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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作用,近年来,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坚持以最严格保护为总基调,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发生在市区、栖霞区的一审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积极发挥跨区域管辖职能作用,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效能,优化创新创造创业法治环境,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创新型城市
2、中心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基本概况(一)收、结案总体情况20202022年,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692件(含民事2629件、刑事62件、行政1件),新收2616件(含民事2560件、刑事55件、行政1件),审结2555件(含民事2497件、刑事58件),结收案比为97.67%,结案率为94.91%o从近三年收、结案整体运行情况来看,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数持续增长,2021年之后攀升速度明显加快,2022年的收结案规模已超过2020年的两倍。为推动繁简分流改革,法院建立复杂案件专业审判庭审理,简单案件速裁团队审理的分案模式,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简单民商事一审案件直接分配给速裁团
3、队,知产庭组建专业团队对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从审判质效数据分析,全院2020年审结知产案件507件,简易、小额程序适用率63.51%,平均审理天数88.47天,审判团队组建后,全院2021年审结知产案件984件,简易、小额程序适用率74.70%,平均审理天数66.53天。通过繁简分流改革和组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团队,全院知识产权案件简易、小额程序适用率大幅增加,平均审理天数大幅减少,审判质效得到明显提升。(二)民事案件收案情况法院2020-2022年知识产权案件收案类型表收案案由CZ020年CZ021年CZ022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总数N9844C20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
4、纷CN2862r16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0E926特许经营合同纠纷U1.99f工0技术合同纠纷E乙29著作权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LL侵害商业秘密纠纷NL(其他(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新收案件的类型看,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案由。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中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征,2022年的新收案件规模已超过2020年的三倍。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外,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收案类型构成稳定,总体数量变化不大。(三)刑事案件收案情况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8件165人(含
5、2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量最多,占结案总数的八成以上。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5件,占比8.62%,涉及共同犯罪的有30件,占比51.72%。(四)民事案件调解情况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为45.45%,涉及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调撤率为43.91%,涉及商标权纠纷的案件调撤率为56.55%,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调撤率为30.86%o法院吸收了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徐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调解中心、市栖霞区法润公益法律服务事务所作为特邀调解组织,与徐庄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签订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合作备忘
6、录,共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做前期协调工作。调解组织打破信息和平台壁垒,利用信息化平台,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诉前调解,有力助推审判效能的提升。从2020年到2022年,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从5.31%提升到34.90圾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助推纠纷多元化解。2020年2021年2022年诉前调解51513491836收案数诉前调解结案数47112501911诉前调解成功数25259667二、案件特点(一)民事案件1.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随着网络传播媒介的广泛运用,网站/公众号运营者需要长期稳定且频繁的内容更新以满足受众需要,擅自转载他人作品成
7、为吸取流量的捷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而因该类案件侵权事实简单、取证成本较低、回报收益较高,权利主体产生了较强的维权意愿,导致该类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比如,2020年,法院受理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为228件,2021年则快速增长至662件,2022年增长至716件。2 .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呈现维权主体集中、诉讼标的额小、侵权类型相似的特征。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多为批量诉讼,维权对象以终端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主。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侵权类型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使用KTV音乐、文字和摄影作品,商标权纠纷案件的侵权类型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零售超市销售侵害商标权的产品。从
8、标的额分析,著作权纠纷案件平均立案标的数额38691元,平均结案标的数额21374元,商标权纠纷案件平均立案标的数额211829元,平均结案标的数额147665元。3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领域集中且具有群体性特点。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多集中在餐饮、游乐项目、快递等领域,较为典型的有涉及儿童VR游乐项目的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17件,涉及餐饮项目的炯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9件,涉及汽车智能柜项目的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7件。该类案件中的特许人一般采用提供运营指导收取指导费、收取品牌加盟费的方式开展特许经营,原告多为加盟商,常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未履行披露义
9、务、未履行指导义务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二)刑事案件1.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从法院2020年至2022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分析,上述两类犯罪的数量占比达96.36%o该类犯罪的犯罪手法基本为假冒或销售假冒的名牌化妆品、饰品、服装、箱包、汽车配件、白酒等,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多名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分别负责运输、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长期共谋实施犯罪,具备较为明确的犯罪产业链。2 .适用缓刑比例较高。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往往因产销分离而难以追溯上游抓获幕后老板,能够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多数为犯罪产业链中某一环节的辅助人
