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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决定(2022年6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书面委托阿城区、双城区和呼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机构)实施。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做好有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签订委托书,明确日常监管职责,并及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三、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义在本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定期将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