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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2016年4月1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6月29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菱湖风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菱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菱湖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本条
2、例所称菱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菱湖景区、康熙河景观带和秦潭湖公园。风景区的范围依据前款规定和风景区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标。第三条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区内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
3、划,并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七条编制、修订风景区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必要时,可以在风景区规划范围外毗邻地带划定规划控制区域,作为外围保护地带,并设立界标。编制、修订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相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风景区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风景区规划。确需对风景区规划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编制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风景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实施改造或者迁出。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在风景区内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植被、地貌、水体的原有风貌。第三章保护第十条风景区内的水体、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依法控制风景区内的噪声污染。风景
5、区内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排放标准。第十一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措施。第十二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改变风景区建成区地形地貌、水体形状;(二)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捕杀、伤害或者驱赶风景区内的有益动物;(三)在景物或者设施、设备上刻划、涂污、粘贴宣传品;(四)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五)焚烧香纸冥币、垃圾;(六)在禁钓区垂钓;在风景区水体洗涤、游泳;在风景区随地便溺;在风景区投放破坏景区生态环境的生物;(七)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八)建设危害公共
6、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九)其他破坏风景资源、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第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建设、发展服务游览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景区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第十四条风景区内道路灯饰、环境卫生、广告宣传等设施、设备的设置与选型,应当与风景区景观相协调。第四章利用与管理第十五条风景区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风景区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护
7、,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发掘、利用和展示风景区资源,建设文化深厚、环境优美、文旅融合、管理规范的集旅游观光、休闲体验、科普教育、节庆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城市景区。第十六条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风景区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经批准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第十七条风景区资源的利用所获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第十八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禁止垂钓、游泳、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
8、标识。第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持风景区环境的整洁。风景区内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其经营区域的保洁工作。第二十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风景区禁行区域,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风景区设有禁行标志的景区道路,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除外。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二)商业活动;(三)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四)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二十二条风景区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安全、卫生、游乐
9、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人身安全。第二十三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游乐项目、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经批准举办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配合风景区管理机构维护风景区秩序和保持环境整洁。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监测风景区环境状况,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风景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恢
10、复原状,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oniU:(-)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景物或者设施、设备上刻划、涂污、粘贴宣传品,或者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禁钓区垂钓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风景区水体洗涤、在风景区随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坏风景区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风景区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11、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风景区文物、名胜古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风景区规划或者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二)未依法对
12、风景区以及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风景区环境被破坏的;(三)未依法对风景区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设施被破坏的;(四)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