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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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合肥市体育局、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合教(2022)44号)各县(市)区教育、科技、文旅、体育、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相关银行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市教育局等5部门制定了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合肥市体育局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2、局2022年5月18日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切实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审批,

3、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所指的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且不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培训服务费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以“银行托管+交纳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本办法出台前的校外培训机构未消课费用也应全部补缴至托管账户中接受监管。第三条建立由教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银行、校外培训机构三方组成的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学员预收费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向学员提供缴费、合同签订、师资和培训课程查询等服务,为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课程发布、师资和培训材料备案、退费纠纷处置等服务,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实时监管,保障学员和校外培训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市教

4、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指导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教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与银行签订统一的预收费委托协议,全面推进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签订使用。第五条县(市)区教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将审批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预收费监管,与银行签订预收费委托协议,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和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托管协议,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资金兑付、办学行为、培训材料、从业人员的全量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进行风险管控,依法依规处置机构预收费专用账户中大额资金异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县(市)区教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负

5、责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中及时足额缴纳办学风险保证金,且金额不得低于规定额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不低于30万元;单体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不低于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10万元。第六条银行负责开发预收费资金管理系统,对接监管系统,银行负责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预收费资金托管协议,及时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协议要求及时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按照消课进度滚动拨付预收费资金,发现机构账户内的大额资金异动应及时报告校外培训机构属地教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

6、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校外培训机构、学员(家长)费用。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与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托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二)预收费托管账户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三)预收费资金缴存、支取办法和资金用途;(四)预收费资金托管账户管理和使用办法及相关流程;(五)大额资金异动预警通报事宜;(六)预收费资金托管账户内风险保证金额度;(七)诚信承诺;(八)签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校外培训机构应自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教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通过监管系统主动向教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提供资金托管账户、培训

7、课程、师资场地、合同签订、交易流水、预收费支付进度、账户余额等信息。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与所有参训学员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及时、全额将预收费缴存至托管账户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第八条监管系统自培训机构开课起计时,托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和培训课程完成进度将预收费托管账户中相应课程预收费划拨至校外培训机构指定的结算账户,托管银行每月至少兑付一次校外培训机构已完成课程培训的预收费。校外培训机构相应课程培训结束后,学员本期预收费余额不纳入监管范围。学员

8、(家长)提出退费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费。第九条各县(市)区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违规超过3个月收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无条件将违规收取的预收费足额退还学员(家长)。第十条各县(市)区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纳入校外培训机构规

9、范管理和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将预收费资金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对预收费资金不缴纳至托管账户的,由属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认定有失信行为,载入执业信用档案和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举措,落实监管职责,对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凭相关材料向属地教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提出预收费托管账户撤销申请,经审核同意,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当凭相关材料向属地教育、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提出预收费托管账户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托管银行按照变更后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预收费托管账户,重新签订协议。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15日内,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银行签订协议,并登记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账户信息。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和登记账户信息的时间期限由其文旅、科技、体育等主管部门自行决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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