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4700字(论文)】.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542330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4700字(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4700字(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4700字(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4700字(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4700字(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4700字(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4700字(论文)】.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目录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9(M-)居住权的概念和性项2(二)居住权的特点2二、缘权度存在的同I一3(一)没有对居住人进行具体的范国界定3(二)未明确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3三)遗M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效力难以应对现实何超3三、XMBB三ftMU*tt4(一)扩大居住权人的范咽4(二)规定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4(Z)重塑遇4设立居住权的登记制度5a.1摘要我国居住权虽然存续时间不长,但是实际上早已经存在于大陆法系人役权制度中。在英美法系国家,居住权也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居住权最初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住房利益而产生的,后来经过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国家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居

2、住权制度,成为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国6民法典也将居住权制度纳入其中.居住权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大进步与突破,其产生必然会在更专业的视角下解决诸多现实司法问题并实现更优质民生。而我国第一次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规定,还存在若许多不足,因此当前有必要结合我国社会状况和现行法对居住权基本性旗、概念功能进行探讨并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关键词:4民法典;居住权:住房利益当代社会,住房事关国经济体系.市场运行与民生大计,是缶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全国人口持续增长的大背景之下,住房市场也逐渐被重视起来,但是受物质条件以及地理环境等因素制约,大量的人很难拥有自己的房子。住房制度必须处理所有权的以属和转让问题。因此,

3、许多外国的民法领域的法律都建立了居住权制度,以满足非业主在i定条件下获得长期居留权的需要。在我国之前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人民的住房使用权仅限于购买、出售、出租、借贷等,并没有明确房屋权的内容。历来民法届在居住权问题上的态度都不坚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学者们开始关注到居住权问题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至今仍有很多分岐与争议存在于学界和实务界当中。综观“物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物权法虽没有对居住权作出明文规定,但实际上总是伴随若我国民法制度的发展。十年来,6物权法(草案)多次公布居住权相关规定,直到2005年才被废除.这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4、2019年4月28日,人大网发布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审议稿)仍然纳入居住权的内容,对居住权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从而使我国民法界再一次就这种屡经增删的体系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在2020年6月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居住权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从居住权几次入稿与正式入典中,我们可以看出居住权制度所具有的意义与功能。一、居住权制度概述(一)居住权的概念和性质居住权起源罗马法,具体地说,就是对其他人拥有的住宅及附属设施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居住权,但并未明确它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事实上居住权不仅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而且也存在于私

5、法领域之内。居住权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属独立的物权.居住权脱胎益物权制度,它与用使用权、益物权一起构成了人役权这个更为广阔的范围。所以居住权属于人身依附性权利,它的作用与价值无法被买卖、借用、租赁所取代。(二)居住权的特点1.无偿性居住权般以无偿方式设定,原因在于居住权常常以解决家庭成员或关系较密切的其他人员的居住问题为目的,比较倾向丁某种援助,某种支持,所以不可能有偿获得,否则将损害他们对社会成员关爱的本意,变成与买卖,租赁同样依赖对价维持的关系。但并不是说权利相对人没有金钱关系,双方仍然要面对房屋维修、养护等问题,遇仃这类争议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2 .人身属性居住权只可以针对自然人而设,居住

6、权正是针对社会成员住房需求而产生,并在这一资源紧张年代提供全新住房分配形式.所以居住权制度更多地体现r对自然人居住的保护,这也是民法典民本性在其中的具体表现。确立居住权者一般还针对具有特定地位的自然人(如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他们把住宅的使用主体定位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3 .客体的特定性世界各国民法规定中,居住权所针对的对象是住宅,居住权人拥有建筑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必要时也可以利用住宅附属设施。这些条款旨在适应实际居住需要。4 .行使的限制性基丁居住权的价值与目的,居住权制度存在之初史在丁保障特定人之生活状况,故对继承、租赁、使用方式有很大制约。一般居住权人对住

7、宅的利用只限于满足生活上的需求,现在多数国家的意见都认为居住权人不得将住宅向外租赁、继承。二、我国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没有对居住人进行具体的范围界定按照我国现行&民法典B.居住权主体应以合同或遗瞅为基础,并经由法定程序予以指定,但并不是说现实中只以书面形式指定居住权人需使用住房,也可能会出现和权利人关系需切者具有居住需求。我国现在只对居住权人作出规定,而对实际居住人范围未作任何规定.事实上,居住权人固然不能脱离近亲属或照管自己日常生活中的人m,但法律应充分考虑这一部分人员的实际需要,使他们能够以共同居住的身份共同使用住宅及附属设施。(二)未明确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4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中双

8、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作了概括性规定,而第三百六十七条中居住权合同通常所载条款也只是提到“居住条件与要求”。关于居住人应否合理利用,什么是合理利用以及房屋存在毁损情形时应由谁进行养护与修缮这一基本权利与义务在我国居住权制度中根本未被提及并过度倚重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当事人不熟悉法律条文,现实中就可能由此引发许多争议。(三)遗事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效力难以应对现实问题我国民法典第368条明文规定,居住权的确立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居住权从登记之时起就已经画立.但是,我国现行民法典并没有对设立遗嘱中关于居住权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采用了登记牛效主义的原则。从法理上来看,设立居住权需要满足两个要

