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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嘉陵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0)嘉狱减字第756号罪犯李义友,男,生于1968年6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船山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李义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242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月5日起至2029年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嘉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以(2019)JH13刑更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
2、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6月4日止。该犯在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注重思想改造,无反改造言论。政治改造表现情况:积极参加政治改造活动,正确认识“五认同”“五树立”内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方面:2019年4月29日早,监控回放发现该犯私倒剩馒头,浪费粮食,被扣教育分3分;所在互监组无罪犯脱逃、无案件发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教育改造表现情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2019年下学期参加政治考试得93分。劳动改造表现情况:在考核期内该犯主要从
3、事文化教员工种,能服从安排,认真完成民警下达的改造任务。于2020年9月9日经监狱悔改表现评定办公室评定为94分: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在考核期内接受钱款3800元、狱内劳动报酬1811.65元、账户余额846.58元、月均消费203.41元,为上一年度全狱罪犯平均消费水平的90虬应认定为有部分履行能力。该犯不属于从严罪犯。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5个。综上所述,罪犯李义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义友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附:罪犯李义友减刑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