄知识产权侵权人,使其不敢进行违法违规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律法对于被侵权者的保护和关注,最大程度的规避由于司法程序木身漏洞而可能对产权人带来的判定不公等相关问题,根据当前法务实践及学界讨论,有学者认为该原则的适用一般遵循两个要点:一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的;二是侵权行为必须对权利人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现状及问题(一)立法现状我国1992年专利法提出了专利侵权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人认为这是由于我国侵权法理论的影响。根据2000年的第二次修订后,专利侵权要遵守两个条
11、款,第一个条款规定,授权销售所有三类产品都构成侵权,即直接来自未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工艺专利的产品。第二条规定,对于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制造和销隹的产品,即使侵权者不知道侵权行为己经发生,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五任.只有在承担损害赔偿货任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损害赔偿原则。可以说,2008年的最新修订是对以前修正案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一)司法现状我们的司法强调“过错推定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我们认为,我们的司法实践受到以I;三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立场和趋势的影响。第一种立场认为,在这类侵权案件中,只要权利人能锅证明侵权人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侵权人在主观上就构成侵权,并对所造成的损害
12、承担贵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某些类型的赤任,包括停止侵权和排除干扰,不需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因此,权利人不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构成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第三种立场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侵权人不知道或没有义务知道,法官仍然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适当的婚偿、恢及不当得利和其他特定义务。(三)我E1.WR产权燃罚性”存在问1 .JMKff在很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虽然能够证明被告确是存在侵权行为的,最终也赢得r胜诉,但是往往却不能使原告得到其所希望得到的赔偿金额,因此常常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我国基本都是按照法定婚偿条款对权利人进行赔偿,数额的战比范围也比较大,还不能达到充
13、分并且足额补偿的效果,无法改变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偏低、保护水平不高的现状,如何能在赔偿数额的判定上能有更多的选择性以及合理性,让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赔偿,还是需要进行更多地探索。2 .拳法困难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袍畴,因而也需要遵循“谁主张,选举证”的民事举证资任分配的殷原则(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侵权除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发现在很多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产权拥有者充分的证据的缺失会导致无法证明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因而使其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现行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需要被侵权者承担更加严苛的举证费任,就算J京告可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但只有一小部分的权利人能够提
14、供因被侵害而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得到非法利益的相关证据,存在举证困难或是举证不利的情况.较为常见的举证困难的情形是能够证明侵权产品销住总数或销售利涧的财务账簿等证据,大都被侵权方掌握,权利人是无法接触到这些证据的。就算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同取此材料,侵权方也有拒绝的可能性,即使愿意提供也可能提供的是篡改过的账簿。而举证不利是指,权利人在计算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总数和专利产品合理利涧时需要提供账目明细或者研发专利所需的成本证据,但是受其自身经营规模和管理情况的制约,无法提供完备的证据材料。例如有限五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就应当要建立其实、完备的财务账册,这对
15、权利人来说无疑是不利的。因此,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能给予权利人很好的补偿,对侵权人也没有施以严厉的处罚,侵权人没有损失导致其更加肆无忌惮地做出侵权行为,这就与专利法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W产权公料性1度的适用条件专利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为惩罚性赔偿具有特殊性,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就应该考虑到其特殊性侦从而需要严格地限制其所适用的条件。具体包括:I.主观要件惩罚性赔偿具有极强的惩罚力度,在对其的适用条件上应该要仃严格的限制,我认为要全点在于侵权人具有主观意识上的故意侵权行为。如果是善意的侵权人,并且能铭充分证明已经遵守法律的规定
16、,做到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侵权情况的发生,那么对其再施以惩罚性赔偿就与立法的目的相违悖.另外,权利人若想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侵权人是主观故意的行为,那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是非常恶劣的了,就应该对其施以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最后主要是以侵权拧的主观意识作为标准,但是在判定时还是需要考虑到其在侵权时的行为方式、结果表现等客观因素,这或许会些微地影响到主观因素的判定,但是作用有限。我国的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货任原则,只是过失侵权的,补偿性赔偿就可弥补权利人的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具有严厉的惩罚性质,只有存在恶意侵权的侵权人才可适用该制度,这样才符合惩罚和过错相适应的原
17、则。2 .损后果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只要产生了损害后果,就可以根据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必须是权利人产生了严全的损失,对于严重损失程度标准的制定,可以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来进行衡量,例如,一线经济发达的城市,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视为泮重损失.但是考虑到权利人举证困难的楮况,在权利人举证时可适当降低其因损失严!It而所需要达到的证明力度。除r产生泮重损失外,同时还必须存在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r巨大的非法利益,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类里、专利的市场价值以及权利人的损失对侵权人的非法利益数额做出判定.3 .实行不告不理专利侵权诉讼
