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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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2022年8月2日)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2022年8月2日,司法部发布“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徐闻县高某与陈某邻里纠纷调解案”“徐州市泉山区朱某某与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衡阳市侯某某与某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4个案例,向社会展示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调解纠纷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金融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灵活便捷等优势特点,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服务疫情

2、防控和特殊群体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例如,在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中,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并巨额“打赏”主播的行为,调解员及时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同时通过指出网络平台管理漏洞,帮助未成年人家庭追回了钱款,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优势,服务群众、服务大局,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

3、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案例一: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宁波市海曙区张某女儿张某甲8周岁,小学2年级,平时用奶奶的手机上网课、做作业。2021年3月,张某在检查张某甲在线作业时发现十几条消费提醒短信,显示前一晚消费了8万余元。经询问,张某甲承认在两个知名直播软件甲平台、乙平台注册账号,并不时给主播点赞“打赏”。张某随即联系了两个平台客服,乙平台退回3万余元,但甲平台拒绝退款,并与张某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通过调查取证、证据收集,证明点赞“打赏”行为确为张某甲所为,且甲平台的主播明知张某甲系小学生。调解员在出示证据的同时,指出甲平台存在

4、未落实用户实名制和最高打赏金额限制等管理漏洞,并向甲平台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张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张某作为张某甲的监护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甲平台退回“打赏”。甲平台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钱款。ZJRTHZ1618969898案例二:徐闻县高某与陈某邻里纠纷调解案2020年3月初,徐闻县某乡某村的陈某购买了一台渔网编织机,将其安置于自家院子编织渔网出售。隔壁民宿房主高某找到陈某,表示近日接连有房客反映陈某家的渔网编织机作业时噪

5、音较大,干扰正常休息。高某要求陈某将渔网编织机搬走,陈某予以拒绝,高某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经过现场调查,建议高某让陈某免费在民宿住一晚,陈某家属通宵开机编织渔网,由陈某亲身体验后再进行调解。第二天,陈某向调解员表示,在机器噪音影响下心里烦躁,难以入睡。调解员适时展开调解工作,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音等有害物质。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陈某对此表示认可。鉴于出售渔网为陈某家庭唯一经济来源,调解员建议陈某在与高某的民宿之间修建隔音围墙,在渔网编织机底部加装防震

6、装置,中午和晚上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停止渔网编织机工作。高某和陈某一致表示同意,并达成调解协议。案例编号:GDRTQT1639465424案例三:徐州市泉山区朱某某与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2021年11月,外卖员王某某要求进入徐州市泉山区某小区配送外卖,因其拒绝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被安保人员朱某某阻拦在小区外。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和推操,朱某某被王某某推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朱某某胸壁挫伤。二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朱某某向徐州市某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在播放监控录像还原事发情况的同时,向王某某指出,其争分夺秒配送外卖可以理解,但疫情特殊时期进出小区应配合安保人员的正常核查,徐

7、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紧急发布的通告中规定,严格非封控区和非管控区的其他小区(村)出入管理,落实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体温监测、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等措施。朱某某要求王某某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王某某动手伤人造成朱某某人身损害,理应赔偿朱某某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王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应当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并向朱某某表示道歉。调解员随即协助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案例编号:JSRTQT

8、1640140361案例四:衡阳市侯某某与某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2020年3月,侯某某在网上申请了某银行信用卡,网上初审通过后,侯某某前往某银行营业部进行身份核查及手续确认。因侯某某系盲人,无法本人签字,不能按照一般信用卡申请流程办理业务,某银行未为其发放信用卡。侯某某对某银行业务流程提出异议,并与某银行产生纠纷,侯某某向某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为维护侯某某的合法权益,调解员邀请了市残联肢残协会工作人员参加调解。调解员向某银行进行释法明理,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盲人客户只是行为受到了限制,权利并没有丧失,某银行设置的信用卡发卡规定没有考虑到盲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调解员建议某银行采取适合盲人的方式进行身份核查,某银行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采用录音录像和口述的方式对侯某某进行了身份核查,并为其发放了信用卡。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案例编号:HNXRTHZ16218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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