10、员或网络售假人员,这些犯罪主体多具备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同时又因相关证据难以查证,犯罪数额尤其是违法所得数额认定难度较大,故在量刑时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从法院2020年至2022年审结的58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分析,被告人人数总数为165人,其中被判处适用缓刑的被告人人数为122人,占比73.94%。3 .罚金金额较大。涉及知识产权的七种刑事犯罪均有罚金刑,从法院2020年至2022年审结的58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分析,单位犯罪5件,罚金金额总计为745万元,平均149万元;被告人165人总计被判处罚金金额达10673.6万元,人均达64.6885万元;被判处罚金的最高金额为2000万元,被判
11、处罚金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有5人(含单位)。4 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普通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存在审查要素上的交叉,同时又区别于民事侵权案件的审查标准,在罪与非罪的事实认定上本身难度较大,在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体制后对承办法官的裁判思路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之近年来涉及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更新迭代,法律适用难度增大。三、典型问题(一)维权对象扩大化正常的维权应当是以源头治理为重点,而目前大量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维权对象却以终端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主,对于上流生产商、供应商关注不够。典型代表如以KTV经营者为被告的著作权侵权批量诉讼案件中,已有大量被告举证证明其系
12、从VoD设备生产商处购得播放设备,被诉侵权作品均由VOD设备生产商直接预装,但原告在获取赔偿后并未向VOD设备生产商维权,而是继续起诉其他KTV经营者。某些商标权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已经明确标注了生产商,权利主体却仅仅对于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店、小超市、个体工商户提起批量诉讼,甚至在针对线上销售行为进行诉讼并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又针对线下销售行为再提起诉讼。维权案件中不乏取证后不立即通知侵权人停止侵权,而是等待几个月或一年后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维权主体想通过拉长侵权期限从而获取更高的侵权赔偿,这种维权模式有违权利保护初衷之嫌。(二)精细化裁判思维和标准欠缺知识产权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
13、标的额较小,权利人主张的合理费用可能远高于侵权赔偿数额,故通常采取批量取证、打包委托代理、分次起诉的维权方式。由于批量案件与单个案件的维权成本差异明显,权利人往往先通过个案诉讼以获取判决确定的相对较高的赔偿标准,随后按此标准在不同法院提起批量诉讼,不同法院往往会有不同的考量因素,缺乏统一的精细化裁判思维和裁判标准,最终造成裁判结果差异较大,进而导致裁判结果合理性不强,权威性不足。(三)侵权风险防范意识欠缺被告大多系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随意转载他人发布在网络平台的文章图片、擅自使用他人商标、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等,他们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的经济利益较低,
14、往往还达不到法定赔偿最低标准。因欠缺风险防范意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能养成及时留存产品来源、交易单据等相关凭证的习惯,销售者在发生侵权诉讼时难以举证其有合法来源,造成源头追责困难的局面。四、经验做法(一)适用裁判新标准,践行最严格司法保护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显著提升侵权成本,有效遏制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鱼无双”案件中,依法认定被告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注册类似商标的方式大量许可案外人使用“鱼无双”、“嘿鱼无双”等标识,造成市餐饮市场上大量冒牌的鱼无双餐饮店横行,导致普通消费者难以甄别品牌真伪,严重扰乱了市场
15、秩序,侵权性质恶劣,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6万元的诉讼请求。该案通过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惩罚性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相关规定,严厉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普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的积极性,营造了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在蔡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判决有力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维护了版权市场的交易秩序,该案承办人因办理该案被国家版权局评为“2021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二)调研民企新需求,提供针对性司法服务实地走访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声医学诊断有限公司等新医药公司以及现代
16、快报传媒有限公司、省广播电视总台等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大量需求的企业,了解企业当前维权困境难题,提供针对性司法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专题调研报告。联合市场管理部门在徐庄共同举办“宁品汇企业家下午茶”主题沙龙活动,邀请辖区内多家科技创新企业代表互动交流、分享经验,以主题报告形式分析介绍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主体参加座谈会,共同研讨如何多方联动,守护创新,共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三)多方联动新模式,助推源头性纠纷解决深化与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社会机构的交流协作,引入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并与徐庄高新区经济发展和
17、科技创新局签订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共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与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关于支持栖霞区知识产权高质量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作协议,共同搭建知识产权常态化交流合作平台,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与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一市区人民法院研究生工作站”,通过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加强法治人才联合培养,进一步推动司法实践与法治理论深度融合。(四)运用宣传新媒介,打造特色知产品牌统筹用好各类新媒体平台打造“玄法知产”特色栏目,精心挑选有亮点、有趣味、有教育意义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推广,其中知产江湖修炼手册系列
18、原创普法游戏广受好评,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转载推广。积极开展助企纾困专题讲座,多平台线上同步直播,法官实时互动答疑解惑,全方位、多角度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走进社区、走进学校,通过公开开庭、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将普法宣传带入居民身边,真正实现家门口学法、守法、用法。五、下一步工作重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事关“国之大者”,法院按照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2020-2024年)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
