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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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0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实施范围)2017年1月1日起,绍兴全市新建的政府投资建筑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符合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要求,下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总计容建筑面积小于3000Itf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f的独栋配套建筑,如配电房、垃圾房、门卫室、物业用房等配套附属设施,是否实施装配式建造由建设

2、单位自行决定)。其他区域力争实现新建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0%,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20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o鼓励轨道交通、地下管廊、高架路网等市政设施采用装配式建造。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优先推广实施装配式装修,鼓励在建住宅、非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及其他各类建筑积极实行全装修,逐步实现全市全装修全覆盖。4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是否采用全装修,各区、县(市)可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制定政策予以明确,严禁违规装修。中心城区的范围以规划部门提供的

3、已经批准的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准。第二条(土地供应保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或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将规划设计条件书一并上传网上交易系统,并将规划设计条件书纳入合同附件,明确由受让人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书要求执行。对于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委还应在立项书中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有关内容和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书控制性要求统一表示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相关内容和要求,按照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08

4、号)和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三条(项目认定)对于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图审机构在图审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分别予以把关核验。对于按照政策规定申请享受资金或容积率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其是否符合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的要求以及预制墙体水平投影面积,须按照规定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认定,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认定机构评审认定。建设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奖励实施部门。第四条(容积率奖励)对于采用装配式建造(及实施住宅全装修)且

5、申请享受容积率奖励政策的商品房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总平面图上对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建筑单体予以标注,在建筑单体设计图中对预制墙体部分(不包括户内非承重内隔墙)的位置予以专门标注,并对其水平投影面积予以专门计算,供图审机构在图审时使用。规划部门根据图审报告中注明的预制墙体水平投影面积核定不计容建筑面积。第五条(施工图审查)对于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建筑项目,审查机构在按相关标准、规范审查的基础上,还应按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的要求对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涉及容积率奖励的项目还应包括预制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等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进行核对,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注明审查项目的预制率和装配率

6、(涉及容积率奖励的项目还应包括预制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以及“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字样。对于实施住宅全装修的建筑项目,审查机构在按相关标准、规范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对住宅全装修设计深度进行审查,应满足浙江省建设厅颁布的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要求,经审查合格的,才能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注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要求”的字样。第六条(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对于采用装配式建造(及实施住宅全装修)且申请享受容积率奖励政策的商品房项目,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图审机构认可的施工图

7、设计文件和实施意见规定,对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预制墙体水平投影面积进行核算,并纳入测绘报告成果文件,建设单位在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按幢注明经核算可不计容容积率的预制墙体水平投影面积。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奖励部分面积予以备注说明。表示为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后面加上“其中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奖励建筑面积XXnl2”字样。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设计、采购(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对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只有少数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

8、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对采用公开招标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标法,在技术标设置上,增设或适当提高相关业绩、产业基地和产业工人持证上岗等项目的分值。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综合评标法得分上应予以同等对待。住宅全装修项目应纳入施工总包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中的全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全装修工程另行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并对全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

9、总责。第八条(施工许可证核发)应实施装配式建造(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备注“该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住宅全装修)涉及容积率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图审机构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审核结论以及经审核后的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奖励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审文件,将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奖励建筑面积在施工许可证中予以注明。表示为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后面加上“其中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奖励建筑面积XXnl2”字样。建设单位在办理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

10、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相关要求办理。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前(安置房应在中间结构验收前)完成施工许可证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装修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第九条(参建各方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预制构件、部品变更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和有关政府批文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

11、体系、单体预制率(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预制构件、部品生产单位在投产前应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管理制度,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投产后,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程、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出厂检验合格的构件、部品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耐火极限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构件、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12、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正式施工前,应结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特点,对相关人员做好质量和安全的培训工作。装配式建筑项目相关关键环节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理方案,加强对预制构件的现场检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并按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并监督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完成后,

13、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同一工程中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或结构体系的首个装配式标准层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等参建各方进行首层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首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鼓励建设单位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结合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针对装配式承重结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立样板先行制度。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工程质量、单体预制率、装配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

14、否符合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一条(销售和交付管理)对于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纳入进度衡量。对于采用装配式建造及实施全装修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销售(安置)方案、合同和交付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内容,销售合同应按要求

15、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预售许可审核时加强监管。第十二条(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时,应向规划和国土部门递交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和第三方机构的评定结论。规划和国土部门应根据工程质量验收表和第三方机构的评定结论核验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预制墙体部分(总建筑面积的核算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结果为准),对于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预制的,不得享受容积率奖励政策,项目容积率突破规定限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违法建设的规定从严处理。第十三条(扶持政策享受申请)按照实施意见

16、第三条“政策支持”第七款有关规定,符合装配式建筑奖励的项目、基地,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后,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核定意见和奖励金额。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核定意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报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审定后,下达奖励资金。本政策涉及的扶持(奖励、补助等)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各区、县(市)兑现政策后,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分别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级财政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投入,重点支持技术创新、基地、项目建设、产业工人培训和“一网一联”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项目,重点支持相关公共研发检测平台、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以上政策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第十四条(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绍兴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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