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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总贝!!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福建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第四条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第六条医院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职责主要有:(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
2、及时调解医疗纠纷;(二)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五)负贡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八)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患者知情权的告知第一节告知原
3、则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第二节被告知对象第九条18周岁以卜.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第十条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九第卜一条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
4、著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第卜二条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一意用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第十三条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县卫生行政部门。第三节告知方式第十四条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笫I五条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第十六条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
5、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第卜七条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第四节病情告知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第十九条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二十条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
6、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第五节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二十二条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第:十三条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记录中作记载。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三)其它情况。第二十四条化疗方案及输血方案的告知。化疗方案应当预告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对患者实施输血治疗,应对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说明情况,在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在有关
7、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五条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一)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三)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第.十六条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第二十七条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第二十八条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第二十九条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
8、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疗职能部门的安排。第三十条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各科室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第三十一条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II: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第三十二条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9、第三十三条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或无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第三十四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处理。第三十五条病历书写。(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
10、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用红笔修改并写明更正日期;(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第一节处理原则第四十四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贡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十五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第二节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第四十六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务人员
11、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第四卜七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卜.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借输血
12、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八条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标准):(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四十九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医疗行政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第五十条医院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有困难时,可以咨询医院的法律顾问。第
13、三节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第五十一条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五十三条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县P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二)导致3人以上人疗损害后果的;(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14、第四节病历复印及封启第五十五条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一)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五十六条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二)会诊意见:(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第五十七条卜.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公安、司法机关:(四)保险机构。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熨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第五十八条
15、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由医院医务科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第五十九条复印完毕后,由患者(或其家属)及医务部工作人员填写客观病历复印单,医务科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熨印资料上加盖专门的复印证明单。第六十条复印按福建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第六十一条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第五十六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者;档案管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第六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保卫部门汇报。第六十三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
16、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存。第五节实物证据封存第六十四条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科室领导及医务科的主持下,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双方应当填写实物封存单: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第六十五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及输血相关物品进行封存的,医务科应当立即通知血液中心的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血液中心等三方在实物封存单上签字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六节尸体解剖笫六十六条
17、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第六十七条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填写尸检同意书:同意尸检的,由医院或患者家屈填写尸检申请单,医院或患者近亲属要求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另外填写医疗事故争议中委派家属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讥第六十八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屈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务科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并填写拒绝尸检证明书,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第六十九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七十条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18、2周。患者亲属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填写尸体处理申请衣,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尸体。第七节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第七十一条医院在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由科室及医院医务科负责。第七十二条协商一致时,医院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七十三条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应当有律师的审查意见。第八节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第七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选协商不能达成致,
19、在患者H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双方需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第七十五条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对外联系由医院医务科负贲处理。第九节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第七卜六条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自行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应诉。第七十七条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口内组织医疗行政人员、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安全讨论,提出应诉措施。第七十八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封存在医院的,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第七十九条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向法院提供的证
20、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提供假证据。第八十条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医院的同意: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答应患者的调解要求。第八十一条对法院的判决,医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有权决定服判或上诉。第十节医院事故争议处理结果的报告第八十二条医院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之日起7日内由医院医务科向卫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第八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第八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口起7口
21、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第八十五条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医院医务科负贡,统一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报告书。医疗事故鉴定第八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双方协商阶段,在患者同意的条件下,医院可以和患者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第八十七条医院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八十八条时已经申请医疗鉴定的条例,医院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答辩书。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及考核第八I九条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培训的基本内容为:(一)法律部分的市点内容为:刑法中的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内容:民法通则中有关健康损害侵权的内容:执业医师法:
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相关规章和制度。(二)业务部分的重点内容为诊疗护理常规。第九十条医院及各科室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培训制度及计划。第九十一条医院每位医疗行政人员、医师及护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基础知识培训。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基础知识的岗前培训。第九十二条培训考核采用笔试的方式,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在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考试成绩记入医务人员的考核记录中。第九十三条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有关医疗事故侦防及处理的培训,医院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疗纠纷防控预案1 .目的及时纠正医疗活动中的医疗缺陷,并对潜在的隐患采取积极的预防措
23、施加以控制,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2 .医疗纠纷的识别与分类:2.1 医院的医疗纠纷主要表现为:I .医护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反程序或操作规范要求:II .医疗服务结果不能满足规定的内部质控标准要求;I11医疗服务结果不能满足病人要求或出现医疗缺陷、差错、事故导致病人不满意:IV.医疗服务过程提供物品或设施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2.2医疗纠纷的分类:I.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认知不同。H.医疗及相关活动中的一般性差借。H1.医疗及相关活动中的严重差错和事故。3 .工作程序对出现的医疗纠纷要进行识别、调查验证,确认医疗纠纷的类别、性质、情节、程度、后果等。3.1 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中出
24、现的问题因认知不同所导致的医疗纠纷,院方确无过错的,要耐心地对患者做详细的解释工作,不能以“没错不怕你告”的态度激化矛盾,引发事态发展。3.2 发生一般医疗差错,有关科室要作相关内容记录,科主任对其采取口头纠正和辅导(进行安全教育)。3.3 发生严重医疗差错或事故,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科室负贡人,立即采取抢救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由其引起的不良后果,当事者要及时真实书写医疗差错事故报告,分析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科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科内对差错、事故讨论分析的书面材料,呈科主任核实后,由当事人和科主任分别签字,并及时报告主管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4 .职责4.1 当
25、事人负责书写医疗纠纷书面报告。4.2 科主任负贡对一般差错的纠正;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时,组织全科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努力将危害及不良后果降至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分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报告。4.3 护士长负责科内护理工作中一般差错的纠正,严重差错或事故发生时,协助科主任做好补救和善后工作。4.4 医务科负责识别和控制医疗缺陷并监督纠正的情况,收集反馈信息,分析其中变化规律,为医院的管理评审提供依据。4.5 医院从管理本身的质量方面找原因、找差距、找办法,对问题不能忽视,对缺点不能回避,对错误不能放过,坚持“三不放过”(问题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坚持将处理医疗纠纷和防范纠纷发生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