19、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今后,将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持续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部署,切实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治实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不当维权、滥用诉权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在审判中落实创新导向,防范权力过度扩张和滥用,精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健全
20、完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三合一”专业审判团队业务水平。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充分发挥证据保全、调查令、刑事制裁等诉讼制度的作用。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就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机制、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座谈,协同建立知识产权社会信用监督机制,设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档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三)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管委会等主体共同谋划、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尽可能在前端化解纠纷,加强诉源治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法院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
21、的协调合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有效拓宽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渠道。(四)努力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通过不断拓展司法服务功能,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积极贡献司法力量。开展法律体检活动,根据企业需求进行点对点式回访,总结行业共性问题,为辖区企业提供法律提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联动行政机关、高校、行业协会等各类主体构筑优商护商全链条,帮助企业提振发展信心、化解发展难题。充分利用公众号、网站等宣传平台持续强化以案释法,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激励创新氛围。附: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一、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22、,不得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不得以使用作品客观上对著作权人有利为由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原告常某系茉莉飘香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该作品享有盛名。被告某演艺公司使用茉莉飘香音乐作品编排了舞蹈茉莉花开,并在全国各地演出活动中使用茉莉飘香音乐作品进行舞蹈表演。被告某网络有限公司将舞蹈茉莉花开拆分成独立的视频片段上传至其网络平台。常某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某演艺公司赔偿损失。经查,被告某演艺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舞蹈表演中公开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表演权。被告某网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使用茉莉飘香音乐作品的舞蹈节目上传至其网络平台,
23、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茉莉飘香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支持了常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某演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元。典型意义: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侵权人对作品的使用虽在客观上提升了作品的知名度,但不能因此改变侵权行为的性质,也不能因此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案例2未
24、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叶某系“鼠你有钱”“鼠你最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被告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作为网店货物的宣传图片,故诉至法院。为了证明所用宣传图片的来源,被告提供了其他淘宝网店产品销售网页截屏打印页作为证据,但是原告认为该份截图来源不明,不能说明被告所用图片正当来源,即使被告是从其他网站下载获得,也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本院审理后认为,比较原告美术作品与被告使用的宣传图片,两者的差异在于图案底色,原告底色是红色、被告底色是白色,原告字体旁配飘带、被告没有;“鼠你有钱”图案,两者的差异在于飘带和鼠身颜色,原告配有飘带
25、,而被告没有,原告鼠身由白色和粉色共同组成,被告鼠身通体粉色。经过比较,从作品内容上来看基于一致,区别之处并不构成决定性影响和妨碍图案整体的美观度,能够认定为系同一幅美术作品;其次,被告无法证明其使用该美术作品的合法权利来源,因此被告在网店产品销售宣传页中所使用的图片,其内容应为原告的美术作品“鼠你有钱”“鼠你最棒被告作为网络店铺的运营主体,未经原告许可,在该企业运营的网店产品宣传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典型意义: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所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创美
26、术作品和被诉美术作品,在相似度上应当达到多少比例可以认定构成侵权,无法给出具体的数字,但是构成实质性的相似是必须达到的审查标准。具体判断时,要结合一般公众的通常看法、专家的专业分析、作品传达的核心思想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注重不特定公众的生活感受和主观判断,在剥离了被诉美术作品的次要部分以后,剩余的主要部分是否显著的具有原创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是否影响正常的传达和体现作品的思想内涵。从本案来看,被诉作品的飘带、颜色属于次要部分,剥离以后并不影响主要部分的内容表现,从普通公众的认知角度,两幅作品本身没有根本区别,属于实质性相似,因此应当认定构成侵权。二、商标权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故意侵害他人依
27、法享有的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甲公司系“鱼无双及图”“危瓢双”“危辗曼”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曾在其经营的店铺的店招、店内餐具、桌号牌上使用“龟瓢曼”标识,经甲公司起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甲公司8万元。该案后,被告将店招、菜单、优惠券处标识改为“嘿龟瓢曼”,并将“嘿”与“龟瓢曼”之间用标点或图形隔开。原告吴某自甲公司处受让取得“鱼无双及图”注册商标后诉至法院,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曾实施过侵犯“鱼无双及图”商标的行为,此后其在自创品牌或受让取得品牌时应以更加慎重的态度予以甄别,防止再次侵权。但被告继续使
