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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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111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2、。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定议,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年度计划数据,会同财政厅拟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补助资金预算的统筹安排和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市

3、县颈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开展本市县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使用范囤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四个方面。第六条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

4、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第七条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第八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第九条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

5、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第三章分配下达第十条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市县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踪合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中央按任务量分配资金按照各市县的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全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奖励资金,依据各市县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并结合任务量等因素谑节分配。年度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6、年度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一条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住房保障资金=(该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警集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住房保障资金。

7、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提供。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漳性住房的相应权重,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整治提升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8、)X相应权重+(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城中村改造烫金。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X50%+该市县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X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户数。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提供。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应权重,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城镇

9、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1O%+(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

10、个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O%)X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计划数提供。第十四条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根据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计划数提供。第十五条奖励资金全部用于

11、支持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并兼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根据各市县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并结合任务量等因素进行分配。(一)绩效系数的确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由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结果、中期评估结果、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市县综合绩效结果、其他有关工作评价结果等组成,各项评价结果权重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结果40%、中期评估结果40%、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市县综合绩效结果20%,其他有关工作评价结果为扣分项(见附件1)。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得分80分(含)以上的市县参与奖励资金分配,低于80分的市县不参与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在95分(含)以上的,绩效系

12、数为1;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至95分(不含)的,绩效系数为08;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在85分(含)至90分(不含)的,绩效系数为0.6;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在80分(含)至85分(不含)的,绩效系数为0.4。(二)任务系数的确定任务系数由各项工作权重与计划任务量确定。各项工作权重为住房保障50%,城中村改造20%,老旧小区改造20%,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10%o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停止后,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分别为60%和30%。对没有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市县,城中村改造的绩效结果权重调整至住房保獐。某市县任务系数=(该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E参与分配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

13、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E参与分配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E参与分配市县相赁补贴户数X相应权重)X501.+(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E参与分配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相应权重)+(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2参与分配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相应权重川2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Z参与分配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E参与分配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E参与分配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1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E参与分配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X10%)20%

14、+1该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参与分配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X10%o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中各因素相应权重同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三)奖励资金的分配分配给某市县的奖励资金=(该市县绩效系数X该市县任务系数)E(参与分配市县绩效系数X参与分配市县任务系数)X奖励资金。第十六条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绩效系数等,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接到中央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后,财政厅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0日内,按程序将预计数下达市县。接到中央正式下达的补助资金

15、预算后,财政厅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将按任务量分配资金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市县。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后,及时形成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

16、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17、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二十二条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调整用于其他成熟度高的保漳性安居工程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结余费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收回的,由省级财政收回。第五章绩效监督第二十三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通过事前绩效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四条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绩

18、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见附件2、3、4、5)。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评估。第二十五条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并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做好统笫衔接。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

19、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六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一)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含扩权县)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形成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非扩权县绩效评价自评表和各扩权县绩效评价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绮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州),该市(州)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二)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全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部、

20、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三)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八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21、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应在预算分配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城乡和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22)28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费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川财综(2023)26号)同时废止。附件:1.综合绩效评价标准表2 .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3 .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4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5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下载:箱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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