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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推进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重大民事经济活动中所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合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格式合同、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领域等采用国家、省、市示范文本的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可
2、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除第二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资金(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租赁、转让、担保、出借、养护、托管等合同;(三)征收、征用补偿合同;(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五)招商引资、战略合作、交流合作等合同;(六)借款、资助、补贴等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第四条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档案保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遵循省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程序办理。第五条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的原则。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并采取闭环监管、全程留痕、分类审查、履约监管、备案存档等管理措施。第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七条订立政府合同的禁止性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订立合同;(二)临时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担保;(四)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承诺相对方提出的不合法要求;(五)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排他性、独占性内容;(六)在
4、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二章磋商与起草第八条合同拟约定事项涉及全市整体性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可以市政府名义订立合同,但应当事先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启动。合同拟约定事项属于下级政府以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由其自行签订。第九条合同承办单位磋商与起草阶段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主体审查。对合同相对方资格、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等真实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二)负责合同项目调研论证。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稔定等方面风险进行预先研判分析。必要时
5、可以进行风险论证和经济效益论证。涉及重大、疑难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邀请有关部门、专家等人员参加论证;(三)负责合同订立磋商谈判。涉及重大、疑难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邀请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参与磋商谈判,并就协商、议定合同条款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合同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四)负责合同起草意见建议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五)负责合同文本拟定与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政府合同;(六)负责对合同文本等资料进行内部审核;(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第十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的名称;(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三)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
6、详细内容;(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I)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政府合同应当保密或者需要保密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第十二条政府合同涉及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应当约定以中文版本为准。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查是签订政府合同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签订。不得以征求
7、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涉及保密事项,不宜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书面予以说明。第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呈报市政府办公室签批,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一)合同文本、附件及起草说明;(二)内部法制机构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三)相关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四)背景材料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材料;(五)合同
8、承办单位集体讨论记录;(六)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相关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合法性审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市司法局收到合法性审查材料后,认为材料不完备、不规范的,可以要求限期补正;未能补正的,可不予审查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第十七条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包括主体、权限是否合法、相对方是否具备签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己方履约能力及风险等);(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包括是否违反本办
9、法第七条涉及的禁止性规定等);(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包括立项、公平竞争审查、信用措施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包括双方权利义务设置是否对等,违约责任是否公平合理等);(五)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完整,表达是否严谨(包括合同用语准确性和逻辑严谨性等):(六)合同文本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七)合同发生争议救济途径是否对己方不利;(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组织法律顾问、专家等辅助审查或开展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
10、作日。专业性强、工作量大、争议及风险较大的合同,经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补正材料或组织论证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第十九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向审查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涉及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同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第二十条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后正式订立前,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提请合法性审查,并注明变更内容、说明理由。第四章签订与履行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11、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政府合同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先行用章。政府合同应当明确签订的份数,两页及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保证合同文本完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变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变更事项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三条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实行合同年度履约监管报告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合同年度履约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推进合同履约,
12、对合同年度履约情况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建议后报市政府。第二十四条合同年度履约情况报告应包括合同双方履约情况、合同相对方存在的违约情形及应对方案等内容。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应对合同风险:(一)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存在违约行为或预期违约;(二)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者废止,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收到合同相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通知;(五)出现不可抗力;(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政府合同在履行过
13、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注意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无法达成致意见的,做好诉讼或仲裁应对工作。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纠纷事项、造成原因、处理情况等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纠纷处理,严格落实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充分应诉准备。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放弃属于政府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政府合同因故确需解除的,合同承办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第五章备案
14、与归档第二十八条政府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需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存档。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登记编号并备案留存。第二十九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备案。受理登记备案的部门应及时登记、编号和备案存档。合同承办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政府合同审签单;(二)正式合同文本原件1份;(三)其他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第三十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下列材料,由合同承办单位归档留存:(一)合同及其补充合同、解除合同原件;(二)合同相对方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三)合同谈判、协商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
15、关的会议纪要、传真、视听资料等;(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六)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七)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决定书、法院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归档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可以调阅政府合同档案资料,对政府合同定期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单位、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磋商、履行、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或资料。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政府合同签订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合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试行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