28、用与之前“龟瓢曼”标识相一致的繁体字“嘿龟瓢曼”,并在将“嘿”与“危瓢曼”之间用符号或者鱼形图案相隔开,突出使用“危瓢曼”这一显著识别部分,攀附“鱼无双及图”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引导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被告甲公司在使用“嘿龟辗曼”标识时具有明显的恶意。被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了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情形,符合商标法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16万元,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典型意义:本案被告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了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29、的情形,符合商标法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另外,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大量许可案外人在经营餐厅中使用“鱼无双”、“嘿鱼无双”等标识,造成市餐饮市场上大量冒牌的“鱼无双”餐饮店横行,导致普通消费者难以甄别品牌真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严厉打击了这种假冒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的积极性,营造了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案例2在权利人并非善意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利的前提下,即使其已经实际享有注册商标,也难以弥补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的缺陷,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法国育碧公司自2007年起发
30、行“刺客信条”系列游戏,并于2007年1月25日在第9类、第28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了英文字母商标,英文字母商标为“刺客信条”游戏最具代表性的图标。2009年10月29日,甲公司设立,后以图形为基础在诸多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分别注册了“刺客信条”图形、英文以及文字商标近160枚。2019年7月9日,甲公司书面授权原告(系甲公司的唯一董事)为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总代理,并代表甲公司或授权第三方参加民事诉讼。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网店售卖的黑色双肩包正面印有与涉案商标类似的图案、字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不以诚实劳动方式来创造和积累自身商标的市场价值
31、,而是以攀附“刺客信条”系列游戏知名度的方式,企图垄断“刺客信条”的图案、文字和字母的商标权利,该攀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在取得涉案商标权利后,原告没有充分的宣传或者大量的实物销售,仅以对外授权许可的方式来获得商标的财产性利益,且依托商标禁用权利以及损害赔偿制度,针对游戏周边产品销售商提起侵权诉讼,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原告以诉讼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依法不应保护,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商事主体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任何违背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行
32、为,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三、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行为人对其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织锦专业委员会发现被告盗用原告名义在其生产的有关产品上,以“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监制的名义,给被告产品出具“收藏证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发放并销毁盗用原告名义出具的产品监制“收藏证书”,不得继续印刷及使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有关维权费用17.3万元。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出售的云锦产品中加入收藏证书,收藏证书的落款注有“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经查,我国并不存在“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这一社团组织,被告虚构这一看似权威却并不存在组织并
33、附加在其销售的产品上,给普通公众造成被告产品经过了权威学术机构认证,产品质量更为优良的误解,该行为实属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同业其他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及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故被告的该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典型意义:“云锦”达到了中国传统丝织工艺的巅峰状态,代表了中国丝织工艺的最高成就,列中国四大名锦之首,系一张亮丽的文化名片,入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云锦”产品的价格不菲,被告虚构“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这一机构,对其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扰乱了市的文化市场秩序,判决被告停止以“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名义出具的“
34、收藏证书”,充分保护了织锦业的良性竞争。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效遏制了个别企业虚假宣传、“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对传统工艺的知识产权权益加强保护的司法政策。【案例2】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系不正当行为。将企业字号商标化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自1998年开始经营制药设备的制造、销售,注册了和“健牌”商标,其品牌产品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一于2010
35、年9月1日成立,被告二于2017年9月6日成立。被告一与被告二名义上是两家公司,但人、财、物高度混同。2018年2月14日,被告一经核准注册“金陵健牌”商标。自2000年起,原告的制药设备销售业务已拓展至地区。自2016年始,被告一、被告二亦多次参加各类行业展会,被告一在参展期间采用放大及变换字体方式突出显示其企业名称“健牌”字号。被告一、被告二在其网站首页采用放大及变换字体方式突出显示企业“健牌”字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一、被告二擅自使用他人有
36、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一、被告二在行业展会及企业网站上将“健牌”字号商标化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并赔偿原告浙江健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0元。典型意义:良好的信誉和品牌是企业经营的核心竞争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和商标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非企业长期良性发展之路,还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企业经营应当注重树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品牌和企业
37、形象,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积累商业信誉,切不可“蹭热度”“搭便车”,以免引发诉讼纠纷。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应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能力。如特许人在被特许人开业后,基本上不予管理与指导,导致被特许人经营困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加盟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市加盟开设狼人杀俱乐部实体店,被告承诺为原告提供实体店经营管理体系文件等系列文件,并完成对其相关人员上述文件的培训和指导直至独立运用上述文件,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店铺经营管理、销售管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财务处理、店铺安保等
