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案例: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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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年第6期(总第212期).中川公司是西苑艺君花园(一期)小区的开发企业。中川公司将规划内物业管理用房向外出租作为幼儿园经营使用.艺心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定点规划内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生效判决认为:艺行业委会为对西苑艺台花园进行管理,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以特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二艺#业委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向中川公司主张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因物业管理用房在于促使管理人对居住环境进行管理,满足全体业主对居住环境安全、健康、便利、舒适需求所必须的场所,其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须经过业主大会决议.艺心业委会请求确认规划定点图记载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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