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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内部审计工作站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全镇的经济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依据审计法及上级有关制度,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木制度。其次条全镇各部门、各村、社区等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上级机关(区审计局)审计部门和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第四条审计的内容1、会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2、内部限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状况。3、镇、村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4、资产及资金的平安完整及运用状况。5、专项资金的运用状况。6、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运用状况。7、其他资金及财务管理状况。第五条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一)依据
2、内审工作须要,要求报送财务收支安排,预算执行状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三)检杳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发觉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五)如有违纪,有权予以短暂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六)有权提出订正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看法以及改进措施;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隐私。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第八条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状况或供应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及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第九条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卜职责:(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安排:(二)镇、村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监督:(三)组织对镇政府经费帐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分季度进行经济贲任审计。(四)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样状况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五)镇内部限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