38、各方面的指导,另外承诺对店的进行新媒体推广若干次,每年应组织策划全国性的线下实体店营销活动若干次,组织全国性赛事等内容。原告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对其加盟店的其他推广,未能对原告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帮助其进行规范化管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赔偿损失。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并不具备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证据,在履行双方合同中,未能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也未能严格按照合同为原告提供相应的宣传和推广活动,致使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困难重重,难以为继,直至经营门店关闭。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
39、告有权解除合同,判决解除加盟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25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典型意义: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交纳加盟费不仅是为了获取经营资格,也是为了获得一种经营特定商业模式的能力,因为仅仅取得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以使其顺利开业;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才有可能促成其成功经营。如特许人未能将其所谓的“成熟的经营模式”通过提供指导、宣传、培训、管理等服务复制给被特许人,导致被特
40、许人根本无力抵御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从而失去了通过加盟降低经营风险的初衷,无法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被特许人则有权解除合同。【案例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有明确条件、备案要求和披露要求。上述条件尚未具备、手续尚未办理的情况下,特许人即对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则可能承担合同被解除、费用需部分或全部退还的风险,同时还可能承担被特许人因此产生的损失。被告自行经营面包店,并于2018年注册某面包品牌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当年,原、被告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独创的面包连锁店,被告将注册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并提供开店评估、对外宣传、经营指导、商品
41、供应、培训、门店设计等服务,原告需支付一次性加盟保证金和每年的加盟费。签订合同后,原告承租房屋开设店铺,后因经营不佳、商场要求原告调整店铺位置,原告故而闭店。现原告以被告不符合特许经营资质、供应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赔偿装修及租金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进行相关备案;被告亦未能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原告披露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以及现有被特许人经营状况、相关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而被告隐瞒的上述信息,是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足以影响原告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的选择,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据此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
42、相应损失、返还相应费用。典型意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经验、获得了一定的美誉,企业为了更好经营可能采取开放加盟等特许经营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但开放特许经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明确条件;有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明确要求;有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基本情况和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等重要信息的告知义务。否则,很可能被认定特许人构成根本违约,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视合同履行情况,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等。而被特许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未全部了解其所加盟的企业时,就签订协议、承租场地、进行营业,很可能因经营
43、不善、特许人已提供了一定服务等原因,造成自身部分加盟费、场地费、经营成本等损失。五、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案例1私刻光碟、倒卖视频资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视频网站下载高清影视资源,使用蓝光光碟刻录机自行复制上述影视资源形成蓝光影视光碟,或从他人处购买蓝光影视光碟,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6.7万余元。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
44、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蔡某购买刻录机、电脑、打印机、蓝光打印机、移动硬盘、光盘等设备和材料,通过网络下载影视资源,后复制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96.7万余元,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以被告人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没收被告人蔡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
45、库。典型意义: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不仅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不法行为,维护了版权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表彰。【案例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承担刑事责任。SupremeSupremeHBI公司是第18624840号第867726号、第3073061号泣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章节四公司是第14108746注册商标的所
46、有人。被告人蒋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委托他人生产假冒的SUPrenIe品牌产品,公安机关对某科技公司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带有Supreme注册商标的T恤145863件、帽子9800顶,货值金额达773万余元。被告人蒋某、陈某将委托他人生产的带Supreme注册商标产品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63万余元。被告人蒋某、黄某、陈某明知万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是假冒Champion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仍以某科技公司名义从万某等人处购买并向王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达710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黄某、陈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710万余
47、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89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83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一、被告人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
48、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没收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销毁。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对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因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获利巨大,本案判决对被告人全部处以实刑,罚金逾千万,有效打击和震慑了侵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