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县级储备(调控)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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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县县级储备(调控)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储备(调控)根管理,保证县级储备(调控)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流通市场桎定,根据d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省级储备根管理办法运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调控)粮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调控)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更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县级储备(调控)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贡、

2、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县级储备(调控)粮管理,完善县级储备(调控)粮工作机制,按照市下达的储备然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谢整要求,确定县级储备规模,制定、卜达县级储备(谢控)粮计划。承担县级储备(调控)粮任务的部门储备(调控)粮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费任。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交县级储备(调控)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调控)粮的品种、数显、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负贵县级储备(调控)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谐用(以卜.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建立县级储备(调控)粮基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

3、县级储备(调控)髭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杳。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所做好县级储备(调控)粮相关工作。农发行夏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县级储备(调控)粮信贷资金需要,并对发放的县级储笛(调控)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六条承担县级储备(调控)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调控)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储备(调控)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货。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第七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调控)粮。第二率计划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熨县支行,根据

4、市Hi的储备(调控)粮总量计划、木县宏观谢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县缎储备(调控)粮总量计划(晶种以小麦等口粮及其成品粮为生,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根据县级储备(调控粮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魁县支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调控)棉收购、销售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储备(调控)粮收购、销件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调控)粮的收购、销售。笫十条县级储备(调控)粮按照规定实行均衡轮换。承储单位应当结合县级储备(调控)根的储存品质和入库生产年限,逐级提出轮换计划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更县支行批准

5、后实施。第I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调控)粮收购、销售、轮换冲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夏县支行。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当具备卜.列条件:(一)仓(罐)容规模达到县级储备粮安全储存的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品科K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得;(三)具备粮食储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仓储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技术:(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仪器和场所;(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油保管员

6、、粮油质量检验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运营记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执行储备(调控)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调控)粮管理的各项制度;(二)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调控)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四)建立储备(调控)粮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护设施:(五)对储存管理

7、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调控)粮的数量、质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和县级储备(调控)粮基金:(三)以县级储备(调控)粮和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四)利用县级储备(调控)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五)在县级储备(调控)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阵指令或者阻挠出库:(六)租仓储存、委托代储:(七)擅自申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8、和仓号:(八)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县级储备(调控)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优先轮换库存中接近不宜存或者储存时间较长的储备(调控)相。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调控)粮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能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管理附用等补贴。承储单位可以从各项节余资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储备粮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县级储备(调控)粮轮换风险等支出。第十六条承储派位依法被撤精、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调控)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第四章动用第十七条出现

9、卜.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调控)粮:(一)全县或者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R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三)县人民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需要动用县级储备(调控)根的,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补库时间、价差处理和费用补贴等内容。第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调控)慑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调控)幅并下达动用命令.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调控)粮动用命令。第二十条县级储备(调控)根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耍求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调控)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夏县支行建立县级储备(调控)般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企业管理方式、企业改组改制等情况合理碑定财政补贴标准。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调控)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申请,每半年拨付一次。县级储备(调控)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承储企业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同期贷

11、款利率同农发行夏县支行消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拉县级储备(调控)植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信贷资金和县级储备(调控)般基金。第二十三条县缎储备(调控)根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和县级储备(调控)粮基金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发县支行核定,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调控粮入库成本、贷款规模和县级储备(调控)粮基金.第二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同(粮食局)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熨县支行建立县级储备(调控)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按规定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部门及农发行受县支行按

12、照各自职班,依法对承储单位的卜.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储备(谢控)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一)县级储备(调控)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县级储备(调控)粮费用补贴使用情况;(四)县级储笛(调控)植仓储设施、设备:(五)县级储备(调控)粮的有关资料、凭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调控)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食局)应当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评制度,对承储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承储任务。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

13、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涉监督检查活动。第七章怯律贵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率另有法律贲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费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要求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拨付费用补贴的;(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调控)粮收购、俏传、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三)干预承储能位正常运营的;(四)发现县级储得(调控)根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五)发现危及县级储备(调控)粮储存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14、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员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全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县级储备(调控)粮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一)以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三)租仓储存、委托代储;(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五)因延误轮换或行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六)入库的县级储备(调控)粮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规定的常规J贞曼、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七)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调控)根账实不符、账账不符:(八)拒不执行或并擅自改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九)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授自更改县级储备(调控粮入库成本、贷款规模和县级储备(调控)粮基金,或者挤占、挪用、克扣、骗取县级储备(调控)粮基金的,由仃权机关货令改正,对直接负成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货任人例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奏任.第十:条公职人员在县级储备(调控)徽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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