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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度关于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研讨发言第一篇,共七篇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材以条例为鉴,守国企清风“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无疑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准绳与规矩。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而管理人员的行为更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内容详尽、规定明确,犹如一面清晰的镜子,让我们能够审视自身行为的得失。其中对于各类违规行为的明确界定和相应的处分措施,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应以条例为
2、镜,时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有损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如在业务招待中稍微超标、在费用报销上稍有不实,若不加以警惕和纠正,很可能会逐渐滋生蔓延,最终演变成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例如,个别管理人员从接受小礼品开始,逐渐陷入贪污受贿的深渊,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条例。只有自身清正廉洁、行为端正,才能赢得员工的尊重和信任,从而带领整个团队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反之,如果管理人员自身违规违纪,必然导致员工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漠视,严重影响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泳冻三尺
3、,非一日之寒。”要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的宣传教育,让条例深入人心;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同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出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总之,我们要深刻领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将其作为行为准则,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第二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学习心得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
4、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笃信笃行、一以贯之。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
5、企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国资央企领域反腐败斗争力度显著增强,高压态势持续保持。要深刻汲取近期有关案件的沉痛教训,深入剖析反思,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合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觉,坚决防止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确保国资央企健康发展。三是高度重视强思维,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战略性作用,紧密结合实际,重新审视内外部环境。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四是深学细悟强党性,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认真学习中
6、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五是清正廉洁作表率,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慎友。“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勉工作,做到知敬畏、存戒慎、守底线,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为XX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第三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心得感悟以条例为镜,正国企之行“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国有企业的清正廉洁、稳健发展,源自于对规章制度的严
7、格遵循,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通过此次学习,我收获颇丰。条例如同一面精准的镜子,清晰地映照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它详细罗列了各类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后果,就像“画地为牢”,明确告知我们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底线。“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哪怕是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之举,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其管理人员在业务合作中接受对方的高档礼品和宴请,进而在合作条件上给予对方不合理的优惠。虽然看似是“小节问题,但这种行为违反了条例,破坏了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最终,企业在该合作项目中遭受了经济损失,该管理人员也受到了相
8、应处分。这个例子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无论大小,都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大雪压青松,青松挺且直。“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像青松一样,坚守原则,不屈从于压力和诱惑。要坚决抵制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违规兼职取酬、侵占企业资产等不良行为。同时,我们要将条例作为提升自身素质的指南。“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不断学习、思考、辨别并践行条例的要求,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学习条例只是一个新的起点,我们要以更加坚定
9、的决心和勇气,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的点点滴滴中,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第四篇2024年度有关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发言材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
10、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
11、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施“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费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
12、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樵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服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1里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
13、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ZZ)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贵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求,例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
14、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贵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责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因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
15、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复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贵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
16、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五、总结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
17、域,国企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处分条例明确国企人员履职的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将当前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原先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逐渐扩展至因国企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职而对企业内部治理产生影响,为建立健全国企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指明了方向。第五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交流发言材料坚守纪律底线,引领国企新风“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古往今来,仁人志士们心怀天下,为了大众的福祉而不懈努力。在当今的国有企业中,我们作为管理人员,肩负着同样重大的责任,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为我们履行职责、担当使命提供了坚实的纪律保障。深入研读条例,
18、我深刻认识到它是一部规范行为的“法典它详细而全面地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纪律,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行的道路。“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条例的框架内行事,我们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的运营合法、合规、有序。例如,在某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中,一位管理人员为了赶进度,忽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导致了严重的事故。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损害了企业的声誉。这一案例深刻地警示我们,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我们应具备坚定的意志和顽强的精神,面对各种诱惑和压力,坚守条例的要求。在物资采购中,坚决抵制回扣和贿赂;在人事任免上,杜绝
19、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同时,条例也是我们自我提升的“指南书”。它促使我们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吾日三省吾身“,我们要时常审视自己是否做到了公正、廉洁、勤勉,是否真正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着想。“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浪潮中,我们要以条例为准则,积极作为,勇于创新,为企业的腾飞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第六篇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及学习心得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
20、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
21、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
22、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爰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
23、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第七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规矩者,方圆之至也。这是我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最深刻的体会。条例不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我们行动的指南,它明确了行止有度的必要性,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对“依法治企”有了更深的理解。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将法治精神融入国有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所有行为都在法律
24、和制度的框架内有序进行。这不禁让我想越了古代的典故一曹冲称象”,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任何事情都有其客观规律和科学方法,只要我们遵循规律,运用智慧,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样,条例的实施,就是我们在国有企业管理中遵循法治规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具体体现。条例中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让我深感其重要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其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这句古训提醒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廉洁从业的底线,防止因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此外,我对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印象深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句话表明,再完善的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条例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程序,这无疑将有效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促使他们更加审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学习条例,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际行动维护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