9、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具有定的物权变动效果。只有具符了这两条条件才能够成立设立居住权.从法律上讲,遗咽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发生效力,这还意味若遗喊中关于居住权确立的内容若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方能发生效力。这时居住权人才能持有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证明登记,而这时被继承人已不能帮助居住权人办理登记,且剩余继承人可能不愿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在此情况下,不仅很难对居住权人可得利益进行确认与保护,也很难遵循被继承人之意。三、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建议(一)扩大居住权人的范围我国民法典3中居住权主体范围过窄,仅将居住权人局限于合同、遗瞩中所约定的自己,考虑不周,司法实践中亦易造成班尬“因此有必

10、要进行进一步探讨。域外法律中关于居住权主体的规定比较人性化,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所以会有一些不符合现实状况的地方。在我国法国民法中就有关于居住权人的相关规定,而在后来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对居住权人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限制,例如在福国民法典中就将居住权人限定为家庭护理人员:在意大利民法3中规定了婚生子女的权利。我国民法上对居住权人的保护主要是指对居住权人及家庭护理人的保护。同时,在法律规定上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自由裁量,合理分配居住权。拓展居住权人范围具有三方面的优势:第一,更加符合现实需要.在我国法律中,居住权人主体通常为一人。但是我国的传统的伦理道德就决定了我国的房屋居住权人很少是个人,这不符合我

11、国的国情。在我国,父母,子女几代人居住在起是常有的现象。如果把居住权人的范围限制在一个人,情理方面就说不过去。因此,扩大居住权人范圉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如果居住权人的范围仅规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子女,那么生活在同个房屋中的其他人的生活权益将难以保障。第三,租户必须拥有相同的权利,但他们无权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最重要的是居住权和租赁权不同。租赁权仅仅是物质上的保证,而居住权它给人们一种安全感,并把居住的房屋当作真正的家。(二)规定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我国居住权制度未对居住权人权利义务进行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极易引起困惑,应加以完善。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行使方式,因此实践中出现了许

12、多侵宙居住权的现象:首先,居住权人常将房屋公共区域作为自己居住的场所:二是居住权人利用他人房屋难以避免某些博本维修与修缮问题,而我国民法典对此部分内容有欠缺,明显不合理。就修缮费用资助而言,可参照法国民法典与意大利民法典中关于重大修缮与必要修缮之划分,重大修缮主要包括房屋墙壁,屋顶及其他房屋主体修缮为重大修缮,剩余部分为必要修缮.必要修缮分为两类:一是为使建筑物更加坚固而进行的修发性修理:二是为了保护或延长建筑本身所具有的使用价值而进行的技术性修理。在重大修缮中,如果是由于居住权人或其他所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享有所有权.若为居住权人非正常居住所导致的损失,修缮费用应由其负担。其次,居

13、住权人不得阴意改变自己所拥有的住宅面枳,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贵任。再次,对于居住权人所获得的收入应该进行合理分配。此外,居住权人不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目的,因居住权之原意在于确保居住权人拥有可供居住与生活之居所,而居住权人也不应该把自改变历届之使用F1.的,如工业目的、商业目的等等。(三)物遗事设立居住权的登记制度以遗眠的方式确立居住权,居住权也要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才有效,这在实践中会时权利人造成障碍.因此,在遗嘱中进行居住权登记可以为居住权人提供另一种保障,即通过对居住权进行登记对抗主义来保护居住权。类比继承行为涉及房屋的条款,自司法部取消有关房产登记条款后,我国房屋继承已不是一

14、定要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问题,遗则生效至继承人登记期间内并没有对物权效力产生影响“与此相对应,我国法律可规定在遗峭生效后居住权即告成立,但不予登记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存在,这一做法是确保居住权人能够顺利取得权利,二是杜绝维承人与居住权人的冲突,三是能够督促继承人及时进行登记0结语当今社会房价高,房屋使用方式有限,违背r人民大众广泛的居住需求,也违背了人们对于财产灵活,多样化的使用要求。党的十九大后,国家提出要转变房屋供应主体、拓宽住房渠道、完善住房制度。民法典增设了物权专章一一居住权制度,引起了民法学界对居住权制度研究的热潮。住房权制度是解决住房问题和养老问题的关键,随着居住权的实施,弱势群

15、体对居住和住房的阻力会大大减小,房子买不起租不好的情况会得到改善。居住权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居住方式,是解决有房老人养老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居住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致的基础上形成的意定的权利,是种独立于婚姻家庭之外的法定居住权:实现合意的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既要反映其真实意思,又要遵守怯律强制性规定。自然人居住权的取得途径主要有裁判的取得、根据法律规定的取得、合同的取得和遗崛的取得,除了合同的取得途径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更适应现实的需耍,综上所述,中国&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之规定刚步入初级阶段,今后仍需进一步探讨与完善。参考文献1马鸽吕,刘雨婢.关于民法典3居住权问题的完薛建设U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2.3,1(O1.):6669.2黎英杰.民法典3视域下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研究J.洛阳埋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6(06):55-60.3廖耦.何雨泽.民法典:中涉居住权房屋的执行难题及其破解U1.重庆社会科学,202112:69-83.4而涵.民法典A居住权制度研究与具体适用JJ法制博览,2021(35):122T2,1.5胡尔西旦|:哈尔,金伶.M民法典(觇域中居住权制度价值功能及其适用限制1.11法律道用,2021(12):67-7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