18、属于民事诉讼,那么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应该采用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指的是非经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并I1.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是不能够依据职权适用该制度并作出判决,这是防止公权力过多的介入私权之间。因此,需有权利人的请求,才能对专利侵权行为判定是否可以施以惩罚性赔偿,也应成为适用条件之一.(二)充我B1.如iR产权最罚性倭的具体仪1.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与JM原则无关有在我国的无过错婚偿原则的引入上有两个观点,基丁这两个观点,无过错赔偿问题都没有在认定侵权行为、排除侵权责任中得以体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所有侵权行为归为类,对于侵权所造成经济损失,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基本原则,直接
19、侵权采用过错赔偿原则.还有一种观点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按照侵权方式划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而后根据不同侵权方式采以不同的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直接侵权采用无过错赔偿原则,间接侵权则采用过错赔偿原则。笔者认为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要有明确的规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需要被纳入考虑的关键范畴,而是但凡有超出法律范围的事实就应判定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根据上文所提出的对商标权、专利权等的侵权,一旦行为人做出r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产权人权利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全体公民法理意识的提高,事实上且违反这种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已经发生,另外,侵权行
20、为的实施就需要承担形影的民事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范围及程度等则有顺于法仃的认定结果.2无过“像问1.1.特殊认定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及时的行动,需耍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制止侵权、消除有害影响等。当然这写行为也符合国际上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和理念。行R1.PS协议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命令方终止侵权行为,包括禁止进口的侵权货物在其管辖范围内进入商业领域,在该进口已得到海关当局的批准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停止侵权的裁定或者判决的有效性和及时向,不仅需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进行五任追究,并且更要注意对侵权行为的及时制止,尽可能大的挽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保护知
21、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在此情况系不需要对行为人过错进行考量。3.对侵权投上应息持AHK原则主张将过错赔偿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但不承认这一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我们从受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人的角度来看,不同特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侵害结果不同.具体的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特性:侵权行为的广泛性、多样性、技术性、隐秘性以及多样性等。关于上述的特性笔者在前文已经做出详细介绍,这些特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对侵权者过钳举证的困难度。正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就是讲的一些处于弱势的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面对发杂技术性、降
22、秘性的侵权行为中,因为举证不充足导致难以得到赔偿.并且为了防止过错推定原则被滥用的情况发生,会在很多情况下出现过度的保护受害者而无视被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及诉求。因此,对于过错推定原则的作用范围应该做出更加细节和全面的法条说明,尤其要注意举证贡任的承担问题上,尤其是在可察性与公正性的实践方面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当作为一种基础准则,同时将过错推定作为参照和辅助原则。在实际的诉讼案例中,如果被侵权人在诉讼中能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侵权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臼己无责任,那么就从侵权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侵权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中有错误,并为此承担赔偿货任。如果被侵
23、权方无怯证明自己没有造成损害事实,那么基石损害事实的判断推定被侵权方在损害事实中有错误,因此也应承担赔偿贲任,这样方能既有利于侵权人和被害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证司法的统一审判和执法。五、结语我国经济已进入高痂量发展时期,这使得我们更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力度.以此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引入额外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增加侵权者侵权成木,以达到显著的震慑和惩戒作用,从而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切身利益,进而激发知识的生产与创新。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追究侵权者责任的一个关键环节,中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导致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不一致,因此需
24、要以怯学理论为基础,遵循法学基本理论分析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研究,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参考文献川王哲我谈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研加J.时代经贸2018(:100/02.温璇,胡忠混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近原则IJ1.法制博览,2018(17):205.3季连帅.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贲任探析.学习与探索.2016.(5):82-85.施志春.知识产权侵权归货原则研加D.吉首大学.2017(5).刘晓纯.侵权贡任法视角下的专利侵权好偿原则研究J.知识产权,2011(9):45-48.|6|邓超.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赔偿问题J.法人,2021(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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